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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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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发行人前51%股东嘉兴华杰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爱德博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前51%股东微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生晖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企业/本公司不得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企业/本公司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注2:发行人股东天津镕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粤民投云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远翼永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润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张江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水石和利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本企业/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12个月内新增股份,自取得发行人新增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上述股东取得发行人新增股份之日为发行人完成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20年9月15日)起计算。

  注3:“SS”为“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指国有股东。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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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SS”为“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指国有股东。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70,600,000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5.00%,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0,59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15.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4,733,893股,占发行总数量的6.7052%,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的差额5,856,107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和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跟投数量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获配股份数量为2,824,000股,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4.00%,本次获配金额46,624,240.00元。

  3、限售期限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公司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电生理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具体情况如下:华泰电生理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配股份数量为1,909,893股,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2.7052%;获配金额为31,532,333.43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缴纳新股配售经纪佣金157,661.67元,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华泰电生理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已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华泰电生理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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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华泰电生理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70,6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15.002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每股价格为16.51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股。

  四、市销率

  本次发行市销率为40.89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营业收入计算,其中每股营业收入按照 2021年度营业收入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4.6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0630元(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53元/股(以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募集资金总额为116,560.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6,987.99万元。

  2022年8月25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55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2年8月25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060.0000万元,股本为人民币47,060.0000万元。

  九、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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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增加系包含了印花税。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06,987.99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42,170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70,600,000股。其中,最终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股票数量为4,733,893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7,277,107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47,277,107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8,589,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8,460,288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28,712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128,712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954%,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823%。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财务审计机构,对本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2]000555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2)第0011584号”的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及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或招股说明书。

  一、2022年1-6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22年7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报出2022年1-6月财务报表的议案》。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以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2年1-6月主要会计指标及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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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22年1-6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68,537.56万元,较上年末增长2.47%;流动资产为52,405.25万元,较2021年末增加3.07%;流动负债为5,486.65万元,较2021年末增加17.47%。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为12.59%,较2021年末上升6.3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9,856.35,较2021年末增加1.51%。

  2022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190.8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4.53%,主要原因系在我国电生理介入诊疗器械行业持续稳定增长的背景下,随着公司品牌知名度的提高,公司不断加强市场拓展,销售规模进一步扩大;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4.04万元,实现由亏转盈。

  2022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89.4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897.82万元,主要原因系公司采购规模扩大,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较多。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已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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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微电生理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电话:025-83387720

  传真: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肖斯峻、王正睿

  项目协办人:任雅静

  项目组其他成员:任畅、刁贵军、唐天阳、潘杨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肖斯峻,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王正睿,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肖斯峻先生,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12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中金公司IPO、康龙化成IPO、东方证券非公开发行、蓝黛传动IPO、花园生物IPO、天药股份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王正睿先生,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12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普蕊斯、诺唯赞、奥精医疗、三生国健、华熙生物、药明康德、赛托生物等IPO项目,常铝股份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奥赛康重组上市、凯利泰收购艾迪尔、凯利泰收购易生科技、常铝股份收购新合源、常铝股份收购朗脉股份、东土科技收购拓明科技、狮头股份资产出售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与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前51%的股东嘉兴华杰、微创投资

  发行人前51%的股东嘉兴华杰、微创投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企业/本公司不得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企业/本公司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3、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本企业/本公司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企业/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本公司转让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5、本企业/本公司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本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并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发行人股东爱德博瑞、上海生晖

  发行人股东爱德博瑞、上海生晖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企业不得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3、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并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本企业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转让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三)发行人股东毓衡投资

  发行人股东毓衡投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2、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并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本企业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转让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四)发行人股东天津镕信、粤民投、远翼永宣、润鎏投资、张江火炬、水石和利

  发行人股东天津镕信、粤民投、远翼永宣、润鎏投资、张江火炬、水石和利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12个月内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自取得发行人新增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2、本企业/本公司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本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并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本企业/本公司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企业/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本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间接持股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长顾哲毅、董事QIYI LUO(罗七一)、董事张国旺、董事兼总经理YIYONG SUN(孙毅勇)、财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朱郁、营销副总经理陈智勇、商业发展与项目管理副总经理沈刘娉、供应链副总经理陈艳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除非公司上市后首次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实现盈利的,则本人有权自盈利当年的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如在前述期间离职的,本人亦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前述承诺。

  4、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5、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6、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六)发行人监事(不间接持股的监事除外)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CHENGYUN YUE(乐承筠)、职工代表监事顾宇倩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除非公司上市后首次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实现盈利的,则本人有权自盈利当年的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如在前述期间离职的,本人亦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七)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YIYONG SUN(孙毅勇)、沈刘娉、梁波、曹先锋、彭亚辉、陈艳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除非公司上市后首次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实现盈利的,则本人有权自盈利当年的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如在前述期间离职的,本人亦遵守前述承诺。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

  3、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就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出具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2、公司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在发生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应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连续12个月累计回购的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如公司股价满足终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公司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制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公告。在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履行债权人通知及公告及其他法定减资程序。

  4、公司承诺,若公司未按规定执行稳定股价的预案,则公司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若公司上市后3年内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6、任何对《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修订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市场监管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对稳定股价方案、具体措施、进展情况等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二)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长顾哲毅、董事兼总经理YIYONG SUN(孙毅勇)、董事QIYILUO(罗七一)、董事金哲杰、董事张国旺、财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朱郁、营销副总经理陈智勇、商业发展与项目管理副总经理沈刘娉、供应链副总经理陈艳就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将按稳定股价措施要求进行增持股票。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无需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本人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增持公司股票,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20%。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数量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做进行相应调整。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如公司股价满足终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本人为稳定股价所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3、本人承诺,若未按规定执行稳定股价的预案,则本人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二)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嘉兴华杰、第二大股东微创投资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公司/本企业将自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1、坚持技术创新,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水平,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2、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营业成本,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管理,同时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过程中的时间进度安排,将短期闲置的资金用作补充营运资金,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4、加快募投项目进度,尽量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实现的时间,从而在未来达产后可以增加股东的分红回报;

  5、重视对股东的回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将保证或尽最大努力促使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切实履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承诺主体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致歉,违反承诺给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嘉兴华杰、第二大股东微创投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3、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企业/本公司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要求时,本企业/本公司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如本企业/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五、上市后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及分红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利润分配承诺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上市后生效的《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并经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上市后将严格按照《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六、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该承诺。

  除此之外,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对未履行该预案义务的责任主体制定了约束或惩罚措施。”

  (二)发行人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同时将从发行人领取的现金红利(如有)交付发行人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该承诺。

  除此之外,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对未履行该预案义务的责任主体制定了约束或惩罚措施。

  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不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回购已发行的股份,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3、上述承诺内容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企业/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已发行的股份,同时本企业/本公司也将购回发行人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3、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企业/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分红(如有),同时本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本公司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就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

  “若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

  发行人律师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三)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2517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1]002081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2082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208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2084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2823号验资复核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四)资产评估机构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承诺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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