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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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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应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股票。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提高;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回购股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触发启动条件,当公司根据上述第(一)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无法实施上述第(一)项稳定股价措施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符合上述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当上述第1项、3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3项条件的规定。

  (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当公司根据上述第(二)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对公司的股份增持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二)项稳定股价措施时,则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其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在股东大会上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投赞成票。

  2、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和津贴合计金额的30%,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在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四)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相关事项

  1、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上述有增持义务的人员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针对其面临的环境保护风险、安全生产风险、行业竞争加剧风险、原材料波动及供应等风险,制定了完善的业务发展战略及目标以合理控制风险。同时,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蓄发展活力,上述措施有助于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和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1. 实际控制人谢岳荣、霍秋洁、谢安琪、谢炜

  公司实际控制人做出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4、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2. 控股股东乐华恒业投资

  公司控股股东乐华恒业投资作出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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