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7号)核准,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程立力先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5,922,501股,发行价格为22.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269,999,997.7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9,355,922.5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260,644,075.21元,超募资金为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19日到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8月19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48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账户与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授权,公司及各子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常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民生武进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及中信常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2022年8月23日披露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8)。近日,公司及各子公司已与中信常州分行、民生武进支行及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8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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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扬州立华孵化厂项目
甲方: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市立华畜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50101290202839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方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志伟、齐修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徐州立华年出栏3,500万羽一体化养鸡建设项目
甲方: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市立华畜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501014002028306。
其余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前述“(一)”签订的协议一致。
(三)安顺立华年出栏3,500万羽一体化养鸡建设项目
甲方: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顺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501013102028465。
其余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前述“(一)”签订的协议一致。
(四)安远立华饲料厂项目
甲方: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远立华牧业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501013002028629。
其余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前述“(一)”签订的协议一致。
(五)惠州立华孵化厂项目
甲方: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立华家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501013702028413。
其余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前述“(一)”签订的协议一致。
(六)洛阳立华种鸡场项目
甲方: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市立华畜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501013502028332。
其余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前述“(一)”签订的协议一致。
(七)扬州阳雪肉鸡屠宰项目
甲方: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阳雪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6525258。
其余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前述“(一)”签订的协议一致。
(八)潍坊阳雪肉鸡屠宰项目
甲方: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阳雪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6529010。
其余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前述“(一)”签订的协议一致。
(九)泰安阳雪肉鸡屠宰项目
甲方: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市阳雪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6520625。
其余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前述“(一)”签订的协议一致。
(十)湘潭立华肉鸡屠宰项目、湘潭立华年出栏3,500万羽一体化养鸡建设项目
甲方: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立华牧业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6529964。
其余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前述“(一)”签订的协议一致。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