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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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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神华公益基金会是2010年7月1日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由神华集团公司发起设立,注册资金2亿元。2018年更名为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实控人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3:2020年6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列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按照股权关系由相关中央企业管理。在不再列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后,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中方股权将继续由中国华信邮电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和管理。

  注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是大型中央直属企业。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央企投资基金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央企投资基金设立战略指导委员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扶贫办各1名负责同志和2名专家组成,主要提供前瞻性政策指导和咨询建议,不参与基金具体运营。管理人国投创益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基金日常经营和投资运作管理。国投创益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二级子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央企投资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央企投资基金系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财政部参与发起,中央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该基金由51家中央企业参与首期出资,首期募集资金为122.03亿元,2018年二期募集资金31.83亿元,2019年三期募集资金160.19亿元。目前,央企投资基金由110 家中央企业参与出资,股本309.56亿元,系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按照央企投资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其经营范围包含对贫困地区的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以及养老、医疗、健康产业进行投资,其参与华大智造的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审批程序。华大智造作为一家专注于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领域,为精准医疗、精准农业和精准健康等行业提供实时、全景、全生命周期的生命数字化设备和系统解决方案的公司,最近几年围绕“十四五”规划,以先进的技术、优质的产品积极推进与政府与有关单位的合作,助力乡村振兴,符合央企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向。

  精准农业方面,华大智造作为“生命科技设备核心缔造者”,有效推动了农业产业设备国产化进程。在农林牧渔领域,华大智造助力中国农业大学及华南农业大学开发了畜禽全套低深度测序分析流程;同时,与武汉影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博瑞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达成合作,助力其实现基础科学研究与研究成果转化的无缝对接,打通从基因挖掘到产业应用的上下游产业链。在海洋生物领域,华大智造的超低温自动化生物样本库携手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为大规模样本提供安全稳定的集中保藏空间。

  精准医疗方面,华大智造在远程医疗、偏远地区帮扶项目中积极践行“健康扶贫”理念,公司自主研发的远程超声机器人,缓解了边远地区缺少超声诊断医生的现状,提高了偏远地区医疗工作效率。华大智造运用远程超声机器人,与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在包虫病筛查与防控领域的科研合作,试点先行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远程超声机器人为改善乡村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为农村及贫困地区的人民健康筛查与疾病治疗工作提供了支撑工具,帮助提升当地人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助力乡村振兴。

  综上,华大智造致力精准医疗、精准农业和精准健康的发展,在乡村农业与乡村公共卫生健康等方面均有较大投入,符合央企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

  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央企投资基金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央企投资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央企投资基金2021年度审计报告及2022年6月的财务报表,央企投资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央企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央企投资基金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央企投资基金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央企投资基金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参与科创板、创业板战略配售情况

  央企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00999.SZ)、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979.SZ)、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1039.SZ)、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688779.SH)、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707.SH)、百济神州有限公司(688235.SH)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核查泰康人寿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泰康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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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根据泰康人寿提供的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权结构图,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泰康人寿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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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保险集团”)为泰康人寿控股股东,其股东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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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泰康保险集团的控股股东为嘉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嘉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东升。据此,泰康人寿的实际控制人为陈东升。

  (3)战略配售资格

  泰康保险集团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北京,为一家涵盖保险、资管、医养三大核心业务的大型保险金融服务集团。截至2021年底,泰康保险集团管理资产规模超27,000亿元,营业收入超2,600亿元,净利润超200亿元。自成立以来,泰康保险集团累计服务个人客户4.2亿人,累计服务企业客户超42万家,累计理赔金额超1000亿元,累计纳税金额超750亿元。泰康保险集团连续五年荣登《财富》世界500强榜单,位列第346位。泰康人寿是泰康保险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30亿元,泰康人寿属于大型保险公司下属企业。

  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泰康人寿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泰康人寿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泰康人寿2021年度审计报告和2022年6月的财务报表,泰康人寿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泰康人寿出具的承诺,其用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其业务经营积累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不属于保险责任准备金、委托资金或者其他类型筹集和管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泰康人寿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泰康人寿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泰康人寿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7)参与科创板、创业板战略配售情况

