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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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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证券代码:002036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债券代码:128101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零二二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联创电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3,750.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公司截止2022年8月19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106,284.3977万股的3.53%。其中,首次授予权益3,594.00万份,约占公司截止2022年8月19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106,284.3977万股的3.38%,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95.84%;预留权益156.00万份,约占公司截止2022年8月19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106,284.3977万股的0.15%,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4.16%。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具体如下: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500.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公司截止2022年8月19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106,284.3977万股的2.35%。其中,首次授予2,396.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公司截止2022年8月19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106,284.3977万股的2.25%,约占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95.84%;预留104.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公司截止2022年8月19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106,284.3977万股的0.10%,约占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4.1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和行权安排的情况下,拥有在可行权期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2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公司截止2022年8月19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106,284.3977万股的1.18%。其中,首次授予1,198.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截止2022年8月19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106,284.3977万股的1.13%,约占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5.84%;预留52.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截止2022年8月19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106,284.3977万股的0.05%,约占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16%。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480.75万股,占公司截止2022年8月19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106,284.3977万股的1.39%。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8.43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22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六、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05人。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30%、30%、40%;预留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各为5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0%、30%、4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各为50%。

  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2、上述“车载光学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车载光学”的营业收入。

  3、上述“归属于股东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联创电子承诺: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联创电子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计划中作如下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本次股权激励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在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和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订了《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制定激励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持续的回报。

  三、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激励计划及计划的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及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05人。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二)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四)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五)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审核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第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500.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公司截止2022年8月19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106,284.3977万股的2.35%。其中,首次授予2,396.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公司截止2022年8月19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106,284.3977万股的2.25%,约占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95.84%;预留104.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公司截止2022年8月19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106,284.3977万股的0.10%,约占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4.1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和行权安排的情况下,拥有在可行权期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上述“公司股本总额”为公司截止2022年8月19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106,284.3977万股。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之日起计算。

  4、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可行权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表所示:

  ■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8.43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18.43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18.43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17.84元/股。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同。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授予的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2、上述“车载光学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车载光学”的营业收入。

  3、上述“归属于股东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如下表所示:

  ■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行权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详见《考核办法》。

  (七)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说明

  1、行业发展前景分析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研发、生产及销售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运动相机、智能驾驶、智能家居、VR/AR等配套的光学镜头、摄像模组及触控显示一体化等关键光学、光电子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发起设立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投资集成电路产业,是江西省电子信息重点企业和南昌市重点企业。公司秉承“联合共赢、创新发展”的企业精神和“品质为基、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努力将公司建设成规模超百亿、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基业长青的光学光电子研发制造企业。

  为进一步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继续建立完善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公司拟实施新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光学车载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能够体现公司主营业务的成长性,并直接地反映公司车载光学产业的增长情况。

  2、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本次设定的公司业绩指标是公司结合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具有较高的挑战性,压力与动力并存,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利于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多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行权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八)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配股

  P=P0×(P0+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九)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统计的可行权数量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2年8月22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 标的股价:18.64元/股(2022年8月22日收盘价)

  ② 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③ 历史波动率:20.95%、20.27%、21.77%(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一年、二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④ 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396.00万份,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6,576.77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2年10月授予股票期权,且股票期权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2年至2025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2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公司截止2022年8月19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106,284.3977万股的1.18%。其中,首次授予1,198.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截止2022年8月19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106,284.3977万股的1.13%,约占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5.84%;预留52.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截止2022年8月19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106,284.3977万股的0.05%,约占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16%。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

  ■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上述“公司股本总额”为公司截止2022年8月19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106,284.3977万股。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可解锁日、解锁期、禁售期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22元/股。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9.22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8.92元/股。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同。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①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②上述“车载光学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车载光学”的营业收入。

  ③上述“归属于股东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详见《考核办法》。

  (七)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保持一致,相关合理性分析请参见本计划“第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七)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说明”。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0+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票面金额。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后,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公司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九)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3、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4)配股

  P= (P0+P1×n)/(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4、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各期业绩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2、限制性股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198.0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1,285.16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2年10月授予,则2022年-2025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授权、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注销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五)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授予日、缴款金额、《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六)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七)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行权和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股票期权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二)限制性股票解锁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行权/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第五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或双方签订的《股票期权授权和限制性股票认购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或获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六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2—106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或专人书面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8月22日10: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曾吉勇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采取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进行,其中4名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和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制订了《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陆繁荣、罗顺根、饶威拟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陆繁荣、罗顺根、饶威拟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以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股票期权授权前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的股票期权份额与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除限售资格、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除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11、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2、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3、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4、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陆繁荣、罗顺根、饶威拟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4、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议于2022年9月14日(星期三)14:30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2—107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或专人书面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于2022年8月22日9: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丹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并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和长期可持续发展,制定了《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障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实现公司、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将通过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司情况说明。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2—108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刘卫东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刘卫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征集人承诺,自征集日至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刘卫东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9月14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公告所述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公告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及声明

  (一)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卫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刘卫东先生,汉族,1966年10月出生,法律硕士、律师。198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1993年开始执业于江西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系高级合伙人、主任。现任江西省政协委员、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省律协常务副会长、省新联会副会长、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江西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四)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征集人声明如下:

  本人刘卫东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本公司拟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征集股东表决权而制作并签署本公告。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表决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表决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征集表决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征集表决权行动的履行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征集表决权的具体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联创电子

  股票代码:002036

  法定代表人:曾吉勇

  董事会秘书:卢国清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699号

  联系电话:0791-88161608

  联系传真:0791-88161608

  电子邮箱:lcezqb@lcetron.com

  (二)本次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1、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委托投票股东应当同时明确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的投票意见,征集人将按委托投票股东的意见代为表决。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109)。

  三、征集主张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投了赞成票。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2年9月6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起止时间:2022年9月7日-2022年9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表决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表决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为: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699号,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收件人:熊君、郑小昕

  邮政编码:330096

  联系电话:0791-88161608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表决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刘卫东

  2022年8月23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人声明:本人【      】或公司【                  】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表决权而制作并公告的《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征集表决权公告》”)全文、联创电子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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