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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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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重大风险提示

  本公司已在本半年度报告中详细阐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详情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五、“风险因素”部分的相关内容。

  1.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1.7 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076        证券简称:诺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3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上午11:30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全体与会监事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已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全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我们保证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44)。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所有募集资金均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募投项目的综合需要,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报告期内发生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募集资金违规行为。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拟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该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回避表决情况:公司监事非本议案所涉关联方,无需回避表决。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将“106车间多肽原料药产品技改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3年10月,是根据该项目目前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作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及投资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已经过董事会同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76        证券简称:诺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5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用以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20号)的批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29.59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15.5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29,817,941.5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25,162,993.16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1]验字第90038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杭州澳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下列项目的建设:

  单位:万元

  ■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44)。

  四、关于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基本情况和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拟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用以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财务部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按月编制汇总明细表,并定期抄送保荐机构;

  (三)对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以募集资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保证金,并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保证金形式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中;

  (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内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并用于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设备、工程等款项;

  (五)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到期后,该保证金将直接用于兑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资金,剩余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司直接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六)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注销前,若存在本金及利息结余,应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用来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是为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拟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该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是为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76        证券简称:诺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8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生物”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张建兴先生于近日因个人原因辞职,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张建兴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及研发工作开展。

  一、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具体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张建兴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于近日办理完成相关离职手续。离职后,张建兴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及董事会对张建兴先生在任期间的勤勉工作和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一)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

  张建兴,男,1966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精细化工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1995年7月至1995年11月,在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担任助理研究员;1995年11月至1998年5月,在上海诺华动物保健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经理、HSE经理;1998年5月至2006年5月,在法国欧莱雅全资子公司上海美科化妆品有限公司担任工业化学与质量经理;2006年5月至2007年10月,在上海柏科日用化学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07年11月至2017年4月,在杭州澳赛诺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赛诺”)担任质量/HSE副总经理。2017年5月至今,担任澳赛诺质量中心副总经理。张建兴先生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之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建兴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上海柏科日用化学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17,4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张建兴先生离职后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二)参与的项目和专利技术情况

  张建兴先生在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公司EHS体系建设及管理工作,现该部分工作已交接给其他同事负责,张建兴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张建兴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未参与公司专利的申请,不存在知识产权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其离职不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性。

  (三)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情况

  张建兴先生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书》,在离职后对其知悉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张建兴先生与公司未签署竞业限制相关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张建兴先生有违反保密协议及前往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的情况。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组建了一支由中科院“百人计划”专家等知名专家领衔的高素质、国际化、多学科交叉的高水平研发团队,核心团队拥有丰富的国际大型跨国药企的经营管理和研发经验。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末,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分别为160人、167人及183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20.13%、18.39%和16.77%,研发人员数量稳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变动如下:

  ■

  目前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张建兴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技术研发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目前,张建兴先生已完成与工作团队的交接。公司的EHS管理团队结构完整,公司生产经营均处于正常有序的推进状态。公司根据跨国制药公司对上游绿色供应链的要求已建立一整套基于国际最佳实践的EHS管理体系,公司现有EHS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持EHS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研发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总体相对稳定。张建兴先生已办理完成工作交接,张建兴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研发实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张建兴先生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包含保密等条款。张建兴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未参与公司专利的申请,不存在知识产权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其离职不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性。

  3、目前,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张建兴先生的离职未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诺泰生物核心技术人员张建兴先生的离职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76        证券简称:诺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9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郭婷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郭婷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辞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郭婷女士任职董事会秘书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郭婷女士直接持有公司736,200股股份。郭婷女士承诺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郭婷女士辞任董事会秘书职务后,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将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梓权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尽快完成新任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工作。

  童梓权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期间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1-86297893

  传真:0571-86298631

  电子邮箱:ir@sinopep.com

  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378号杭州师范大学科技园E座1201室

  特此公告。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76        证券简称:诺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7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106车间多肽原料药产品技改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3年10月。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20号)的批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29.59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15.5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29,817,941.5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25,162,993.16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1]验字第90038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杭州澳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下列项目的建设:

  单位:万元

  ■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44)。

  四、项目延期的情况

  (一)本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项目拟新建以利拉鲁肽、索玛鲁肽为主的多肽原料药生产车间,采用先进的多肽原料药生产设备,按照cGMP标准建设先进的生产车间,沿用公司多次通过美国FDA及国内外知名客户审计通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EHS管理体系,利用公司基于固液融合的多肽规模化生产技术平台开展多肽原料药的规模化大生产。项目建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多肽原料药的生产能力,有助于公司紧抓行业发展机遇,抢占市场份额,为公司多肽原料药和多肽制剂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充足产能保障。

  1、项目投资概算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32,972.07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5,711.54万元,铺底流动资金7,260.53万元,具体投资概算如下:

  ■

  2、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根据行业经验并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本项目总建设期为12个月,具体建设进度计划如下:

  ■

  (二)本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1、项目延期的基本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106车间多肽原料药产品技改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3年10月,具体如下:

  ■

  2、项目延期原因

  (1)本项目实施进度与公司原料药终端市场的销售规模、生产需求直接相关。本项目主要用于利拉鲁肽、索玛鲁肽为主的多肽原料药大规模的生产扩建,以提高公司多肽原料药的生产能力。公司多肽原料药的生产需求受下游制剂注册进度及终端销售的影响,出于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节奏与生产需求合理匹配的考量,项目进度有所延期。

