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5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8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的风险提示

  董事周文坤、董事冯永明、监事王强、监事王喜、董事会秘书牟岚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内容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敬请投资者关注,请详见以上异议声明。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收到力创基金、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执行事务合伙人”)寄送的《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通知》。公司未就存续期是否延长事项进行决策,函至力创基金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说明相关情况后,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关于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到期清算的说明》,主要内容为:根据力创基金合伙协议第1.5.1条的约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事先书面同意,存续期可延长两年”,执行事务合伙人难以取得全体合伙人书面一致同意延期的意见,因此决定不再延期,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清算。公司已委派清算工作小组成员代表,预计力创基金清算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较大影响。

  2、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李天霖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方毅先生的辞职报告于当日生效。

  3、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号、[2022]4号),于2022年6月25日、8月12日、8月20日披露了《关于西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2-064)以及《关于西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决定事项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2022-093)。

  4、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与重庆中节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战略合作意向性约定,不具备强制约束力,协议项下具体意向性合作项目需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履行法定程序后签署具体合作协议,本框架协议的履行以及后续具体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存在不确定性,不会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截至目前未签署具体合作协议。

  5、公司与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2日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本次签署的仅为合作框架协议,属于合作意向性约定。本框架协议项下具体项目实施需要签订相关正式的协议,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等前置程序。本框架协议履行及其后续具体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存在不确定性。

  6、公司于2022年7月6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持有本公司股份19,242,84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7.30%)的股东西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预计合计不超过5,26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西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具体的减持时间、减持价格也存在不确定性。

  7、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孙阳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王国强先生的辞职报告于当日生效。

  8、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受疫情影响导致临时停工停产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91),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为响应拉萨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已按要求实施停工停产并实行居家办公。拉萨啤酒将在严格贯彻落实政府有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积极与客户保持沟通,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政策及后续进展情况,随时做好复工复产的准备,力争将本次临时停产的影响降到最低。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2-095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8月26日上午10:00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成都市天府国际金融中心4号楼9楼会议室,本次会议于2022年8月16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罗希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2半年度报告》、《2022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2-097)。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

  周文坤董事弃权理由:上市公司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多笔应收款项未如期收回;在监管部门长期关注下,上市公司内控体系依然不健全,本人无法保证本半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冯永明董事弃权理由:1、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履行其还款承诺,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履行,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已被提起仲裁。这些公司对应的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存疑,而且无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无法判断按账龄法提取准备是否合理;2、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1225万元土地竞拍保证金至今未能退回,也没有得到拉萨经开区等有关方面的书面解释,对该笔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定性无法判断。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保证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增补孙阳升董事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9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2-096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8月26日下午14:00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成都市天府国际金融中心4号楼9楼会议室,本次会议于2022年8月16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韩海清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4人,实到监事4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2-097)。

  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按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王强监事弃权理由:上市公司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多笔应收款项未如期收回;在监管部门长期关注下,上市公司内控体系依然不健全,无法保证本半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喜监事弃权理由:1、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对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大额应收款,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披露了《关于西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报告中明确了承诺还款相关方及对应的还款措施及还款时间安排,截至2022年8月26日,承诺还款相关方未有效按照整改报告约定时点落实整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前述大额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目前难以判断对坏账准备的影响。2、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缴纳的拉萨啤酒土地竞标保证金款项1225万元,截至2022年8月26日,该笔款项尚未收回亦暂未收到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该笔款项的说明,目前暂时难以判断该笔款项的性质。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关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29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2-099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

  年报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周文坤董事无法保证本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为:鉴于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1225万元的支付情况,尚未退回,无法判断该笔资金性质。

  冯永明董事无法保证本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为: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1225万元土地竞拍保证金至今未能退回,也没有得到拉萨经开区等有关方面的书面解释,对该笔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定性无法判断。

  除上述董事外,本公司及董事会其他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2022年7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二次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54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说明,现就有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1. 《年报问询函回复》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对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产业”)往来账款应收款及利息合计10,470.01万元,拉萨啤酒应收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天地饮品”)的900万元由福地产业统一归还,还款方式为福地产业每月向拉萨啤酒供应30,000至50,000箱拉萨罐装啤酒,福地产业从2022年5月20日起开始向拉萨啤酒供应上述拉萨罐装啤酒。此外,拉萨啤酒的听装啤酒此前一直由天地饮品供应,为尽早有效解决福地产业的欠款回收问题,经协商,天地饮品代工的听装啤酒将根据福地产业的上述承诺安排,由福地产业从天地饮品采购听装啤酒再向拉萨啤酒供货并开票,直接抵减福地产业的欠款。因你公司与天地饮品存在长期供货合作关系,针对尚未冲抵的500万元预付款,拟于2022年内进行冲抵。

