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400万元和违约金,以及被告承担本案涉及的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公司需支付原告株洲动力谷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购房款14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购房总额8500万元的5%),承担本案诉讼费110800元,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或“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开福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湘0105民初5503号,现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应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株洲动力谷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诉讼进展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前期披露情况
2022年4月14日,公司收到长沙开福法院送达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应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株洲动力谷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2022)湘0105民初5503号和《应诉通知书》(2022)湘0105民初5503号。株洲动力谷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长沙开福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5号)。
原告:株洲动力谷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扬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A座5层
被告一: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文昌阁街7号湘雅路街道办事处106房
被告二: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
被告三:湖南凯乐应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军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A座412室
二、本次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长沙开福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株洲动力谷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长沙市凯乐微谷房屋车位买卖合同》于2021年10月4日已解除;
(2)被告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株洲动力谷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购房款1400万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未退购房款(在1400万元范围内)为基数,从2021年5月29日起按万分之二/日的标准算至购房款还清为止,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以购房总款8500万元的5%为限;
(3)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2项主文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被告湖南凯乐应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2项主文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驳回原告株洲动力谷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800元,由被告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湖南凯乐应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公司需支付原告株洲动力谷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购房款14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购房总额8500万元的5%),承担本案诉讼费110800元,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湘0105民初5503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