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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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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1012          公司简称:隆基绿能

  第一节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

  ■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公司于2022年4月1日收到《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用电价格的函》(云发改产业函[2022]103号),函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清理优惠电价政策的要求,取消公司在云南省享有的优惠电价政策和措施,自2021年9月1日起,公司全部用电价格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方式形成,直接与电网企业结算。鉴于公司在云南省内的投资项目不能再执行原合作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电价,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在云南省内投资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时公司在云南投资项目中未完成的部分可能存在发生变更的风险。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2-095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8月2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芜湖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投资建设芜湖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鄂尔多斯年产46GW单晶硅棒和切片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投资建设鄂尔多斯年产46GW单晶硅棒和切片项目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2年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预计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增加2022年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预计额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隆基乐叶在三井住友银行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授信业务并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关联董事刘学文、田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农业银行申请授信业务的议案》

  根据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申请授信总额15亿元人民币,有效期一年,担保方式为信用。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系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和修订情况,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以下17项治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相关制度全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制度全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失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制度全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制度全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第十项议案中的第6、13、14、15、16项子议案、第十二项议案、第十三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 临2022-096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8月23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能够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授信业务并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1012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2-098号

  债券代码:113053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芜湖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芜湖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

  ●预计总投资额:251,873万元(含流动资金)。

  ●风险提示:

  1、本次项目实施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市场环境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的风险。

  2、鉴于本次项目投资建设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3、本项目的预计投资金额与投资收益均为根据当前市场条件的预测,不构成公司的业绩承诺。如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对项目预计经济效益产生影响。

  一、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需要和产能规划,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芜湖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光伏”)拟在安徽芜湖投资建设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芜湖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项目的投资运营和管理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光伏,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芜湖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22年4月26日

  3、注册地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汽经一路5号1-57

  4、注册资本:30,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王永丰

  6、业务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程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出资比例: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芜湖光伏100%股权。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芜湖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

  2、项目地点: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江北集中区沈巷片区皖兴路以北、玉带路以西。

  3、项目内容:拟租赁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实施二次装配及安装工程,投入组件生产设备和工器具,形成年产10GW高效单晶组件产能。

  4、投资进度:在租赁厂房和配套设施具备生产使用条件的前提下,预计2023年下半年开始投产。

  5、项目投资预算:本项目预计总投资251,873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23,433万元,流动资金128,439万元,投资资金来源于自筹。

  6、项目收益情况:本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实现年均营业收入1,535,592万元,年均净利润26,333万元(基于目前市场条件测算,不构成业绩承诺)。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投产后,公司将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进一步扩大高效单晶组件产能,不断满足市场对高效单晶产品的需求,提升公司规模优势和市场竞争力。项目投资完成后,不会产生新增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五、风险分析

  1、本次项目实施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市场环境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的风险。

  2、鉴于本次项目投资建设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3、本项目的预计投资金额与投资收益均为根据当前市场条件的预测,不构成公司的业绩承诺。如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对项目预计经济效益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1012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2-099号

  债券代码:113053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鄂尔多斯年产46GW单晶硅棒和切片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鄂尔多斯年产46GW单晶硅棒和切片项目。

  ●预计总投资额:1,075,438.94万元(含流动资金)。

  ●风险提示:

  1、本次项目实施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市场环境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的风险。

  2、鉴于本次项目投资建设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3、本项目的预计投资金额与投资收益均为根据当前市场条件的预测,不构成公司的业绩承诺。如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对项目预计经济效益产生影响。

  一、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战略发展需求,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12日、2022年8月14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和《投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就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蒙苏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年产46GW单晶硅棒和切片项目、30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及5GW高效光伏组件项目达成合作意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2022年8月15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推进上述鄂尔多斯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鄂尔多斯年产46GW单晶硅棒和切片项目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项目的投资运营和管理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鄂尔多斯市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隆基”),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鄂尔多斯市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22年5月20日

  3、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创业大厦B座605办公室

  4、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陈红

  6、业务范围: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新材料技术研发

  7、出资比例: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鄂尔多斯年产46GW单晶硅棒和硅片项目。

  2、项目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蒙苏经济江苏工业园西片区。

  3、项目内容:鄂尔多斯隆基将租赁厂房、仓库及附属设施,负责本项目生产和工艺设备购置、安装及调试、流动资金投资和项目运营管理,形成年产46GW单晶硅棒和切片产能。

  4、投资进度:在租赁厂房和配套设施具备生产使用条件的前提下,预计2023年下半年开始投产。

  5、项目投资预算:本项目预计总投资1,075,438.9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772,907.29万元,流动资金302,531.64万元,投资资金来源于自筹。

