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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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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2-069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披露了《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公司因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广发证券”)担任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与广发证券签署了《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暨保荐协议》,由广发证券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天国富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广发证券承接。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广发证券分别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0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1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46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3.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2,582.88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5,591.08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6,991.80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9]第01540006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347号),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235,039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3,999,926.12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4,038,899.5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9,961,026.53元。2022年3月4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3月4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0048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广发证券分别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完成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0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公司(“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乙方对该账户下全部资金进行监管,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鑫、戴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7日

  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2-070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的

  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对外捐赠概述

  2022年9月5日在四川省发生6.8级地震(据中国地震台网测定),受灾程度深、波及范围广,对灾区群众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为帮助灾区人民抗震救灾,共渡难关,践行社会责任,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洛阳市慈善总会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地震紧急救援,过渡安置以及灾后重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捐赠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捐赠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 本次捐赠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外捐赠用于地震紧急救援,过渡安置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符合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本次对外捐赠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对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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