  请你公司:

  (1)说明福地产业与天地饮品、你公司与福地产业及天地饮品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在此基础上说明拉萨啤酒应收天地饮品的款项由福地产业归还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拉萨啤酒的生产经营模式、主要采购及销售政策等,说明拉萨啤酒的生产业务是否对天地饮品等代工方形成重大依赖,在此基础上说明拉萨啤酒业务能否独立运作;

  (3)说明截至回函日福地产业向拉萨啤酒供应啤酒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数量、结算金额、欠款回收金额等;

  (4)说明截至回函日天地饮品冲抵预付款的进展情况。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向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产业”)、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饮品”)发函询问,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其回复。

  经查询公开信息,福地产业、天地饮品相关信息如下:

  ■

  根据公开查询信息,公司未发现福地产业与天地饮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向福地产业、天地饮品函询二者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未收到其回复,目前无法确定福地产业与天地饮品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根据公开查询信息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西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对2021年报问询函的函复内容,结合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回复,公司未发现上市公司与福地产业及天地饮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经公司核实,拉萨啤酒对天地饮品应收的900万元款项系于2019年6月受天地饮品委托划转至福地产业账户,公司此前根据以前年度年审天地饮品的函询确认将该笔应收款项反映在天地饮品名下,根据福地产业于2022年4月出具的承诺函安排,该笔应收款项由福地产业统一归还。因此,该笔款项由福地产业归还具有合理基础。

  (2)拉萨啤酒2021年生产的主要啤酒产品为瓶装啤酒628ml*12瓶、瓶装啤酒390ml*12瓶、罐装啤酒355ml*24罐。其中,瓶装啤酒产品均由拉萨啤酒进行生产,听装啤酒产品因受场地、设备等因素限制,由拉萨啤酒委托天地饮品代为加工。拉萨啤酒生产的瓶装啤酒产品,其原辅材料的采购均由拉萨啤酒按照采购管理要求进行比选采购,代工罐装啤酒产品由代工方天地饮品自行采购,完工后销售供应至拉萨啤酒;拉萨啤酒销售模式主要包括直销模式和经销商模式,由拉萨啤酒根据销售管理政策开展全部产品的销售活动。

  2021年度拉萨啤酒产品的产销量及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

  由于拉萨啤酒罐装产品的生产采取代工方式,就该产品对代加工方天地饮品形成一定程度的依赖,对罐装产品稳定生产供应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结合双方代加工长期合作关系以及拉萨啤酒对代工产品的质量监督情况,公司认为该部分产品代工方式并不对拉萨啤酒业务的独立运作构成实质性影响。

  (3)截至回函日,拉萨啤酒收到福地产业提供的合计6万箱拉萨啤酒(拉罐、355毫升),结算金额按照一级经销商市场价格每箱(每箱24罐)66元结算,结算金额3,960,000元(含税价),该笔供货已入库并入账,目前已按照不含税金额抵扣回收福地产业对拉萨啤酒的欠款3,504,424.78元。

  (4)截至本回函日,拉萨啤酒预付天地饮品的货款500万元尚未冲抵,拉萨啤酒拟于本年内冲抵完毕。

  独立董事意见:(1)经核查,根据公开查询信息,未发现福地产业与天地饮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向福地产业、天地饮品函询二者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未收到其回复,目前无法确定福地产业与天地饮品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根据公开查询信息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西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对2021年报问询函的函复内容,结合拉萨啤酒回复,我们未发现上市公司与福地产业及天地饮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经向公司了解,拉萨啤酒对天地饮品应收的900万元款项系于2019年6月受天地饮品委托划转至福地产业账户,公司此前根据以前年度年审天地饮品的函询确认将该笔应收款项反映在天地饮品名下,根据福地产业于2022年4月出具的承诺函安排,该笔应收款项由福地产业统一归还。

  (2)经核查,拉萨啤酒2021年生产的主要啤酒产品为瓶装啤酒(628ml*12瓶)、瓶装啤酒(390ml*12瓶)、罐装啤酒(355ml*24罐)。其中,罐装啤酒产品因受场地、设备等因素限制,委托天地饮品代为加工。拉萨啤酒生产的瓶装产品,其原辅材料的采购均由拉萨啤酒按照采购管理要求进行比选采购,代工罐装啤酒产品由代工方天地饮品自行采购,完工后销售供应至拉萨啤酒;拉萨啤酒销售模式主要包括直销模式和经销商模式,由拉萨啤酒根据销售管理政策开展全部产品的销售活动。经向公司了解,拉萨啤酒罐装产品的生产采取代工方式,对代加工方天地饮品形成一定程度的依赖,对产品稳定生产供应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结合双方代加工长期合作关系以及拉萨啤酒对代工产品的质量监督情况,我们认为该部分产品代工方式并不对拉萨啤酒业务的独立运作构成实质性影响。

