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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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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定2022-0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2022年上半年公司经营状况较以前年度大幅改善,实现了近四年来从亏损转为盈利,主要因煤炭产业盈利显著扩大,作出较大贡献。食品产业本报告期仍未恢复,自去年10月停产的22厂至今尚未复产,但食品产业亏损面有所缩减。2022年1-6月本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47亿元,同比增长80.33%;净利润7613.70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煤炭产业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巩固年”、“精细管理提升年”两大目标,统一思想,谋定而动,在生产安全、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均创历史同期最好水平的基础上,保持了稳健的发展态势。2022年1-6月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累计生产原煤137.68万吨,销售原煤134.55万吨,分别较上年同期增加2.39%和0.35%。本报告期受煤炭价格上涨利好影响,1-6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6.77亿元,同比增加101.46%;实现净利润2.74亿元,同比增加877.36%,向本公司贡献净利润13,975.52万元。五九集团上半年工作亮点:一是安全形势在狠抓现场、超前预防中保持稳定态势。二是承接政策性降价压力,完成了销售预期。三是加强经营管控,降本增效进一步深化。四是优化薪酬结构,继续向生产一线和专业技术岗位倾斜。五是重点工程在科学谋划中扎实推进。六是倡树正风正气,打击侵害企业和职工利益行为。七是企业文化理念进一步丰富,发展成果惠及员工。

  2022年1-6月食品产业净利润-2,605.79万元,同比减亏15.15%。主要系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净利润同比减亏和子公司恒阳拉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恒阳香港发展有限公司汇兑收益同比增加所致。其中:1)国内公司:本报告期因国内业务调整,只销售剩余库存,1-6月实现营业收入230.60万元,亏损979.41万元,同比减亏651.14万元,亏损主要为财务费用所致。2)境外公司:食品产业境外投资平台及乌拉圭工厂1-6月亏损1,626.39万元,同比增亏185.95万元。乌拉圭Rondatel S.A.和Lirtix S.A.1-6月实现营业收入6,304.94万元,同比增加36.44%;亏损1716.83万元,同比增亏422.48万元,因受海外疫情影响,产量不足及牛价上涨,造成销售价格与成本倒挂,净利润同比增亏;本报告期对合营公司乌拉圭Lorsinal S.A.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298.18万元;境外投资平台贡献净利润388.63万元,主要为财务费用汇兑收益。

  本公司及其他业务1-6月亏损3,756.03万元,同比减亏725.16万元,主要原因为新大洲香港发展有限公司汇兑收益同比增加、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产本期有出租收入及上海瑞斐投资有限公司坏账准备转回所致。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2-06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10月9日披露了蔡来寅诉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讷河新恒阳”)、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19-118)。本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披露了该案的一审判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796号民事判决)情况,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0-168)。2020年12月3日,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披露了因该案被查封、冻结财产的情况,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0-178)。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披露了该案的终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309号民事判决)情况,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2-022)

  二、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7日签发的(2022)粤03执338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其中《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蔡来寅

  被执行人:尚衡冠通、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许树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3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尚衡冠通、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讷河新恒阳、许树茂的财产(以人民币138547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2、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新大洲的财产(以人民币69273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按照公司2021年4月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此案签订的兜底协议约定(请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支持公司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1-034),未来公司就此案如实质性履行了赔偿责任,大股东将予以补偿,补偿金额按相关会计准则计入资本公积。同时,在未结束执行前,公司每期将按判决计提7000万本金(年利率24%)50%的利息。

  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及2022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蔡来寅案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执338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冯济强、刘雅、洪仁奎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2-06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的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于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及主要原因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因存在以前年度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之第(二)项“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及第(七)项“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规定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5日开市起继续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有关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2)。

  二、 进展情况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4条“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8.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直至相应情形消除。公司没有采取措施或者相关工作没有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以前年度存在的为原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向蔡来寅借款7000万元提供担保事项,上述交易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涉嫌伪造公章,违规担保。有关情况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发现新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19-046)。本案于2022年3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许树茂对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尚衡冠通追偿;本公司对尚衡冠通不能清偿蔡来寅借款本息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内容请见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2-022)。基于此判决及公司2021年4月与大股东签订的协议(请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支持公司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1-034)),若未来公司就此案实质性履行了赔偿责任,本公司承担部分将根据大股东的承诺以协议方式转至大连和升,由大连和升承担后与尚衡冠通进行解决。2022年8月29日公司收到该案的《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有关内容请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2-065)。

  三、 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将每月进行一次风险提示,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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