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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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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浙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1号

  债券代码:128040        债券简称:华通转债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兼总经理林昌斌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林昌斌先生因工作岗位调整原因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同时辞去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及总经理职务。辞职后,林昌斌先生将不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昌斌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377,670股,其中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500,000股股票(尚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续林昌斌先生将遵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票交易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林昌斌先生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林昌斌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董事的补选工作。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辞职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林昌斌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期间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向林昌斌先生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浙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2号

  债券代码:128040        债券简称:华通转债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8月19日以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2年8月24日在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768号浙农科创园3号楼8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包中海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聘任曾跃芳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曾跃芳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2022年8月25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附件:

  曾跃芳,男,1972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95年8月至1997年3月任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办公室秘书,1997年3月至2000年1月任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人事科科长助理,2000年1月至2000年12月任浙江金湖机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0年12月至2004年12月任浙江农资集团金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12月起至2017年6月任浙江农资集团金诚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长。2017年6月至2020年11月任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浙江农资集团金诚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年8月起任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兼任浙江农资集团金诚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曾跃芳先生持有公司25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尚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曾跃芳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查询,曾跃芳先生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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