  (3)经核查,截至回函日,拉萨啤酒收到福地产业提供的合计6万箱拉萨啤酒(拉罐、355毫升),结算金额按照一级经销商市场价格每箱(每箱24罐)66元结算,结算金额3,960,000元(含税价),该笔供货已入库并入账,目前已按照不含税金额抵扣回收福地产业对拉萨啤酒的欠款3,504,424.78元。

  (4)经核查,截至本回函日,拉萨啤酒预付天地饮品的货款500万元尚未冲抵,拉萨啤酒拟于本年内冲抵完毕。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1)经查询公开信息,福地产业、天地饮品相关信息如下:

  ■

  根据公开查询信息,我们未发现福地产业、天地饮品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根据西藏发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西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对2021年报问询函的函复内容,结合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回复,公司未发现上市公司与福地产业及天地饮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根据公开查询信息,未发现福地产业与天地饮品存在关联关系;向福地产业、天地饮品函询二者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福地产业、天地饮品未回函答复。我们无法确定福地产业与天地饮品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亦无法确定拉萨啤酒应收天地饮品的款项由福地产业归还的原因,无法判断其合理性。

  (2)拉萨啤酒罐装啤酒因受场地、设备等因素限制,委托天地饮品代为加工。拉萨啤酒生产的瓶装产品,其原辅材料的采购均由拉萨啤酒按照采购管理要求进行比选采购,代工罐装啤酒产品由代工方天地饮品自行采购,完工后销售供应至拉萨啤酒;拉萨啤酒销售模式主要包括直销模式和经销商模式,由拉萨啤酒根据销售管理政策开展全部产品的销售活动。

  同时从公司层面了解到,拉萨啤酒罐装产品的生产采取代工方式,对代加工方天地饮品形成一定程度的依赖,但综合考虑双方代加工的长期合作关系以及拉萨啤酒对代工产品的质量监督情况,该部分产品代工方式并不对拉萨啤酒业务的独立运作构成实质性影响。

  (3)我们查询了拉萨啤酒2022年凭证、银行流水、入库单等资料,截至回函日,拉萨啤酒收到福地产业提供的合计6万箱拉萨啤酒(拉罐、355毫升),结算金额按照一级经销商市场价格每箱(每箱24罐)66元结算,结算金额3,960,000元(含税价),该笔供货已入库并入账,目前已按照不含税金额抵扣回收福地产业对拉萨啤酒的欠款3,504,424.78元。

  (4)我们查询了拉萨啤酒2022年凭证等资料,截至本回函日,拉萨啤酒预付天地饮品的货款500万元尚未冲抵,拉萨啤酒拟于本年内冲抵完毕。

  2. 《年报问询函回复》显示,拉萨啤酒于2021年2月给你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付款1500万元,拟作为土地挂牌保证金的前期预备费用,西藏盛邦实际未按原定用途将该项资金用于项目前期预备费用而转作其它用途,2021年6月方退还上述款项,你公司认为上述资金往来为非经营性占用。此外,拉萨啤酒于2022年5月26日向西藏拉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转款1,225万元,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附言处显示为缴纳土地保证金,该事项正在核查中。

  你公司2021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暂时放弃商业机会的公告》显示,西藏盛邦向上市公司告知有关在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年产30万吨啤酒扩产建设项目的商业机会事宜,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公司拟暂时放弃本次商业机会,由西藏盛邦设立项目公司进行投资,上市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和发展需要,结合项目建设情况,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该项目公司100%股权的收购。西藏盛邦及实际控制人罗希承诺:一是支持上市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前按照法律程序以公允价格收购项目公司;二是如项目建设投产时,上市公司尚未完成对项目公司的收购,届时将全权委托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对项目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合理分配利润。

  请你公司:

  (1)说明拉萨啤酒向西藏拉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转款1,225万元的原因,上述款项是否与你公司2021年8月9日披露的放弃投资年产30万吨啤酒扩产建设项目的商业机会及前期向西藏盛邦支付1,500万元费用相关;

