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信托”)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泛海控股”)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本公司诉至北京金融法院,后北京金融法院根据英大信托申请对本公司部分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9月2日、2021年9月25日、2022年3月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二、最新进展
武汉公司不服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58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8月24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2)京民终35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维持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5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武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英大信托给付本金88,90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13,947,666.67元、调减后的合同期内违约金312,168.67元、调减后的逾期违约金(以88,900万元为基数,按24%计算,自2021年5月7日起支付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泛海控股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英大信托对泛海控股质押的88,666.67万股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处置价款在上述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英大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武汉公司、泛海控股共同承担本案一、二审相应部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