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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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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7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8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16日以微信电子文件的方式发出。

  2.会议于2022年8月19日9: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董事6名。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绍增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审核,全体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要求,其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外披露该报告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2022-096)及摘要(公告编号:2022-097)。

  (二)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2022 年上半年,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和专项使用,并按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2年 1-6 月份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100)。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更加

  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

  信息,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3)。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意见。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9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现场结合通讯)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16日以微信电子文件的方式发出。

  2.会议于2022年8月19日13:00在公司会议室以腾讯视频会议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阎涛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出具了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2022-096)及摘要(公告编号:2022-097)。

  (二)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执行,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2年 1-6月份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1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

  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3)。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0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公司2017年9月非公开募集资金有关的募投项目已于2019年度结项,且有关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此后年度公司将无需披露该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参见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20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本报告仅对2016年10月非公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予以披露。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乌力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184号)核准(注: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曾用名,上市公司已于2016年7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更名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4,921,400股新股,发行价16.54元/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70,000,000.0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69,999,95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0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64,999,956.00元。截至2016年10月2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0月26日出具的XYZH/2016TJA10473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使用募集资金0元,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939,038.68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157,498.98万元,累计收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收益61.44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267.46万元。

  2022年1月24日,公司因未偿还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募集资金账户中的7,336,314.33元被法院司法划转。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962,881.01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2017年9月27日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缓解公司流动资金的压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11,794.05万元,并于2017年1月10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已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7年1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截至2018年1月18日,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人民币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18年1月1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在上述额度内,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6,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8年2月26日,公司已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18年2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中20,000万元来自公司收购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所募集的资金,20,000万元中有8,000万元来自用于京蓝智慧生态云平台项目的募集资金。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召开了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将云平台项目结项后产生的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按照股东大会的批准将上述8,000万募集资金由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9年2月25日,公司已将其余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2,0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16年完成了收购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完成后公司拟使用10,659.34万元募集资金用于高效节水配套新材料研发与中试生产项目;拟使用5,920.71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年产600台大型智能化喷灌机生产项目;拟使用10,232万元募集资金用于京蓝智慧生态云平台项目。

  现上述三个项目均已结项,截至2018年11月26日,高效节水配套新材料研发与中试生产项目产生结余募集资金4,296.29万元、年产600台大型智能化喷灌机生产项目产生结余募集资金84.45万元、京蓝智慧生态云平台项目结余募集资金为5,269.44万元。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上述结余募集资金总额为9,650.18万元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五)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公司2022年上半年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无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无。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1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等共七个被告人,目前案件处于一审开庭调解阶段;

  2、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等为被告;

  3、涉案金额98825939.97元;

  4、针对本次诉讼事项,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积极应诉,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收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赛罕区法院”)发出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书,现对本案件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被告一: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京蓝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三: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乌力吉

  被告五:金慧君

  被告六:郭绍增

  被告七:朱锦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500万元及截止2021年9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3825939. 97元,共计 98825939. 97元;

  2、被告一以抵押的蒙(2019)翁牛特旗不动产权第0007437 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为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3、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4、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0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一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880000】的《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500万元,借款到期日2021年8月12 0,借款利率为7%, 未按照合同约定清偿本金的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罚息、复利均按照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上述债务由被告一所有的蒙(2019)翁牛特旗不动产权第0007437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押担保,并签署了(332002)浙商银高抵字(2019)第00001号的《最高额抵 押合同》及编号为浙商呼分补充(2020)第001号《补充协议》; 被告二、四、五、六、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了(332002) 浙商银高保字(2019)第0005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编号

  为浙商呼分补充(2020)第001号《补充协议》;被告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了 (332002)浙商银高保字(2019)第00056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编号为浙商呼分补充(2020)第001 号《补充协议》。原告于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一提供借款9500 万元。

  被告一自2021年6月20日开始拖欠借款利息,贷款到期日2021年8月12日也未归还本息,截止2021年9月30日拖欠原告本金95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3825939.97元,共计 98825939. 97元。担保人被告二、三、四、五、六、七也未履行 相应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因此,原告向赛罕区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进展情况

  2022年8月4日赛罕区法院组织了线上开庭调解。

  2022年8月15日公司收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于调解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借款本金9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724200.88元,及截至2022年8 月4日的复利、罚息及罚息的复利10553412.14元(之后的复利以未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罚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0.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京蓝控股有限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乌力吉、金慧君、郭绍增、朱锦在被告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内对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被告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有权对被告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位于乌丹镇玉龙工业园区蒙(2019)翁牛特旗不动产权第0007437号建筑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工业用地、宗地面积58198.21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7498.87平方米,不动产证明蒙(2019)翁牛特旗不动产证明第0003227号]协议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35930元(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7965元,由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京蓝控股有限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乌力吉、金慧君、郭绍增、朱锦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由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京蓝控股有限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乌力吉、金慧君、郭绍增、朱锦共同负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附件。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积极应诉,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备查文件

  1、《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

  ■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2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共四个被告人,目前案件一审已判决;

  1、公司控股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一;

  2、涉案金额126410777元;

  3、针对本次诉讼事项,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积极应诉,不排除公司将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诉,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园林”)已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书,现对本案件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一: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天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四:潍坊尚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前三被告签订的《潍坊高新区路域提升项目PPP项目合同》;

  2、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违约金134335381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9月8日,其后的违约金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计算)

  3、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500000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潍坊高新区路域提升PPP项目是高新区民生项目,经公开招标,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中标社会资本方。2019年2月,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签订了《潍坊高新区路域提升项目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潍坊高新住建局为潍坊高新区路域提升项目的实施机构,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为社会资本方,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由该三被告组成项目公司(即被告四)实施本项目;另约定,该三被告应对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合同承担连带责任;项目公司成立后15日内,该三被告需出资6000万元的99%;该三被告与项目公司负责按照融资方案完成融资,项目融资资金78604.05万元;本项目总投资约为100425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75150万元;本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三年;另约定了该三被告的违约责任内容,包括未足额出资到项目公司的违约责任,未融资到位的违约责任,项目资金被挪用的违约责任,施工进度延误的违约责任;除违约责任外,《PPP项目合同》还约定了赔偿责任即违约方需承担咨询费用等赔偿损失。

  《PPP项目合同》签订后,前三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成立项目公司即被告四潍坊尚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但并未按约进行注册资本的出资,也未按照约定融资投入项目建设,且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资金被被告挪用,施工进度严重延误,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及损失。同时,基于被告存在的上述严重违约行为,致使PPP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三、诉讼进展情况

  2022年8月15日公司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章裁判文书》,案号(2021)鲁07民初458号,一审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中天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天津)有限公司签订的《潍坊高新区路域提升项目 PPP 项目合同》;

  二、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中天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天津)有限公司、潍坊尚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约金及咨询费损失125684800元;

  三、驳回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9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25977元,由被告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中天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尚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积极应诉,不排除公司将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诉,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备查文件

  1、《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章裁判文书》;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3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15号准则解释”),该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15号准则解释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15号准则解释规定的起始日期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更加

  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

  信息,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

  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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