  6、项目收益情况:本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实现年均营业收入3,329,195.95万元,年均净利润387,228.29万元(基于当前市场条件测算,不构成业绩承诺)。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投产后,有利于公司充分发挥技术和产品领先优势,抢抓光伏市场发展机遇,进一步提升公司硅片产能规模,优化公司产能布局,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项目投资完成后,不会产生新增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五、风险分析

  1、本次项目实施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市场环境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的风险。

  2、鉴于本次项目投资建设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3、本项目的预计投资金额与投资收益均为根据当前市场条件的预测,不构成公司的业绩承诺。如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对项目预计经济效益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1012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2-100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22年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预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商业银行

  ●委托理财金额:预计2022年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单日最高余额上限由80亿元增加至150亿元。

  ●委托理财产品类型: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履行的审议程序: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2年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预计额度的议案》。

  一、本次增加委托理财预计额度概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2022年度在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购买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单日最高余额上限为8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投资、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办理相关事项,预计及授权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单笔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为充分利用公司自有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含子公司)拟在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2022年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单日最高上限由80亿元提高至15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投资、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办理相关事项,本次新增额度的预计及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单笔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受托方均为公司主要合作的商业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收益率预计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且不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为保本、流动性好、收益较稳定的理财产品,不存在结构化安排。

  二、审议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2年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预计额度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为保本银行理财产品,但不排除投资理财产品存在银行破产倒闭带来的清算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针对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公司已建立并执行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将在进行委托理财时审慎评估并合理控制每笔委托理财的风险: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信用评级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的商业银行作为受托方。

  2、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将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资金管理部负责人进行审核后提交财务中心总经理审批。

  3、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将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本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将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通过购买保本、流动性好、收益较稳定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根据新金融准则要求,公司将购买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列报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该等理财产品到期收益列报于投资收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2022年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预计额度事项已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在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合理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将2022年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单日最高上限由80亿元提高至150亿元。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2-101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乐叶”)。

  ●本次担保金额:等值美元9000万元。

  ●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截至2022年8月22日,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99.8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12%,其中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为196.40亿元,对外担保余额为3.47亿元,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经营需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隆基乐叶在三井住友银行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金额等值美元9000万元整,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共享该授信额度,同时公司为隆基乐叶的共享额度提供保证担保。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新增融资类担保预计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不超过245亿元额度范围内,决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2022年提供新增融资类担保事项,授权期限自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议案新增担保金额在预计总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情况

  1、被担保人: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5年2月27日

  3、注册地点: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苑路8369号

  4、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5、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池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电子产品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7、与公司的关系:隆基乐叶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隆基乐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主要财务指标(单户报表)如下:

  单位:万元

  ■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尚未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内容以与银行签订的协议金额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在银行申请授信提供的担保,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可控,董事会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公司上述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8月22日,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99.8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12%,其中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为196.40亿元,对外担保余额为3.47亿元,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103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2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原股东配售837,504,000股新股。本公司向截至2019年4月8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隆基股份全体股东(总股份2,790,803,535股),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A股股份,配股价格为4.65元/股,最终本次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833,419,462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875,400,498.3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3,828,017,156.3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4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02360004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公司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092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0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公司已于2020年7月31日实际发行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4,955,482,5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 第0699 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公司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561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7,0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公司已于2022年1月5日实际发行7,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0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6,964,962,2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1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 第0030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公司2022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9年5月7日、2021年4月23日,公司(甲方)及全资子公司(丁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其中全资子公司分别指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公司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0年8月13日,公司(甲方)及全资子公司(丁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其中全资子公司分别指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及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2022年2月10日,公司(甲方1)及其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甲方2)、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甲方3)、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甲方4)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乙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本次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甲方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年产3GW单晶电池制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甲方应要求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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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1.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2.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46,135,805.88元和403,195,869.13元分别投入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和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3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9]02360029号《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9年6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49,331,675.01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5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800,000,000.00元(其中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00,000.00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2年3月28日,上述800,000,000.00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借款已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同时,授权财务中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1年2月5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 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于2021年1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21,698.82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中的120,000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剩余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滁州乐叶年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4,753.39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2,932.51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17,685.9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经于2022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6.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 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3)。

