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单位:股
■
■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除已披露外,公司无其他重大事项。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4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8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通过现场结合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1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桃元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应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董事会秘书、部分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董事会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半年报摘要同时还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二)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78)。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对外担保决策制度》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提升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子公司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子公司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2年9月9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80)。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5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8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通过现场结合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1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吴树民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半年报摘要同时还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二)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78)。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8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1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3,006.6667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52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6,701,338.84元,扣除承销保荐等发行费用人民币53,722,251.91元(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2,979,086.93元。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 00048号),确认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7日入账。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余额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等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并连同保荐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分别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1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于2021年5月11日完成营业执照中公司名称变更,后续相继完成业务章变更与人行备案,变更后名称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说明
1、危化品绿色安全智能船舶大数据平台项目为非生产性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本项目的实施完工后,将改善公司现有研发条件,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研发实力,满足公司技术研究和业务的需求,有助于提升公司在研发设计、运营中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
2、补充流动资金,为非生产性项目,用于缓解公司资金周转压力、降低财务费用,为公司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系通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提升来体现效益,故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的说明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的说明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明
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说明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九)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十)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2022年6月30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规的情形。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项目投资效益为内部收益率。该募投项目船舶经营周期为19年,投资项目船舶陆续投入营运,截至目前运营时间相对较短,因此难以在目前阶段确定所投资的项目是否达到承诺的整个投资项目经营周期预计的内部收益率。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9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章程》修订概况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具体公告如下:
■
■■
■
注:因修订内容包含条款增加,原条款序号及涉及条款序号的内容相应顺延调整。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最终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0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2年9月9日(星期五)下午14:30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9日9:15至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5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2年9月5日(星期一)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兴隆路12号7幢十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
2、特别说明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中1.00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进行登记(授权委托书样式详见附件2)。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证券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不接受电话登记。
(3)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材料复印件由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应将上述材料以专人送达、信函、传真或邮件方式送达本公司。
2.登记时间及地点
(1)现场登记时间:2022年9月8日9:00—11:30,13:30—17:00。
(2)信函、传真、邮件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8日17:00。来信请在信函上注明“盛航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地点: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兴隆路12号7幢十楼会议室。
3、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5-85668787(董秘办)
指定传真:025-85668989(传真请注明:董秘办)
指定邮箱:njshhy@njshshipping.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股东大会登记)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等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为:361205;
2、投票简称为:盛航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9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9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自然人股东《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受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并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打“√”)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
请将表决意见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所对应的方格内打“√”,多打或者不打视为弃权。
如果本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是 □ 否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书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件3:机构股东《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名称: 受托人姓名: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出席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并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打“√”)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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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表决意见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所对应的方格内打“√”,多打或者不打视为弃权。
如果本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是 □ 否
委托人签名(加盖公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书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盛航海运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本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对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 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4. 促进本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5. 提高本公司透明度、改善本公司的治理结构;
6. 最终实现本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 证券分析师;
3.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 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八条 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本公司的发展战略;
2.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 本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融资、重大投资决策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募集资金使用和收益、对外合作、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等各种信息;
4.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信息;
5. 企业文化;
6.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7.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9.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10. 投资者关心的与本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营运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其职责主要包括:
1.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2. 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3.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4.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5. 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2. 制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计划和目标。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结合本公司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和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公司推介、媒体合作等活动计划的制定;
3. 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分析研究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对投资者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投资者动向;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及金融业发展动向、货币及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4. 会议筹备。协助筹备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并准备会议材料;
5. 信息披露。协助公司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报送、披露工作,以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的披露;
6. 与投资者沟通。根据本公司经营情况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并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将投资者对本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本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7. 接待投资者。接待投资者来访,并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沟通,提高投资者对本公司的关注度;
8.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
9.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维护本公司网站中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参与更新网上本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10.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导,参与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导;
11. 横向交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的合作、交流;
12.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2. 股东大会;
3. 本公司网站;
4. 邮寄资料;
5. 电话咨询;
6. 媒体采访和报导;
7. 分析师会议;
8. 业绩说明会;
9. 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10. 一对一沟通;
11. 现场参观;
12. 路演;
13. 问卷调查;
14. 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上市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经营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方面;
2.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资本市场营销技巧;
5.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 有较强写作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将随着投资者关系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5日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相关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第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也不得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己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同时涉及本制度第四节、第五节和第七节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