  (2)结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的有关规定,说明上述1,225万元款项的性质及你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有)。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西藏拉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转款1,225万元,银行转款注明用途为:拉萨啤酒缴纳的土地竞拍保证金,付款的主要原因为:西藏拉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2022年5月27日至6月6日期间对拉萨经开区宗地编号为JKQ2021-4号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拉萨啤酒公司作为竞拍报名方之一拟参加报名,为此拉萨啤酒公司需向西藏拉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缴纳1,225万元土地竞拍保证金。考虑到该宗地块涉及新厂建设拟用地,土地取得有益于公司未来发展,经拉萨啤酒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批准,拉萨啤酒公司拟报名参加并于2022年5月26日向管委会支付了该笔款项。该土地最终实际竞得人为西藏盛邦,拉萨啤酒公司未竞拍取得。拉萨啤酒公司自竞拍工作结束后一直督促拉萨啤酒管理层负责协调申请尽快退还上述保证金,因受疫情影响,目前款项预计在拉萨疫情管控结束后协调经开区管委会退回拉萨啤酒。拉萨啤酒准备参与报名竞拍而最后实际未竞拍获得的土地项目与公司2021年8月9日披露的放弃投资年产30万吨啤酒扩产建设项目部分用地相关,上述向政府部门支付的竞拍保证金与前期向西藏盛邦支付1,500万元费用无相关关系。

  (2)上述1,225万元款项系拉萨啤酒作为竞拍方向西藏拉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直接缴纳的土地竞拍保证金,如未竞拍竞得将由拉萨经开区管委会退回拉萨啤酒公司,不属于为西藏盛邦代为缴纳行为,公司认为该款项不构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行为。公司预计拉萨啤酒公司近期内将从西藏拉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回该笔保证金。

  独立董事意见:经了解,2022年5月7日,拉萨市经开区JKQ2021-4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公告要求有意参加竞买者,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竞买申请,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缴纳保证金。拉萨啤酒按照公告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并于2022年5月26日向西藏拉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转款1225万元,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附言处显示缴纳土地保证金,结合拉萨啤酒内部付款审批证据,及目前我们通过向拉萨啤酒财务了解核实,截至本回复日,根据所获取资料及信息,我们认为上述 1,225万元款项系拉萨啤酒作为拟参与竞拍方向西藏拉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直接缴纳的土地竞拍保证金,拉萨啤酒未最终参与竞拍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应由拉萨经开区管委会退回拉萨啤酒,该款项不属于拉萨啤酒为西藏盛邦代为缴纳竞拍保证金行为,不涉及占用,拉萨啤酒应催促拉萨经开区管委会尽快退还该款项。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核查了拉萨啤酒向西藏拉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转款1,225万元事项,拉萨啤酒于2022年5月26日,通过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向西藏拉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转款1,225万元,转款附言:缴纳土地保证金,根据公司提供的划款申请单,申请说明:扩建拉萨啤酒30万吨项目土地保证金。支出金额与公司提供的拉萨市经开区JKQ2021-4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披露的JKQ2021-4宗地竞买保证金金额相符,收款方账户与该公告中披露的保证金账户一致。我们取得了拉萨啤酒对上述事项的说明并向西藏拉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截至本回复日,根据所获取资料及信息,我们认为上述1,225万元款项系拉萨啤酒作为竞拍方向西藏拉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直接缴纳的土地竞拍保证金,如未竞拍竞得将由拉萨经开区管委会退回拉萨啤酒公司,该款项不属于为西藏盛邦代为缴纳行为,不构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行为。

  3. 《年报问询函回复》显示,拉萨啤酒由你公司及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伯”)分别认缴及实缴各50%,即你公司与嘉士伯分别对拉萨啤酒持股50%,根据拉萨啤酒公司章程,拉萨啤酒董事会决定其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5名成员中,你公司委派3名,嘉士伯委派2名,董事长由你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嘉士伯委派。根据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拉萨啤酒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构成情况,你公司在拉萨啤酒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你公司有权决定拉萨啤酒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因此,你公司对拉萨啤酒具有控制权,在报告期将拉萨啤酒纳入合并范围的依据是充分的。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拉萨啤酒公司章程,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须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停产、终止、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和转让;合营企业资产的抵押、质押或权利限制;出售或转让合资企业资产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合营企业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出售和转让;许可任何他方生产以合营企业的商标为标识的啤酒或许可任何他方使用合营企业的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在西藏自治区以外指定代理,销售以合营企业的商标为标识的啤酒;合营企业在西藏自治区以外投资以及在西藏自治区内进行与饮料行业无关的投资;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任命、重新任命和免职以及该等人员的任期和聘用条件;合营企业总经理的权限范围;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保证;其他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需要董事会一致决议的事项。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由董事会至少4名董事通过方为有效:合营企业签订涉及下列情况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采购、租赁和资产购买协议):发生的负债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年度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合同期限达到或超过12个月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合营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以及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以及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合营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合营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方案和年度生产经营报告;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须由董事会至少4名董事通过的任何事项。

