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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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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358               公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051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

  ■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049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蔡丰先生召集并主持的公司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8月23日(星期二)采取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依法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1、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051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25,251,500.00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思明法院”)于2022年8月19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闽0203民初462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旅联合户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户外”)

  被告一:厦门市君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君易”)

  被告二:金正发(为被告一的股东)

  第三人:国旅联合(本案于2022年4月26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厦门思明法院依法追加国旅联合为第三人)

  (二)诉讼基本情况

  2018年7月,原告与被告一就福建漳州市长泰县休闲旅游度假区合作事项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原告系甲方,被告一系乙方。

  根据该《合作意向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作意向金人民币2,000万元(大写:贰千万元整)”。该《合作意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8年7月3日、2018年7月11日分别向被告一支付1,000万元,合计向被告一支付合作意向金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根据《合作意向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 若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没有就具体的项目合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正式的项目合作协议,则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上述2,000万元合作意向金。”《合作意向协议》签订后,被告一没有与原告洽谈任何项目合作具体事宜,截止2022年1月20日,原、被告一双方至今没有就具体的项目合作达成一致意见,更没有签订任何正式的项目合作协议。根据《合作意向协议》第三条第二款之约定,该《合作意向协议》已于2018年10月10日自动终止,且被告一应当在协议终止后向原告返还合作意向2,000万元。但是,《合作意向协议》终止后,被告一至今既没有与原告洽谈任何具体项目合作事宜,没有向原告返还任何款项,已经严重违约。

  《合作意向协议》自动终止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一及被告二要求返还合作意向金2,0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但被告均置之不理。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合作意向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525.15万元(以意向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现暂算至2022年1月20日);

  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2022年3月1日,公司收到厦门思明法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2-临010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厦门思明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闽0203民初4621号],厦门思明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厦门市君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国旅联合户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意向金2,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厦门市君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国旅联合户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3,000元;

  三、金正发对前述第一、二项所列厦门市君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国旅联合户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223元,减半收取84,111元,由国旅联合户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537元,厦门市君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金正发共同负担74,574元。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闽0203民初4621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048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长曾少雄先生召集并主持的公司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8月23日采取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依法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2年半年度(1-6月)实现营业收入29,627.43万元,营业利润1,380.93万元,归属公司股东净利润947.77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公司研究决定,聘请唐岩琪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唐岩琪女士简历:

  唐岩琪,女,1990年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董秘任职资格证书。曾就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任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任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专员。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及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学府大道1号阿尔法34栋2楼

  联系电话:0791-87705106

  传真号码:0791-87705018

  电子邮箱:tangyanqi@cutc.com.cn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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