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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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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0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黄允松、崔天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7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允松、崔天舒: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在第三方硬件采购及销售业务中,硬件产品由供应商直接运输至客户指定交货地点,你公司并未实际控制该存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此类业务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你公司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你公司2021年一季报、中期报告、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2.你公司在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已将收入确认由总额法调整至净额法,但迟至2022年6月7日才披露更正后的2021年一季报、中期报告、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黄允松作为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崔天舒作为财务负责人兼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主要责任人黄允松、崔天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会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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