  请你公司:

  (1)说明在拉萨啤酒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事项需要全体董事或至少4名董事通过方为有效且你公司仅委派3名董事的情况下,你公司认为对拉萨啤酒具有控制权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你公司前期披露的拉萨啤酒多次向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说明你公司将拉萨啤酒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根据《拉萨啤酒章程》规定,拉萨啤酒董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由公司委派3名,嘉士伯委派2名,董事长由公司委派董事担任。结合拉萨啤酒总经理及代理财务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实际构成情况,且嘉士伯未委派经营管理人员参与经营管理,拉萨啤酒处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中,有权主导拉萨啤酒的主要经营活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第八条相关规定,公司在拉萨啤酒董事会中占有多数席位,有权主导拉萨啤酒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认。控制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九条规定,投资方享有现实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合并报表的上述相关规定以及拉萨啤酒董事会和主要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本公司享有对拉萨啤酒的实质性权利,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行使权利不存在财务、经营等方面的障碍。公司通过对拉萨啤酒的经营和财务等相关控制活动可以获取可变回报,故本公司具有对拉萨啤酒的控制权。

  (2)拉萨啤酒多次对外转出大额应收款项未履行自身决策程序亦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存在未按照自身章程及上市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要求规范运行的情形,对上市公司行使控制权造成了不利影响。为改善上市公司对拉萨啤酒管控薄弱的情况,加强对拉萨啤酒的管控力,公司向拉萨啤酒委派了主要管理人员。《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认。控制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控制的定义,结合拉萨啤酒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本公司在拉萨啤酒的董事会中占多数表决权,有权决定拉萨啤酒的经营和财务等相关活动以获取可变回报。因此,公司具有对拉萨啤酒的控制权,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意见:(1)经核查,根据《拉萨啤酒章程》规定,拉萨啤酒董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由公司委派3名,嘉士伯委派2名,董事长由公司委派董事担任。结合拉萨啤酒总经理及代理财务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实际构成情况,且嘉士伯未委派经营管理人员参与经营管理,拉萨啤酒处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中,有权主导拉萨啤酒的主要经营活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第八条相关规定,公司在拉萨啤酒董事会中占有多数席位,有权主导拉萨啤酒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认。控制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九条规定,投资方享有现实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合并报表的上述相关规定以及拉萨啤酒董事会和主要管理人员构成情况,公司享有对拉萨啤酒的实质性权利,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行使权利不存在财务、经营等方面的障碍。我们认为公司通过对拉萨啤酒的经营和财务等相关控制活动可以获取可变回报,故公司具有对拉萨啤酒的控制权。

  (2)经核查,拉萨啤酒多次对外转出大额应收款项未履行自身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拉萨啤酒存在未按照自身章程及上市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要求规范运行的情形,对上市公司行使控制权造成了不利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控制的定义,结合拉萨啤酒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构成情况,公司在拉萨啤酒的董事会中占多数表决权,有权决定拉萨啤酒的经营和财务等相关活动以获取可变回报。我们认为公司具有对拉萨啤酒的控制权,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1)拉萨啤酒为中外合资企业,西藏发展、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拉萨啤酒50%的股权。《拉萨啤酒章程》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制定。章程约定董事会决定拉萨啤酒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5名成员中,西藏发展委派3名,嘉士伯委派2名,拉萨啤酒董事长由西藏发展法人担任。

  拉萨啤酒作为专营啤酒饮料的经营实体,章程中对于合营目的、经营范围以及生产规模做出了明确的约定。拉萨啤酒公司章程中规定了须董事会全体董事通过方为有效以及至少4名董事通过方为有效的相关事项,需通过4名董事或全体董事通过的事项是基于对合营目的、经营范围、以及生产规模约定基础上的约定,该类事项基本构成了对合营目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的修订,构成了对合资目的重大影响事项。故而章程中对该类事项约定了须经全体董事通过或至少4名董事通过。

  实际中,拉萨啤酒董事长由西藏发展委派担任,总经理及代理财务总监均由西藏发展委派,嘉士伯未委派经营管理人员参与经营管理。拉萨啤酒处于西藏发展的实际控制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规定,结合拉萨啤酒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构成情况,投资方西藏发展对拉萨啤酒享有实质性权利,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行使权利不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障碍。西藏发展通过对拉萨啤酒的经营和财务等相关控制活动可以获取可变回报。因此,我们认为,西藏发展对拉萨啤酒具有控制权,在报告期将拉萨啤酒纳入合并具有合理基础。

