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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2-076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0号),同意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7,704,60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8.7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9,999,984.3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528,301.8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4,471,682.43元。2022年8月22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立信中联验字[2022]D-0031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 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新增设立如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与使用:

  ■

  截至2022年9月5日,公司及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与兴业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方正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侯传凯、陈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向其他方及时通知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需);如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6日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2-077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披露关于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合同类型:销售合同;

  2. 合同标的物:划焊一体机;

  3. 合同金额:约1亿元(含税);

  4.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约定的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6. 风险提示:上述项目将于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分批次交货。按照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公司将在设备验收后确认收入,是否对2022年当期业绩产生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情况:

  1.公司近日与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公司向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销售划焊一体机,合同金额约1亿元(含税)。

  2.对方当事人情况

  企业名称: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萧圣义

  注册资本:21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地址: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888号;

  股东情况:通威太阳能有限公司持股100%;

  公司的经营范围:单晶及多晶硅片、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热管、太阳能热水器、热水系统以及太阳能光热应用产品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太阳能建筑装饰材料、太阳能照明设备的设计、咨询、集成、销售、安装、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金额约1亿元(含税)。因公司商品平均验收周期为6-9个月,受本合同具体交货批次及验收时间的影响,合同履行对2022年业绩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将对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风险提示

  该项目将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分批次交货,按照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公司将在设备验收后确认收入,是否对2022年当期业绩产生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其他

  本公司所披露的中标项目或销售合同仅为金额8,000万元(含本数)以上项目。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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