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息等合计人民币57,077,821.8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民事判决书》,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为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因实际清偿之日尚未确定,具体金额暂时无法估计),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7日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农商银行”)就与公司、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水务”)、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聚合”)和赵笠钧共计四被告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个人保证合同》相关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已获得法院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8)。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津0319民初4133号,判决如下:
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滨海农商银行借款本金50,000,000.00元,利息3,582,031.98元、罚息3,209,552.06元、复利286,237.80元,以及自2022年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
2、被告博华水务、汇金聚合、赵笠钧对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3,7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一并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滨海农商银行。管辖权异议申请费80元,由汇金聚合负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为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因实际清偿之日尚未确定,具体金额暂时无法估计),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公司将继续关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津0319民初4133号。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