  (2)拉萨啤酒多次对外转出大额应收款项未履行自身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拉萨啤酒存在未按照自身章程及上市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要求规范运行的情形,存在上市公司对拉萨啤酒内控管理失效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西藏发展在拉萨啤酒的董事会占有多数表决权,并委派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有权决定拉萨啤酒的经营和财务等相关活动以获取可变回报。我们认为,西藏发展对拉萨啤酒具有控制权,将其纳入合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

  4. 《年报问询函回复》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针对〔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案、〔2019〕0112民初6523号案、〔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案计提利息共计3,630.45万元,未对其他诉讼案件计提利息费用。

  你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报告问询函的回复》显示,2020年你公司未计提利息的诉讼案件主要为三类:一是已和解案件,包括〔2018〕川01民初1985号案件(原告:吴小蓉)、〔2020〕渝05民初1325号案件(原告:方芳)、〔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案件(原告:海尔小贷),根据公司与上述案件债权人达成的债务和解协议,你公司2020年未计提利息;二是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的案件,包括〔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原告:浙江至中)、〔2018〕浙01民初3924号案件(原告:阿拉丁)、〔2018〕川01民初3724号案件(原告:冠中国际)、〔2018〕川01民初5373号案件(原告:永登农信社),公司根据法院裁定结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20年未计提利息;三是未终审判决的的案件(〔2020〕新01民初3号案件(原告:日广通远)),公司根据最新判决结果,调回前期多预计负债,2020年不再计提利息。

  你公司2021年9月1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刑事判决书的公告》显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承波从吴小蓉、四川汶锦、浙江阿拉丁借款后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承波犯背信上市公司利益罪,王承波已针对该判决提起上诉,本案尚未最终判决。

  请你公司结合前述各诉讼案件截至回函日的进展,说明2020年、2021年未对相关诉讼案件计提利息费用的原因及合理性,在此基础上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少计提利息费用调节净利润、净资产等的情形。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公司2020年、2021年未对相关诉讼案件计提利息费用的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1)和解案件

  公司2020年和解案件包括(2018)川01民初1985号案件(原告:吴小蓉)、(2020)渝05民初1325号案件(原告:方芳)、(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案件(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小贷”));2021年和解案件为(2018)川01民初5373号案件(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登农信社”)),公司已与相关债权人签订和解协议或支付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了对涉诉应计利息进行豁免等条款,其中:

  ①(2020)渝05民初1325号案件(原告:方芳):公司于2020年12月与方芳达成和解,和解金额为1,350万元,公司根据和解协议约定金额进行了相应债务确认和账务处理,同时根据协议约定,不再就该项债务计提相应利息。2021年9月,公司与方芳达成最新约定,在维持原和解协议安排的基础上,另支付80万元延迟履约金,和解金额为1,430万元,并于当月结清全部款项并取得方芳出具的结清证明。

  ②(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案件(原告:海尔小贷):公司于2020年12月与海尔小贷达成和解,和解金额为487万元,公司根据和解协议约定金额进行了相应债务确认和账务处理,同时根据协议约定,不再就最新债务计提相应利息。2021年9月,公司与海尔小贷达成补充协议,在维持原和解协议安排的基础上,另增加支付62.28万延迟付款费用,和解金额为550万元,并于当月结清全部款项并取得海尔小贷出具的结清证明。

  ③(2018)川01民初5373号案件(原告:永登农信社):公司于2021年12月与永登农信社达成和解,和解金额为700万元,公司根据和解协议约定金额进行了相应债务确认和账务处理,同时根据协议约定,不再就最新债务计提相应利息。公司于2021年12月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并取得永登农信社出具的结清证明。

  前述三项和解案件,公司已根据和解协议进行了相应账务处理,全部款项已结清并取得了对方出具的结清证明。根据以上和解协议约定,无需就和解金额计提相关利息,2020年、2021年对上述诉讼案件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债务确认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公司2020年、2021年不存在通过因上述事项少计提利息费用调节净利润、净资产等的情形。

  ④(2018)川01民初1985号案件(原告:吴小蓉):公司于2020年12月与吴小蓉达成和解,和解金额为2,980万元,公司2020年结合和解协议的约定,重新确认该诉讼案件的相关负债,2020年、2021年不再就本案计提利息。公司2020年、2021年对该诉讼案件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债务确认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2020年、2021年不存在通过因该事项少计提利息费用调节净利润、净资产等的情形。

