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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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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海越 公告编号:临2022-033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越能源”)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立案字01120210014号]《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已于2021年12月7日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2)。

  公司于2022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42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国良先生、周勇先生、邢喜红女士、王侃先生: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海越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相关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

  涉案期间,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本案中,海越能源、海南承睦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承睦)、海南禧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禧越)、海南科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科赛)系由海航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涉案期间海南承睦、海南禧越、海南科赛是海越能源的关联人。

  二、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2020年2月25日、4月8日、4月9日,海越能源向海南承睦分别提供4,000万元、5,000万元、68,533.49万元;2020年4月9日、4月21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科赛分别提供36,000万元、24,000万元;2020年5月25日、5月26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禧越分别提供41,420万元、19,316.79万元。以上合计198,270.28万元,占海越能源《2020年半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63.19%。对于上述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海越能源未按照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九条,2019年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4条、10.2.5条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截至2021年12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法院裁定、委托持股协议、企业工商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及海越能源内部文件、会谈纪要、财务资料、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海越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邱国良、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勇、时任董事邢喜红、时任董事王侃对《2020年半年度报告》进行签字确认,参与或知悉海越能源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有关事项,是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其中,邱国良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勇、邢喜红、王侃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海越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邱国良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三、对周勇、邢喜红、王侃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电话010-88061627,传真010-88060132),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事先告知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3、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整改,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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