  2.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23,599,051.07元和251,346,548.38元分别投入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和银川年产15GW 单晶硅棒、硅片项目。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3018号《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20年8月26日,隆基股份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74,945,599.4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5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800,000,000.00元(其中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00,000.00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1年11月29日,上述1,000,000,000.00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借款已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同时,授权财务中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1年3月29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 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结项并将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隆基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 剩余的31,695.06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6.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将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实施主体由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变更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银川市西夏区济民路以南、宏图南街以东。项目名称将由“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

  2022年7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将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实施主体由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银川光伏厂区地址)变更为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5号(银川隆基厂区地址)。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 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5)。

  2.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无。

  3.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2年7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5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4.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无。

  5. 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无

  6.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于2021年1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6,512.26万元合计120,000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将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实施主体由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变更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银川市西夏区济民路以南、宏图南街以东。项目名称将由“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结项并将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节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隆基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

  2022年7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将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实施主体由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银川光伏厂区地址)变更为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5号(银川隆基厂区地址)。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无。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无。

  特此公告。

  附表 1: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 2:变更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表 3: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 4:变更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表 5: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 6:变更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附表1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3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6,614.8万元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

  注2: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6,512.26万元合计120,000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2022年4月1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121,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实施102,000万元减资程序尚在进行中,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募集资金尚未投入。

  注:3: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已于2020年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1,786.81万元系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和利息。

  注4: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2022年1-6月实现效益11,721.36万元,低于承诺效益,达到承诺效益的59.09%;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2022年1-6月实现效益5,304.60万元,低于承诺效益,达到承诺效益的50.19%。两个募投项目本期实现的效益低于承诺效益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受上游原材料价格持续维持高位,电池、组件环节盈利承压,同时上游的价格上涨还抑制了下游部分需求,导致行业开工率有所下降等多重因素影响所致。截至2022年6月30日,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累计实现效益121,070.15万元,已超过累计预计效益。

  附表 2

  变更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2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表3

  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银川光伏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已于2021年4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2,014.93万元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和利息。

  注2:2022年5月20日,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对银川光伏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予以结项并将银川光伏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结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隆基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 剩余的4,738.47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实施60,000万元减资程序尚在进行中,嘉兴隆基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募集资金尚未投入。

  注3:原西安泾渭新城年产 5GW 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7,170.89万元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和利息。

  注4:报告期内,因公司对原西安泾渭新城年产 5GW 单晶电池项目部分厂房进行改造和功能调整,并将8条产线及配套设备搬迁至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叠加报告期内上游原材料价格持续维持高位使得电池环节盈利承压,导致项目2022年1-6月实现效益11,463.04万元,低于承诺效益,达到承诺效益的57.62%。

  附表4

  变更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2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报告期内,因公司对原西安泾渭新城年产 5GW 单晶电池项目部分厂房进行改造和功能调整,并将8条产线及配套设备搬迁至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叠加报告期内上游原材料价格持续维持高位使得电池环节盈利承压,导致项目2022年1-6月实现效益11,463.04万元,低于承诺效益,达到承诺效益的57.62%。

  附表5

  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截至2022年6月30日,西咸乐叶15GW电池项目尚在建设期,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尚在筹备中,差异金额为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注2:截至2022年6月30日,西咸乐叶15GW电池项目尚在建设期,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尚在筹备中,故不适用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附表6

  变更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2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绿能”“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信证券所作出的承诺或声明。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主体: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债券代码:113053

  (四)债券简称:隆22转债

  (五)发行规模:700,000.00万元

  (六)债券期限:6年,即2022年1月5日至2028年1月4日

  (七)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20%、第二年为0.40%、第三年为0.80%、第四年为1.20%、第五年为1.60%、第六年为2.00%

  (八)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自2022年7月11日至2028年1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初始转股价格:82.65元/股

  (十)当前转股价格:58.84元/股

  (十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7%(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除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四)担保情况: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五)债券的资信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联合资信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2022年跟踪评级结果为: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维持“隆 22 转债”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于2022年8月22日披露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94号),关注到有关媒体报道了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李春安先生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的相关新闻,并就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做了说明。