  截至本回函日,公司已累计支付吴小蓉1,000万元。目前,吴小蓉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追加西藏盛邦为(2018)川 01 执 1674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如法院裁定同意追加西藏盛邦为该案被执行人,西藏盛邦持有公司的相应股权存在被冻结的风险。如公司最终被强制执行,将按照原债权人主张金额新增计提负债1,257.99万元,将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2)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的案件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的案件包括(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2018)浙01民初3924号案件(原告: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川01民初3724号案件(原告:冠中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18)川01民初5373号案件(原告:永登农信社)。

  上述案件,法院均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公司结合法院的驳回裁定和律师事务所就相关案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20年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仅冲回原已计提利息及诉讼费用,保留涉诉案件本金部分作为预计负债;2021年除永登农信社案件已和解了结外,上述其余案件未出现新的变化,未再计提利息。综上所述,公司对上述驳回案件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的相关要求,2020年、2021年不存在通过少计提利息费用调节净利润、净资产等的情形。

  (3)已终审判决的案件

  公司于2020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向日广通远返还 借款本金1,955.84万元,逾期利息586.75万元、诉讼费16.63万元,合计金额2,559.22万元。2021年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公司于2022年就本案向法院申请再审,于2022年7月13日收到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9年,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将本案本金、利息和涉案诉讼费计提负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案根据初始诉状金额累计计提负债2,687.14万元。2020年12月,公司根据法院一审判决结果,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相关条款的规定,按照法院判决金额作为公司履行相关现实义务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2,559.22万元作为当年预计负债金额,将前期多计提的负债转回127.92万元。2021年10月收到法院二审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公司未再对该案继续计提利息。综上所述,本案不存在通过少计提利息费用调节净利润、净资产等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2020年、2021年上市公司未计提利息的诉讼案件主要为三类:一是已和解案件,包括(2020)渝05民初1325号案件(原告:方芳)、(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案件(原告:海尔小贷)、(2018)川01民初5373号案件(原告:永登农信社)、(2018)川01民初1985号案件(原告:吴小蓉)。就前述三项和解案件,全部款项已结清并取得了对方出具的结清证明,根据和解协议约定,无需就和解金额计提相关利息;(2018)川01民初1985号案件,公司已累计支付吴小蓉1,000万元,目前,吴小蓉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追加西藏盛邦为(2018)川 01 执 1674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经向公司了解,如最终被强制执行,将按照原债权人主张金额新增计提负债1,257.99万元,将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二是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的案件,包括(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原告:浙江至中)、(2018)浙01民初3924号案件(原告:阿拉丁)、(2018)川01民初3724号案件(原告:冠中国际)、(2018)川01民初5373号案件(原告:永登农信社),公司结合法院裁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于2020年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仅冲回原已计提利息及诉讼费用,保留涉诉案件本金部分作为预计负债,2021年除永登农信社案件已和解了结外,上述其余案件未出现新的变化,未再计提利息。三是已终审判决的案件,(2020)新01民初3号案件(原告:日广通远)一审及二审判决结果中判决支付的金额未再主张利息,故公司未就该判决负债金额计提利息。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根据上述涉案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对相应案件进行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通过少计提利息费用调节净利润、净资产等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核查了西藏发展涉诉案件相关判决资料、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利息的计算和计提以及相关的账务处理。上述案件因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给公司带来大额负债,公司根据刑事判决进展、法院裁定,结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原告方的相关情况,结合案件所处不同进展阶段,对履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计量并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2020年、2021年上市公司未计提利息的诉讼案件主要为三类:一是已和解案件,不再涉及后续利息支出。包括〔2018〕川01民初1985号案件(原告:吴小蓉)、〔2020〕渝05民初1325号案件(原告:方芳)、〔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案件(原告:海尔小贷);二是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的案件,该类案件预计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结合与部分原告的沟通情况以及律师给出的法律意见书按照最佳估计数计量并进行账务处理的案件。包括〔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原告:浙江至中)、〔2018〕浙01民初3924号案件(原告:阿拉丁)、〔2018〕川01民初3724号案件(原告:冠中国际)、〔2018〕川01民初5373号案件(原告:永登农信社);三是已终审判决的案件,结合一审判决结果,预计按照判决结果执行不再涉及后续利息支出的案件。(〔2020〕新01民初3号案件(原告:日广通远))。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根据上述涉案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对诉讼案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通过少计提利息费用调节净利润、净资产等的情形。

