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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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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本公司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4、若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给予补偿。”

  3. 公司

  公司作出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持续地改善和优化公司的技术研发体系、服务支撑体系和管理流程,稳步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品牌形象,同时积极开拓市场,努力实现销售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公司将依托研发团队和管理层丰富的行业经验,紧紧把握时代脉搏和市场需求,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利于公司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本次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上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本次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4、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制定了《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8、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的措施及承诺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

  (五)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 公司

  公司就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包括《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2、若包括《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 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就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包括《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2、若包括《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企业/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包括《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2、若包括《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企业/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六)承诺履行约束机制

  1. 公司

  公司承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本次发行,发行人在《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

  现针对该等承诺,发行人制定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违反的承诺事项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违反的承诺事项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6)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本次发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

  现针对该等各自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违反的承诺事项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违反的承诺事项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本次发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

  现针对该等各自承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违反的承诺事项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违反的承诺事项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七)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和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发行人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4,695,597股、持股比例0.54%;此外,金石坤享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发行人3,521,698股、持股比例0.41%,公司股东金石坤享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金石沣汭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其基金管理人为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金石沣汭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和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均系中信证券通过全资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100%持股的二级子公司;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2.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 利润分配形式的优先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 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与比例

  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①公司当年度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②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④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①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以上的事项;或②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事项;或③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5.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6.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7.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②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③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④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如最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则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特别风险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市场需求的拉动较为强劲,陶瓷卫浴行业产能扩张迅速。目前,陶瓷卫浴行业整体集中度较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随着房地产行业调控的持续以及环保标准不断趋严,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行业将迎来一轮洗牌。其中,注重品牌建设和绿色环保制造、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的优秀企业将会脱颖而出,而缺少自主品牌、渠道建设落后、技术创新能力薄弱的企业将面临淘汰。未来市场竞争中,若公司不能在新产品研发和迭代、产能规模、品牌建设、渠道布局、绿色制造等方面保持现有竞争优势,将会给公司的生产、销售及盈利水平带来不利影响。

  (二)房地产市场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营卫生陶瓷、龙头五金和浴室家具等家居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所处行业与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的相关性。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等因素释放的刚需性住房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扩大,预计在未来住宅装修装饰市场的需求将保持增长,但若我国房地产政策趋于收紧,将导致消费者的购房和装修需求增长放缓,进而对公司的产品销售带来不利影响。

  (三)经销商管理风险

  公司主要通过经销的模式对外销售,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经销模式下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5.98%、94.39%和89.11%。经销模式有利于公司借助经销商的区域资源优势快速拓展营销网络,在各层级市场迅速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的经销商合计1,854家,分销商合计6,609家,终端门店网点合计12,052家。公司与经销商签订买断式销售协议,给予经销商在特定区域销售其产品的权利,经销商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公司与主要经销商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合同中约定了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在店面风格、营销策略、人员培训、产品定价等方面对经销商进行了统一管理。若个别经销商未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产品的销售和服务,或经营活动有悖于公司品牌的经营宗旨,将会对公司的市场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四)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水件盖板、泥砂、金属材料、化工材料、木质材料、包装材料等,生产经营过程所需能源包括水、电、天然气等。报告期内,原材料成本占公司生产成本的平均比重超过50%,水、电、天然气等能源成本占公司生产成本的平均比重超过5%。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及能源价格出现波动,将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及盈利水平带来较大影响,若出现采购价格大幅上升而公司不能将相关成本及时向下游转移的情况,公司盈利水平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五)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近年来,公司持续推动产品升级、精益管理和智能制造。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2.09%、31.63%和30.56%。若未来原材料价格上升、人力成本上升且公司无法通过内部降本消化或将相关成本及时向下游转移,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可能存在一定的波动,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六)存货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35,897.00万元、112,696.36万元和138,925.69万元,占公司总资产比例分别为20.30%、15.38%和15.84%。公司存货规模较大,与公司经营模式和行业特点有关,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新产品开发能力,保有的产品系列及种类较多,同时为了保证对销售渠道的充分供货及响应速度,各类产品公司均需维持一定规模的库存商品。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22,215.62万元、15,345.73万元和18,075.51万元。虽然公司维持较高规模的存货水平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如果销售不达预期或者市场流行趋势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存货余额进一步增加,降低公司资产运营效率,进而导致大额存货减值风险并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如期实施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计划用于智能家居产品产能技术改造项目、年产1000万套水龙头和300万套花洒项目、智能家居研发检测中心技术改造项目、数智化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基于新零售模式的营销服务网络升级与品牌建设项目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做出的,对于丰富产品结构、提高产品产能、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增强渠道盈利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若公司因自身管理能力不足,或者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行业竞争加剧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照进度实施,或者实施后不能达到预期收益,将对公司经营计划的实现和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八)集体土地租赁风险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子公司顺德乐华存在向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村委会资产管理办公室、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经济联社租赁集体土地情况,并在土地上自建厂房和搭建物合计8.31万平方米。租赁的上述集体土地均位于乐从镇大墩工业区,出租方未能提供当时出租土地的内部决策文件,其中部分集体土地已取得用地许可或批准,但均未办理产权证书。

  顺德乐华位于租赁土地的产线已于2019年年底开始逐步完成停产,其承担的生产任务已转移至发行人其他生产基地,上述租赁土地及其上建筑物目前作为仓库、办公使用,不属于发行人核心生产经营厂房。公司已经获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若由于前述法律瑕疵而导致发行人损失的,其愿意承担箭牌家居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若因顺德乐华租赁的集体土地未取得产权证、或顺德乐华在租赁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产无取得产权证,导致上述土地被收回、或上述厂房被要求拆除,无法继续使用,则会对发行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一)审计截止日后的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良好,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周期、公司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生产规模、主要产品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重大合同条款及执行情况等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新增发生对公司未来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2022年1-6月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XYZH/2022SZAA50288),公司2022年1-6月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及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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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变动分析请参阅本招股意向书之“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2、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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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022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

  单位:万元

  ■

  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公司预计2022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533,000-580,000万元,同比变动-5.11%-3.2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000-42,000万元,同比增长11.03%-29.54%;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000-39,000万元,同比增长13.81%-34.51%。

  公司预计2022年1-9月业绩整体同比正向变动,主要系公司在前期通过价格政策优化应对原材料上涨,由于年内原材料价格整体平稳,使得产品销售毛利率维持在较高水平所致。

  上述数据是公司初步估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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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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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公司系由前身箭牌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箭牌有限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8日,箭牌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箭牌有限以2019年10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11月26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709号《审计报告》,箭牌有限截至2019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为113,380.48万元。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6日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9]沪第1433号《资产评估报告》,箭牌有限截至2019年10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337,996.13万元。

  根据箭牌家居全体发起人于2019年11月28日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箭牌家居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股本总额821,729,505元,股份总数为821,729,50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由各股东按其出资比例持有相应的股份,其余计入箭牌家居资本公积。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719号),截至2019年12月13日止,公司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股方案,将公司截至2019年10月31日止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人民币1,133,804,830.72元中的821,729,505元折为发起人的股本,每股1元,共计股本人民币821,729,505元,大于股本部分312,075,325.72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9年12月13日,箭牌家居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设立公司的相关决议,具体包括筹备工作情况报告、《公司章程》、选举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等各项议案。

  2019年12月18日,箭牌家居在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情况

  公司改制设立为股份公司时,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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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数为86,900.3283万股。本次发行上市拟向公众发行9,660.9517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数96,561.2800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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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1. 发起人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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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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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情况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中无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

  4. 战略投资者持股情况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中无战略投资者。

  (三)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各自持股比例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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