  三、本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

  1、李春安先生非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李振国先生和李喜燕女士的一致行动人。截至2022年6月30日,李春安先生持有发行人股份160,143,858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11%,持股比例未超过5%,比例较低。本次立案事项对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不产生重大影响。

  2、目前,李春安先生在发行人不担任包括董事在内的任何职务,且不参与发行人日常的经营和管理。本次立案事项对发行人经营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3、经发行人向李春安先生确认,其本次被立案事项涉嫌内幕交易标的并非发行人股票,且不涉及发行人的相关事项。

  国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2-097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基绿能”)于2022年8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2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原股东配售837,504,000股新股。本公司向截至2019年4月8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隆基绿能全体股东(总股份2,790,803,535股),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A股股份,配股价格为4.65元/股,最终本次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833,419,462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875,400,498.3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3,828,017,156.3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4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02360004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建设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和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

  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21,698.82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中的120,000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剩余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滁州乐叶年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4,753.39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2,932.51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17,685.9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092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0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公司已于2020年7月31日实际发行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4,955,482,5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 第0699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建设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和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结项并将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隆基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 剩余的31,695.06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561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7,0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公司已于2022年1月5日实际发行7,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0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6,964,962,2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1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030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建设西咸乐叶年产1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和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

  本次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将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嘉兴隆基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西咸乐叶年产1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和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的相关款项支付。

  二、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应付设备、材料以及工程款等,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及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公司依据相关合同明确信用证支付方式,并提交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

  2、具体信用证支付时,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开证申请单办理相应的信用证开立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开立信用证及信用证到期兑付的明细表。

  3、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信用证到期兑付后所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归还垫付的自有资金。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二)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及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公司依据相关合同明确外汇的种类及金额,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2、具体办理外汇支付时,财务部根据审批后付款申请单的外汇种类及金额,办理自有外汇付款、信用证承兑等,并按月汇总外汇使用支付资金明细表(外汇支付按照交易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金额)。

  3、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通过自有外汇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到公司一般账户,用于归还垫付的自有资金。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设备、材料以及工程款等,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能够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本次拟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隆基绿能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对隆基绿能本次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计划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2-102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基绿能”)的控股子公司西安隆基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氢能”)和无锡隆基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氢能”)。

  ●本次担保金额:5亿元。

  ●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截至2022年8月22日,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99.8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12%,其中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为196.40亿元,对外担保余额为3.47亿元,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经营需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授信业务并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0亿元,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同时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及无锡氢能在中信银行西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共用额度人民币5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1年。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天津汇智共赢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智共赢”)持有隆基氢能8.14%的股权,公司董事兼财务负责人刘学文、原董事胥大鹏、董事田野、董事会秘书刘晓东作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持有汇智共赢的有限合伙份额。由于被担保方的其他股东未按投资比例提供担保,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已发表了事前认可并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刘学文、田野已回避表决。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新增融资类担保预计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不超过5亿元额度范围内,决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2年提供新增融资类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包括隆基氢能及其子公司,授权期限自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议案新增担保金额在预计总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情况

  (一)隆基氢能

  1、成立时间:2021年3月31日

  2、注册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C0101-1F420

  3、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4、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节能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的关系:隆基氢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隆基绿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投资”)持有隆基氢能51.07%的股权,汇智共赢持有隆基氢能8.14%的股权,上海朱雀嬴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隆基氢能22.51%的股权,上海氢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隆基氢能14.28%的股权,天津汇智共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隆基氢能0.79%的股权,上海氢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隆基氢能3.21%的股权。

  公司董事兼财务负责人刘学文、原董事胥大鹏、董事田野、董事会秘书刘晓东作为公司关联自然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汇智共赢间接持有隆基氢能股权。汇智共赢股权结构如下:

  ■

  7、财务情况:隆基氢能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主要财务指标(单户报表)如下:

  单位:万元

  ■

  (二)无锡氢能

  1、成立时间:2021年4月20日

  2、注册地点:无锡市新吴区锡梅路102号

  3、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4、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节能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的关系:无锡氢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持有其100%股权。

  7、财务情况:无锡氢能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尚未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内容以与银行签订的协议金额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银行申请授信提供的担保,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可控,董事会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隆基氢能及无锡氢能在银行申请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公司能够对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财务进行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隆基绿能本次为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及无锡氢能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隆基绿能本次为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及无锡氢能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8月22日,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99.8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12%,其中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为196.40亿元,对外担保余额为3.47亿元,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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