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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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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33版)

  三、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一)定价方式

  采取通过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二)定价考虑因素

  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

  (三)定价程序

  1、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具体做法为:将拟申购总量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列后,如高于某一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小于10%,但包含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总量大于等于10%,则该档价格为临界价格,高于临界价格对应的申购量将被全部剔除,报价等于该临界价格的配售对象按“申购量由少到多,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序号为准)由晚到早”的原则依次剔除,直至剔除总量首次超过拟申购总量的10%。当临界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数量可不再剔除,此时剔除最高报价的比例可以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统计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在初步询价截止日(T-4日)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上述定价考虑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四)有效报价

  有效报价是指投资者符合询价资格,按照询价规则进行报价,并且报价不低于发行价,同时未被前述最高报价剔除的报价。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应不少于10家。

  投资者应承诺严格遵守相关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报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2年9月6日(T-1日)在《发行公告》中公告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名单,包括:配售对象名称、申报价格及申购数量等。

  四、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22年9月7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初步询价中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申购数量可通过电子平台查询。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未在电子平台提交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少于有效申购数量的投资者将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公示。

  网下投资者在2022年9月7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五、网下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分类比例配售方式进行配售。同时,保证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养老金社保类”)获配总量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5%;将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获配总量预设为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5%。公募养老金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

  (一)网下配售对象分类

  根据配售对象的类型将有效申购的配售对象分为以下四类:

  A类:公募养老金社保类配售对象,其配售比例为a;

  B类: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其配售比例为b;

  C类:除A和B类外的机构类配售对象,其配售比例为c;

  D类:个人配售对象,其配售比例为d。

  (二)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a≥b≥c,c=1.2d进行初步配售。

  调整原则:①优先满足A类投资者获配售股数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5%,A类有效申购不足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5%,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②优先满足B类投资者获配售股数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5%,B类有效申购不足网下发行股票数量15%的,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③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a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在极端情况下为满足此条件,可下调B类投资者获配售股数,使其低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5%;④保证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a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不低于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及D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d,即a≥b≥c≥d。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三)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C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D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2022年9月9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详细披露初步配售结果,并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

  六、网下获配投资者缴款

  2022年9月9日(T+2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股数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获配的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违约情况将报送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其未到位资金对应的获配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2022年9月14日(T+4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详细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获得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等。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七、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2年9月7日(T日)的9:15-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按照本次发行价格,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根据投资者2022年9月5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11,000股。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在2022年9月7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2022年9月9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八、网上中签投资者资金交收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9月9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5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情形的,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其最近一次放弃认购次日起的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九、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于2022年9月7日(T日)15:00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来确定。

  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不得将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3、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相关回拨事宜将在2022年9月8日(T+1日)刊登的《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十、中止发行的安排

  本次发行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9、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责令暂停或中止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后续安排等事宜。如缴款结束之后决定中止发行,将通过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系统在缴款截止日的次日将投资者缴纳的款项按原路径退回。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处理

  在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则中止本次发行;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的股份数量上限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对应的股份数量上限为825.00万股。

  2022年9月14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将披露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金额和包销比例。

  十二、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 话:021-38676888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37层

  发行人: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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