  5. 你公司2022年7月1日披露的《关于涉及〔2018〕川01民初1985号借款合同的进展公告》显示,公司通过公开信息获悉,吴小蓉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2〕川01执异1364号,立案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公司联系对方律师获悉吴小蓉申请追加西藏盛邦为〔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取得法院寄送的相关资料,如法院裁判同意追加西藏盛邦为〔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西藏盛邦持有公司的相应股权存在被冻结的风险。

  请你公司结合吴小蓉案件的最新进展,说明控股股东西藏盛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说明若西藏盛邦持有你公司的股权被冻结对你公司的具体影响,是否会导致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如是,请及时披露并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回复:吴小蓉申请追加西藏盛邦为(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原因为其主张在(2018)川01民初1985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西藏盛邦向其出具了承诺函。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寄送材料,经查询网络公开信息未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吴小蓉关于追加西藏盛邦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出具相关裁定,该情况已与对方律师确认。

  就此事项,若法院裁判同意追加西藏盛邦为被执行人,西藏盛邦持有公司的相应股权存在被冻结的风险。截至目前,西藏盛邦持股33,613,192股,持股占比12.74%,按照2022年8月26日收盘价折算,存在被冻结风险的相应股权为758.31万股,占比2.88%。公司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为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分别持股28,099,562股(持股占比为10.65%,表决权及提名、提案权已委托至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9,242,842股(持股占比7.30%)。若法院裁定同意追加西藏盛邦为被执行人且最终被强制执行,则西藏盛邦持有的西藏发展相应股权存在被冻结及被执行的风险,不排除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可能性。鉴于法院尚未出具相应裁判结果,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6. 2019年12月1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李敏、马淑芬女士签署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称,李敏、马淑芬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所持你公司12.74%的股份转让给西藏盛邦,并按照《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授权西藏盛邦作为其持有的你公司33,613,192股股票的唯一、排他的代理人,按照你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授权股票全权代表行使表决权以及提名、提案权。你公司2020年2月11日披露《关于股东李敏、马淑芬女士与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称,李敏、马淑芬按协议约定向西藏盛邦转让其持有的你公司全部股份,交易对价为3亿元。2020年6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第一大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暨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公告》称,李敏、马淑芬不再持有你公司股份,西藏盛邦成为你公司第一大股东。2021年6月1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公告》称,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西藏盛邦提名非独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2名,西藏盛邦通过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了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西藏盛邦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罗希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控股股东西藏盛邦取得你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请你公司独立董事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向西藏盛邦发函询问,西藏盛邦复函其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四川省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盛邦”),具体为:2019年11月8日收到四川盛邦3000万元款项;2019年12月16日收到四川盛邦7000万元款项;2020年1月2日收到四川盛邦5000万元款项;2020年1月21日收到四川盛邦200万元款项;2020年4月20日收到四川盛邦5000万元、2000万元款项;2020年5月27日收到四川盛邦2980万元;2020年5月28日收到四川盛邦500万元款项;2020年7月31日收到四川盛邦5000万元款项。

  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向西藏盛邦发函询问,西藏盛邦复函其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四川省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盛邦”),具体为:2019年11月8日收到四川盛邦3000万元款项;2019年12月16日收到四川盛邦7000万元款项;2020年1月2日收到四川盛邦5000万元款项;2020年1月21日收到四川盛邦200万元款项;2020年4月20日收到四川盛邦5000万元、2000万元款项;2020年5月27日收到四川盛邦2980万元;2020年5月28日收到四川盛邦500万元款项;2020年7月31日收到四川盛邦5000万元款项。

  7. 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提供担保及财务资助的情形,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

  公司回复:公司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对2021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所涉大额应收款项、诉讼案件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披露,并于2022年7月6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拉萨啤酒于2021年2月向西藏盛邦转款,于2021年6月收回的1,500万元更正认定为非经营性往来占用)。

  除上述事项,公司目前未发现存在尚未披露的其它违规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9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2-098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管无法保证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无法保证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对无法保证的说明

  (一)董事周文坤、监事王强对无法保证的说明:上市公司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多笔应收款项未如期收回;在监管部门长期关注下,上市公司内控体系依然不健全。

  (二)董事冯永明、监事王喜、董秘牟岚对无法保证的说明:拉萨啤酒大额应收款项截至目前未按照整改报告相关进度得以解决,在无专业机构意见的情况下,无法判断上述情况对大额应收款项可收回性的影响以及目前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拉萨啤酒于2022年5月26日向拉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的1225万元土地保证金,截至目前未能退回,也没有收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有关方面的书面解释,目前无法判决该笔资金使用情况及性质。

  二、公司说明

  1、公司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管提供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以及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其他议题材料。

  2、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8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以7票同意、2票弃权通过。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3、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