  此外,泰康人寿近年来作为战略投资者曾参与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271.SH)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

  5、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基金合同等文件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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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联席主承销商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中保投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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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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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保投基金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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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表所列出资人情况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6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43家机构合计持有中保投资88%的股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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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任一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中保投基金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首期1,000亿元,属于由国务院发起设立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中保投基金提供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3月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中保投基金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中保投基金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保投基金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参与科创板、创业板战略配售情况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保投基金曾参与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88295.SH)、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75.SH)、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220.SH)、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82.SH)、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271.SH)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曾参与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216.SZ)、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301078.SZ)、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301048.SZ)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战略配售。

  6、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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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席主承销商核查了上海国际的《公司章程》,上海国际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据此,联席主承销商认为,上海国际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上海国际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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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国际的出资结构,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国际100%的股份,为上海国际的控股股东;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上海国际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国际为上海国际集团全资子公司,是上海国际集团开展投资管理的核心企业,也是上海国际集团发挥国有资本引领、放大、带动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管理社会资金的竞争类经营实体。上海国际前身上海市上投实业公司成立于1987年,2006年更名为上海国际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08年底整合重组,现注册资本35亿元人民币。上海国际自成立以来,有近三十年的股权投资历史,共开发投资了上百个涉及金融、地产、高端制造、半导体等行业的大中型股权项目。作为主要股东,先后发起设立了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和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产业基金和母基金管理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国际的总资产约234.80亿元,净资产约为136.51亿元,2021年度净利润约为14.47亿元,因此,上海国际属于国有大型企业。

  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上海国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华大智造已在上海进行了多个业务布局,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旗下的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有助于华大智造进一步巩固相关业务基础。目前华大智造在上海市已拥有多个分/子公司,如上海华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大智造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华大智造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已在上海市较长期地开展基因测序仪业务、实验室自动化业务等产品与服务的销售等各类业务。未来,华大智造亦计划在上海市加大建设营销服务中心,继续完善华大智造的营销网络。其次,华大智造已在上海拥有良好的客户与合作基础,与上海市的多个客户和科研机构等合作伙伴开展合作,如与解码(上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助力建设“高通量测序技术创新应用示范中心”,该中心将面向长三角地区的高通量测序领域提供一体化服务;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合作,为其提供远程超声机器人等产品,助力其通过远程技术实现交互式医疗体验,推动医疗数字化转型。未来,华大智造也将继续拓展上海市的客户与合作伙伴资源,而上海国际可利用其体系内基金在生物医药领域的投资布局优势,促进体系内基金投资的相关产业链企业与华大智造开展业务合作,助力华大智造长期发展。

  上海国际已与发行人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A. 上海国际的母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集团”)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出资设立,上海国际集团立足于上海,坚持以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为导向,积极开展国资运营、投资管理和金融要素市场建设,支持上海市现代化建设与国际化发展。上海国际可积极发挥其集团体系在资金、管理、人才等方面所具备的优势,以专业的资本运作能力、完善的投后增值服务,在政策资源、土地资源、资本服务、公司治理、人才建设等方面向发行人提供协助,帮助发行人发展壮大;

  B. 生物医药产业是上海市重点支持发展的先导产业,利用上海国际在投资管理领域的资本实力优势、投资经验优势以及发行人在生物医药领域的产业地位优势、技术能力优势,双方可通过发起设立产业基金、联合进行股权直投等形式,在生物医药产业展开投资合作,加大对产业内优质企业的投资布局,共同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在上海市的发展,助力上海市全球科创中心建设;

  C.上海国际作为第一大股东发起的上海国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长三角协同优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是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国第一支长三角国家战略基金。该基金致力于打造实现以生物医药为重点的国家战略增长极,已通过子基金投资及直接投资形成了生物医药领域内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投资布局的优势。上海国际可促进体系内基金投资的相关产业链企业,与发行人开展业务合作,给华大智造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技术等战略性资源,促进发行人市场拓展及供应链优化,助力发行人长期发展。

