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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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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

  ■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808          证券简称:歌力思  公告编号:2022-030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上午10:30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19楼1号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2年8月25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7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国新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1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

  (四)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调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商业银行范围,增加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调整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商业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以签署的授信协议为准,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决定办理授信申请、贷款等相关业务,并与各银行机构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特此公告。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3808  证券简称:歌力思   公告编号:2022-031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19楼1号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2年8月25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涂丽萍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未发现参与2022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和现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二)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披露或披露不完整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3808       证券简称:歌力思  公告编号:2022-032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相关公告》以及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的《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情况

  1、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41号文核准,公司于2015年4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0,000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6,4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8,1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48260001号)。

  2、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13号文核准,公司于2021年7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6,577,267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2,819,924.4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1,041,159.0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518Z0061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

  ■

  2、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1、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于2015年4月20日连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车公庙支行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以下统称“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2016年4月,公司与国信证券签订了《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终止保荐工作的协议》,同时,公司与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签订了《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协议》。国信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新时代证券承继,公司与新时代证券及上述商业银行重新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2017年8月,公司与新时代证券签订了《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终止保荐工作的协议》,同时,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协议》。新时代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继,公司与中信证券及上述商业银行重新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在上述商业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于2021年7月12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车公庙支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公司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三、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22年半年度,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9,522,268.42,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71,041,159.08元已于2021年全部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7,889.35元,均为募集资金存储产生的利息金额。具体情况详见附表2《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公司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7,573,100元,占公司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8.51%。具体情况详见附表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二)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违规的情形。

  附表1: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特此公告。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附表1:

  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半年度

  编制单位: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

  

  附表2:

  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半年度

  编制单位: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表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2年半年度

  编制单位: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二)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发展质量,进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落实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级分、子公司、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0日

  公司代码:603808                                                   公司简称:歌力思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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