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本报告期内无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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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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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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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5,000.00万元的议案,募集资金拟用于投资建设:1、年产 2200 万件 4 兆瓦(MW)以上风电机组精密 轴承滚子技改项目;2、年产 1020 万件新能源汽车轴承及零部件技改项目;3、年产 870 万件汽车热管理系统零部件及 570 万件家用空调管路件智能制造建设项目;4、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被受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如果能够顺利通过核准并成功融资,将会为公司未来3~5年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告编号2022-110),目前最新进度请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编号2022-120)。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张 峰
2022年08月26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2-121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会议按通知时间于2022年8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董事4人。会议由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2-123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2-124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的议案》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2-125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2、3和4均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中介机构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议案3和议案4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解锁、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除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进行回购外,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需就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股份公告手续、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2-122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会议按通知时间于2022年8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明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以现场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次半年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的财务及经营状 况。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2-123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2-124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2-125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2-124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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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5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3.372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92%;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2年8月26日,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五洲新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1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方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7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7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7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63名激励对象授予778.8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7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9月13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163名激励对象778.83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过户工作完成。
7、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1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27.54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2年2月25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19名激励对象27.54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过户工作完成。
9、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该议案。截至本公告日,该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10、2022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4,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2年5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该议案。截至本公告日,该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11、2022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截至本公告日,该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
备注:自首次授予至本公告日,共计有4名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按照相关规定上述4名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解锁的20.4万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份回购注销已经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手续尚在办理中。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12个月后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为40%。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30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7月31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三)不符合解锁条件的股票注销处理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中有4名人员离职,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锁条件。上述4名人员被授予的共计20.4万股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完必要的程序之后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即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3.372万股万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59人。
具体如下:
■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2021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 除了4名已经离职的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之外,其余159名首次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等级均为“合格”,公司及159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要求,为159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共计303.37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层面2021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159名激励人员个人层面考核已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所需满足的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上述159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59名激励对象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
公司本次解锁相关事项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除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进行回购外,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需就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股份公告手续、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五洲新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五洲新春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五洲新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五洲新春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锁期解锁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2-125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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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4.75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7.72元
●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4.57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7.54元
2022年8月26日,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五洲新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1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方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7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7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7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63名激励对象授予778.8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7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9月13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163名激励对象778.83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过户工作完成。
7、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1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27.54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2年2月25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19名激励对象27.54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过户工作完成。
9、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该议案。截至本公告日,该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10、2022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4,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2年5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该议案。截至本公告日,该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11、2022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截至本公告日,该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12、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实施了2021年度现金红利分派,每股现金红利0.18元,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75元/股调整为4.57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7.72元/股调整为7.54元/股。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依据及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与已离职人员签署的《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协议书》等相关规定,如公司按照本计划需要回购激励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购价格和数量按照授予价格和数量执行,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的除外。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同期有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及派发现金股利等事项发生,则应对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发现金股利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每股的派息额
三、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进行核查后,一致同意本议案。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协议书》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
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股份公告手续、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五洲新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五洲新春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五洲新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五洲新春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锁期解锁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2-123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公司 2022年 1-6 月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568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采用向本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发行认购金额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方式,公开发行可转债债券 3,3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 33,0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841.25 万元(不含已预付 200 万元)的募集资金为 32,158.75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于 2020年3月12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费用 1,311.84 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1,688.1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40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截止本公告日,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全部归还,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报告期内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9774.27万元,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6.88万元。报告期末,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355.59万元(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以及现金管理投资收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于2020 年3月12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于2020年3月20号分别与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开立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户:392277649855),已按规定使用完毕,该账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已于2020年8月27日办理完毕该账户的销户手续。公司与兴业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因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公司、中信证券与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于2022年7月6日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结项并将截至2022年5月31日节余募集资金共计1,407.78万元(包含利息收入 扣除银行结算手续费后的净额共计18.32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转出当日结息后的余额为准),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已永久补流1,410.71万元。该募投项目对应的账户余额为0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20 年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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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附件1: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 8 月 29 日
附件 1:
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 年 1-6 月
编制单位: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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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智能装备及航天航空等高性能轴承建设项目尚未达产,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系由该项目前期投入资产产生。
公司代码:603667 公司简称:五洲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