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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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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前述各章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公告除外。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网站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权、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尽职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交所备案。

  (一)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经深交所审核登记后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核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上市规则》规定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报,及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相关自然人、法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身份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金额计算标准、报送文件以及公告内容按《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六十三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交所备案,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若出现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 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劳务合作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一)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人民币的;

  (二)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人民币的;

  (三)公司或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公司披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应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确定性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重大客户的,如果与该客户或者该几个客户间发生有关销售、供应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交易、合同价格、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等),应当及时公告变动情况及对公司当年及未来的影响。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七十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七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本制度未规定的应披露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据《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其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七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尽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

  (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九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

  第八十九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

  (一)董事会秘书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九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九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一○二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一○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5日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母公司”或“公司”)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其中“控股子公司”包括:

  (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持股比例在 50%以上的公司;

  (三)公司持股比例虽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未达到 50%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参股子公司”在本制度中合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资产、 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的义务。

  第六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照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子公司应在会议结束后当日向公司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子公司应依照本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本制度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其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三章  规范运作及经营管理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或监事会(监事决定)。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所议事项是否需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时,由本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作为股东代表或董事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和董事在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相关情况按权限范围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若本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作为股东或董事亲自参加子公司会议的,其他一同与会人员无须再履行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职责。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相关程序和权限进行,达到相关标准的,须履行公司层面的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除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本公司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本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本公司稳定和高效发展。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子公司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其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并经子公司董事会提交子公司股东会审议,经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营指标计划,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二)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市场营销策略;

  (三)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

  (四)当年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股东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对其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采用书面形式对全资子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公司通过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行使其对子公司的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掌握《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信息的披露等程序。公司应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上市公司财务制度的培训和考核,使之符合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在子公司层面得以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董事长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并根据事项重要性,依据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总经理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年中、年末,向公司董事长提交半年度、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执行母公司统一制定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对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报送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子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需指定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汇报工作,子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在当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并报送相关的书面文本和决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子公司应参照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子公司应严格履行内部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可能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控股子公司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或实施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活动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对《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以下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当及时收集资料,履行报告义务,以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监事决定)、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的事项;

  (三)子公司重大事项包括:

  重大事项内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与或受赠、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7、关联交易事项;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的报告标准依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五)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六)子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子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子公司变更会计政策;

  (十)子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储备;

  (十一)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重要岗位人员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职;

  (十二)涉及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子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收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子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子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子公司主要业务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应仔细查阅公司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六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的财务管理政策,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对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资金调配、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权对子公司的经营及财务实施审计和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子公司限期进行整改。公司对子公司的审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会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及时组织编制有关营运报告及财务报表,并向公司报送:

  (一)子公司应及时向本公司报送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包括营运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融资借贷及还款明细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

  (二)应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财务部门的临时要求,提供相应时段的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子公司日常的经营情况外,还应包括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做好财务印章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公司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子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审批立项后方可实施,未经公司审批立项,子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项目投资。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提出投资建议,并提请公司审核,报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申报的投资项目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

  (一)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聘请审计、评估及法律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报告(如需要,费用由子公司支付);

  (三)子公司经营管理层讨论、研究;

  (四)子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签署,报公司审核。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使其资产提升价值,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申报项目的子公司应每季度至少向公司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临时需要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子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督审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必要时可要求子公司定期进行自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预测性财务信息等;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在接到内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内审的准备。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内部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九章  考核与奖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制订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子公司应依据公司制度,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责、 权、利相一致的经营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可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报公司审查。

  第四十七条  因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管理规定及本公司相关制度,或相关人员拖延、隐瞒、敷衍、阻挠等怠于协助、配合公司内外部审计等情形,导致本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给与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相关程序给予子公司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处分、处罚。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母、子公司间相关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完备性,建立相关档案的两级管理制度,子公司存档并同时报送母公司存档。

  第四十九条  相关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其他行政许可审批的证照,各子公司在变更或年检后及时将相关证书材料提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二)公司治理相关资料:

  1、股东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提请召开会议的动议、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议程、决议、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母公司档案管理机构保存复印件一套,原件由各子公司保存。

  2、董事会、监事会(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议程、决议、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资料原件由各子公司保存,母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留存复印件一套。

  (三)重大事项档案:

  1、募集资金项目;

  2、重大合同;

  3、总结,如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半年度公司总结报告等;

  4、其他,如重大诉讼、重大仲裁、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收购兼并、改制重组、媒体报道、行业评价等。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5日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零二二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李桃元、南京炼油厂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如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名发起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发起设立;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8587X7。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66,667股,于2021年5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Nanjing Shenghang Shipp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兴隆路12号7幢,邮政编码:21003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066.9333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现代企业制度营造一个以高新技术装备的、具备核心竞争力的、可持续发展的专业化航运物流企业,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为股东谋求更多利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其支流成品油船、化学品船运输;国际船舶危险品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内船舶管理;一般经营项目:船舶租赁;信息科技、计算机科技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和主管的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将来改变或修正其经营范围。

  公司的全部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可以公开获取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是由南京盛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公司的发起人为李桃元、南京炼油厂有限责任公司及江苏如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发起人均以其分别持有的南京盛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股份公司股份。各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现时股份总额为17,066.9333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7,066.9333万股,公司未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但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的包括在内);

  (十五)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金额在3000万元(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同时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提供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或审议程序的,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通知发出当日。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但应主动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在会上阐明自己的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予回避而不参加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关联股东应当向股东大会详细说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该股东回避。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加表决。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对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在股东大会后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另行拟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提名人应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大会召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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