  (5)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国际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上海国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联席主承销商核查了上海国际提供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2022年6月财务报表,上海国际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上海国际出具的承诺,上海国际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上海国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上海国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8)参与科创板、创业板战略配售情况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上海国际参与了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688009.SH)、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688981.SH)、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385.SH)、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271.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战略配售,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979.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战略配售。

  7、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科创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本情况

  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汇添富基金备案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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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汇添富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添富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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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汇添富公司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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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汇添富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

  根据汇添富公司的出资结构,汇添富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中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汇添富公司35.412%的股权,为第一大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重大决议产生影响,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汇添富公司将以其管理的汇添富基金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主体,根据基金合同,该基金重点投资于科创板上市的优质公司,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采用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以2年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2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该基金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开放期间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8月10日为汇添富基金开始运作以来的第一个开放期。汇添富基金于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8月10日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自2022年8月11日起,汇添富基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汇添富基金以2年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汇添富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2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汇添富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汇添富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汇添富基金2021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二季度报告,汇添富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汇添富基金出具的承诺,汇添富基金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均为汇添富专项基金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汇添富基金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汇添富公司及汇添富基金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满后汇添富公司及汇添富基金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

  (7)参与科创板、创业板战略配售情况

  截至本方案出具日,汇添富基金参与了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578.SH)、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688276.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战略配售。

  (三)认购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协议约定了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及认购款项支付;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条款;违约责任;转让与放弃;通知与送达等内容。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合规性意见

  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中证投资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为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其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十五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的丰众38号与丰众39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承销指引》第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经核查,央企投资基金目前合法存续,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核查,泰康人寿目前合法存续,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核查,中保投基金目前合法存续,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核查,上海国际目前合法存续,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核查,汇添富基金目前合法存续,属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三)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发行人已出具《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之承诺函》(以下简称“《发行人承诺函》”)。根据相关承诺函并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一款“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二款“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三款“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本次向保荐机构跟投资公司的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四款“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五款“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六款“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的情形。

  综上所述,联席主承销商认为,中证投资、丰众38号、丰众39号、央企投资基金、泰康人寿、中保投基金、上海国际、汇添富基金作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中证投资、丰众38号、丰众39号、央企投资基金、泰康人寿、中保投基金、上海国际、汇添富基金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中证投资、丰众38号、丰众39号、央企投资基金、泰康人寿、中保投基金、上海国际、汇添富基金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联席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德恒律师事务所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进行了核查。

  1、中证投资

  经核查,中证投资出具《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中证投资承诺函》”),确认中证投资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中证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根据上述确认函并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律师认为,中证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业务指引》第七条、第十五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2、丰众38号、丰众39号

  经核查,丰众38号、丰众39号的管理人中金公司代表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中金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出具《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管理人承诺函》”),承诺中金公司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委托设立丰众38号、丰众39号,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作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代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公告披露外的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资格计划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华大智造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承诺华大智造员工资管计划不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积投标询价,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股票。

  丰众38号、丰众39号全体份额持有人均出具《关于参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承诺》(以下简称“《份额持有人承诺》”),承诺其委托中金公司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其均为本次配售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持有该计划份额的情形,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承诺其通过华大智造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律师认为,丰众38号、丰众39号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业务指引》第七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3、央企投资基金、泰康人寿、中保投基金

  经核查,央企投资基金、泰康人寿、中保投基金均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央企投资基金、泰康人寿、中保投基金分别出具《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承诺其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承诺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律师认为,央企投资基金、泰康人寿、中保投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和《业务指引》第七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4、上海国际

  经核查,上海国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上海国际出具《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承诺其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承诺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律师认为,上海国际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和《业务指引》第七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5、汇添富基金

  汇添富公司出具《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承诺其作为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汇添富基金以合法募集的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汇添富基金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汇添富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律师认为,汇添富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

  同时,经联席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一款“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二款“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三款“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本次向保荐机构跟投资公司的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四款“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五款“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六款“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的情形。基于上述,联席主承销商律师认为,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中证投资、丰众38号、丰众39号、央企投资基金、泰康人寿、上海国际、汇添富基金战略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主承销商认为:

  (一)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且实施本次战略配售已完成了发行人的内部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承销指引》《承销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确定的战略配售对象均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且符合《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求,具备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整个过程中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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