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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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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不进行半年度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

  ■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1: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年4月起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注2:报告期指2022年1~6月,报告期末指2022年6月30日。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

  ■

  2.4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 □不适用

  ■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围绕上游产业链布局,在印度尼西亚苏拉威西省Morowali县青山工业园打造海外焦炭生产基地,合资设立PT. KinRui New Energy Technologies Indonesia(中文名称:印尼金瑞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PT. KinXiang New Energy Technologies Indonesia(中文名称:印尼金祥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建设年产260万吨、390万吨焦炭项目。两个项目陆续投产后,将成为公司的新业务板块,并大幅度提升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第二季度钢材产销量及主要产品平均售价等经营数据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二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9)。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批准报送日期:2022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00282 证券简称:南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77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8月23日下午2:30在公司202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祝瑞荣、姚永宽、张良森、应文禄、王翠敏、王全胜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黄一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报告期,公司钢材产量489.24万吨,同比下降8.55%(主要系公司按照2022年度全面预算的部署,完成2#高炉大修和炼钢炉役检修),完成年度计划的45.80%;钢材销量476.44万吨,同比下降9.75%;实现营业收入348.87亿元,同比下降9.5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92亿元,同比下降34.0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为678.74亿元,比上年度末增长17.6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59.62亿元,比上年度末下降1.61%;资产负债率为55.3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38%。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和登载于上交所网站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第二季度主要经营数据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交所网站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二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9)。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应文禄、王翠敏和王全胜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交所网站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临2022-080)。

  (三)审议通过《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关联董事黄一新、祝瑞荣、钱顺江、张良森、陈春林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他董事(含3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应文禄、王翠敏和王全胜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经审阅公司出具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是客观、公正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结论。”

  内容详见同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同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重新制定)。

  (五)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应文禄、王翠敏和王全胜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交所网站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81)。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282  证券简称:南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78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本次会议于2022年8月23日下午在公司202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芳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重要提醒》的有关要求,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该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前,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内幕知情人的内部登记管理,未发现参与2022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282   证券简称:南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79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2年第二季度的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一、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1: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年4月起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注2:报告期指2022年1~6月,报告期末指2022年6月30日,下同。

  二、品种产量、销量、售价情况

  ■

  注:由于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可能导致尾数之和与合计值有差异。

  三、其他经营动态

  经营环比增长:2022年第二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8.40亿元,环比增长4.6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6亿元,环比增长8.31%。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678.74亿元,比上年度末增长17.6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59.62亿元,比上年度末下降1.61%;资产负债率为55.3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38%。

  先进钢铁材料:报告期,公司先进钢铁材料利润贡献持续提升,销量为88.75万吨,同比增长2.27%;占钢材产品总销量18.63%,占比增加2.19个百分点;综合平均销售价格6,234.94元/吨(不含税),同比增长9.04%;毛利率16.80%,同比增加0.60个百分点;毛利总额9.30亿元,同比增长15.68%。

  海外年产650万吨焦炭项目:公司围绕上游产业链布局,在印度尼西亚苏拉威西省Morowali县青山工业园打造海外焦炭生产基地,合资设立PT. KinRui New Energy Technologies Indonesia(中文名称:印尼金瑞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PT. KinXiang New Energy Technologies Indonesia(中文名称:印尼金祥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建设年产260万吨、390万吨焦炭项目。

  印尼金瑞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60万吨焦炭项目,共计建设4座5.5m焦炉。其中2#焦炉已于2022年5月出焦;1#焦炉于2022年7月点火烘炉;3#焦炉已筑炉、4#焦炉正在进行基础施工;焦炉配套设施已部分投产。2022年第二季度,印尼金瑞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焦炭销量4万余吨,实现营业收入16,431.31万元、净利润1,201.33万元。

  印尼金祥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90万吨焦炭项目,共计建设6座5.5m焦炉。其中,2#焦炉已筑炉,其余焦炉及其配套设施正在按序推进现场施工。

  两个焦炭项目投产后,合计将具备年产650万吨焦炭规模,将成为公司新业务板块,并大幅度提升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本公告经营数据未经审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审慎使用。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282 证券简称:南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80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99号)核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钢股份”)非公开发行446,905,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下同),发行价为每股4.00元。截至2017年9月14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1,787,6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含税28,858,133.0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758,761,866.95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衡验字〔2017〕00118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存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履行使用审批手续,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1、2017年9月26日,本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江北新区支行”)签署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2017年10月20日,本公司与南京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国贸”)、国泰君安、建行江北新区支行签署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南钢国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发展”)之全资子公司。

  3、2018年10月22日,本公司与南钢发展、国泰君安、浦发银行南京分行签署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南钢发展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4、2018年10月26日,本公司与南京金江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炉料”)、国泰君安、浦发银行南京分行签署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金江炉料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均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2年6月30日,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及余额情况如下:

  ■

  三、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等相关要求进行编制,该表反映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募投项目中工程类项目部分资金由施工方先行垫付,公司支付的部分项目工程款以应付款项方式结算,故总体实际项目建设进度大于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2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2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31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继续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起12个月有效期内滚动使用。

  2022年上半年,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2022年7月4日,南钢股份按期赎回该笔现金管理及到期收益55,111.11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到期的产品均按期赎回,尚未到期余额为5,000万元。报告期,公司收到现金管理收益合计为3,792,083.34元。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2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022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2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2018年9月5日分别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原项目高效利用煤气发电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剩余拟使用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变更为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原料场环保封闭改造项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122,745.37万元。

  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0月29日分别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原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原料场环保封闭改造项目进行变更,同时新增烧结机烟气脱硝脱硫工程、球团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焦炭库封闭技术改造项目、工业互联网建设项目、一体化智慧中心建设项目等项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为69,045.37万元。

  2022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披露信息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调整后投资总额包含募集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现金管理取得的净收益,投入总额以最终实际可用金额为准。

  注2:原料场环保封闭改造项目、焦炭库封闭技术改造项目投入募集资金超出部分均来源于各自项目的利息收入及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

  

  证券代码:600282  证券简称:南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81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 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应文禄、王翠敏和王全胜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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