  (2)公司基于外部竞争环境的变化,拟进一步提高生产车间的智能化、先进性,车间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密闭投料的综合车间,项目采用设备将采购国外进口设备,设备交货期有所延长,从而导致整个项目实施周期有所延长。

  综上,经过公司综合评估,审慎考量,结合募投项目当前实际情况,拟将本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2023年10月。

  3、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项目延期未改变本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本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106车间多肽原料药产品技改项目”延期实施,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延期实施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及投资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将“106车间多肽原料药产品技改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3年10月,是根据该项目目前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作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及投资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已经过董事会同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延期项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业务发展战略,具有合理性;该延期事宜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76        证券简称:诺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6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2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与杭州新博思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博思”)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2,000万,与浙江华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贝药业”)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以及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而开展的,具有必要性。关联交易在正常市场交易条件的基础上进行,符合商业惯例;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预计2022年度公司与新博思及华贝药业新增关联交易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交易方为参股公司新博思(公司持股15%)、华贝药业(公司持股11%),关联交易类别为向关联人销售货物及提供服务、向关联人采购货物及接受服务,预计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注:

  1、 新博思与华贝药业在2021年度未构成公司关联方。2022年6月28日,公司投资并持股华贝药业11%股权后将华贝药业认定为关联方;2022年6月29日,公司将持有新博思45%的股权对外转让完成后将新博思认定为关联方。

  2、 2022年预计金额占同类业务比例=2022年预计金额/2021年度同类业务发生额。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1、杭州新博思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4503447F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桥梁

  注册资本:200万元

  成立日期:2000年8月11日

  营业期限:2000年8月11日至长期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378号A座3层

  经营范围:服务:生物医药、精细化工产品、医药中间体,原料药、动植物提取物、实验器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批发、零售:电子产品(除专控),仪器仪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股权结构:浙江众成医药有限公司持股45%,宁波鼎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40%,公司持股15%。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新博思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浙江华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8T6AY4L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钱王科

  注册资本:2,809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5月24日

  营业期限:2017年5月24日至长期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街道福城路291号4-401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品进出口;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华贝药业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新博思与华贝药业是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持有新博思15%股权,持有华贝药业11%股权。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认定新博思和华贝药业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新增预计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公司向新博思和华贝药业销售货物及提供服务,及向新博思采购货物及接受服务。相关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定价原则,并结合市场价格情况协商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与关联人签署具体的交易协议。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以及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而开展的,具有必要性。关联交易在正常市场交易条件的基础上进行,符合商业惯例;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审议委员会认为:公司预计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不超过3,000万元,关联交易内容属于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商业惯例,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2022年度,公司预计与杭州新博思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和浙江华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的需要,有利于提升经营效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截至目前,上述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未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综上,保荐机构对上述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76 证券简称:诺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4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泰生物”)董事会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20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29.59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15.5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29,817,941.5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25,162,993.16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1]验字第90038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杭州澳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03,673,311.34元,其中:支付发行费用43,341,830.32元,部分超募资金永久偿还银行贷款金额50,000,000.00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40,000,000.00元,部分募投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1,248,425.61元,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139,083,055.41元,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00.00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368,781,355.17元。具体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严格履行审批及审议程序。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了银行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项使用。

  2、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2021年5月14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及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杭州澳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及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募集资金,公司《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履行正常,本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情况如下:

  ■

  三、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表1)。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未违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6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包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公司在上述有效期内累计使用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2年5月26日,公司提前将上述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1亿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提前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在上述期间内,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亿元,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12个月。

  2022年5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亿元(包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亿元。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1年6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3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2022年6月2日,公司在上述期间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4.32亿元滚动购买理财,且全部理财产品已赎回。

  2022年6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自上述决议通过后,公司在上述额度内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5亿元购买理财产品。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1.95亿元。

  ■

  5、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2年5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经2022年6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5,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本报告期内,公司累计使用4,000万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合计9,000万元。

  6、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2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部分募投项目“杭州澳赛诺医药中间体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2022年4月29日,上述募投项目所属的专项账户节余募集资金已全部转入杭州澳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普通账户,专项账户已注销。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未违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12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该议案经2022年1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将“多肽类药物及高端制剂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浦路28号”变更为“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池月路2号”,实施方式由“新建一座三层建筑物”变更为“对已竞拍获得土地上的一座办公综合楼进行改造”。除以上变更外,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实施主体、实现目的、实施内容均未发生变化(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除上述事项外,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认为: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披露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注:上表中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证券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并负责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相关档案。

  第十一条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详见附件二);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三);

  (六)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工作,并遵守内幕消息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0日

  

  附件一: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

  ■

  

  附件二: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1):

  ■

  法定代表人签名:报送人签名:

  公司盖章: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本单位作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现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单位已知晓并理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2、本人/本单位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内幕消息买卖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3、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盖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核心技术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增减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减持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减持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减持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减持但未减持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向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按照上交所和中登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对外申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司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减持实施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说明理由。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减持进展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具体减持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下内容,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董事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上交所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将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0日

  公司代码:688076                                公司简称:诺泰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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