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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阳光北斗星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提示性公告
 光大阳光北斗星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光大阳光北斗星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2年8月29日在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95525)咨询。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9日

  光大阳光北斗星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08月2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

  本集合计划每份A类或C类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9个月。A类份额持有时间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光大阳光北斗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期限连续计算。

  本集合计划A类、C类份额锁定持有期指A类、C类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9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每份A类或C类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每份A类或C类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9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集合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后,管理人开始办理A类份额、C类份额的赎回业务。对于每份A类份额、C类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务。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A类或C类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管理人不得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集合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集合计划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集合计划份额的A类份额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光大阳光北斗星9个月持有债券A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1份,若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足1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2.集合计划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赎回费。其中,由红利再投资的A类或C类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A类份额持有时间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光大阳光北斗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期限连续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如未来开通转换业务,届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直销机构开通期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未来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集合计划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业务流程,适用人群,费率优惠等要求届时以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直销机构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A类、C类代销机构: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咨询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咨询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3.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由光大阳光北斗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本集合计划合同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本集合计划于9月1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2、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光大阳光北斗星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光大阳光北斗星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光大阳光北斗星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525,公司网站:http://www.ebscn-am.com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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