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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决定事项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2-09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决定事项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公司采取切实有效举措,积极追偿应收款项,确保资金安全。针对具体问题,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整改措施,于2022年6月25日披露了《关于西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2-064),于2022年8月12日披露了《关于西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决定事项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

  现将该事项的后续整改落实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向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大额转款有关事项

  整改报告中列示的解决措施:

  (一)欠款方出具还款承诺函

  2021年度审计期间,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于2022年4月向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出具还款承诺函,确认对拉萨啤酒欠款270,351,701.39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还款方式具体如下: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及增信、增量投入解决措施

  (1)罗希先生、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作为西藏发展的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就解决拉萨啤酒应收青稞啤酒欠款 270,351,701.39 元(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还款事宜,向拉萨啤酒出具了以下承诺:

  ①协助拉萨啤酒,积极协调和推进青稞啤酒按其出具承诺计划的约定向拉萨啤酒及时支付欠款;

  ②如青稞啤酒未按承诺还款计划支付欠款,自愿对上述欠款的支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含连带责任保证);

  ③本承诺函系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有决策权的内部机构决议通过,一经作出,不得撤回、撤销,不得主张无效、解除。

  (2)承诺的增量投入解决措施:

  于2022年12月30日前通过处置资产等方式解决1亿元,于2023年6月15日前解决剩余款项170,351,701.39 元。

  (3)承诺的增信措施:

  以评估价值不低于两亿元的车库资产(权利未受限),为上述款项偿还设定抵押,于2022年8月15日前完成抵押手续。

  (三)上市公司催促欠款方履行还款承诺,如其未按期归还任一期款项,将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其提起诉讼,并催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保证及增信承诺。

  牵头责任人:公司董事长  落实部门:公司财务部、法务部

  整改落实进展情况:截至目前,青稞啤酒尚未按照其承诺向拉萨啤酒支付应于2022年7月31日归还的500万元款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尚未以评估价值不低于两亿元的车库资产(权利未受限)为上述款项偿还设定抵押,反馈因受成都、西藏疫情影响,将于9月30日前履行。

  二、关于拉萨啤酒向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大额转款有关事项

  整改报告中列示的解决措施:

  (一)欠款方出具承诺函

  2021年度审计期间,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产业”)于2022年4月向拉萨啤酒出具承诺函,具体如下:

  (1)往来款项

  截至到2021年12月31日,拉萨啤酒对福地产业往来账款应收款及利息合计10,470.01万元及拉萨啤酒应收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实际应收为西藏福地天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并由福地产业统一归还)的900万元。以上数据以实际发生为准。

  (2)承诺的还款方式:

  ①拉萨啤酒从福地产业采购市场所需的拉萨罐装啤酒(355毫升),福地产业尽最大努力在承诺函开始执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提供与上述欠款相等金额的拉萨罐装啤酒,拉萨啤酒将本承诺函第一条所涉及应收福地产业全部款项,作为采购福地产业货物的预付采购款项进行相应冲减。

  ②福地产业根据拉萨啤酒需求,向拉萨啤酒供应所采购的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拉萨罐装啤酒(355毫升),双方按照一级经销商市场价格每箱(每箱24罐)66元结算,且福地产业向拉萨啤酒提供符合标准的增值税发票。

  ③福地产业每月向拉萨啤酒供应30000至50000箱拉萨罐装啤酒,且尽最大努力在二年内完成全部供应(约172.31万箱)。

  ④福地产业从2022年5月20日起开始执行向拉萨啤酒供应上述拉萨罐装啤酒。

  ⑤福地产业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要求,出现质量问题由福地产业负责退换。

  ⑥拉萨罐装啤酒(355毫升)系目前在市场上流通的绿色罐装啤酒,执行标准:GB/T4927优级,酒精含量:≥3.3%vol,原麦汁浓度:10°P,配料:泉水、优质麦芽、大米、酒花。

  (3)福地产业谨此确认,本函为债务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取得所有必要和合法批准和授权。本函各个条款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函于承诺人盖章之日(2022年4月25日)起生效。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

  罗希先生、西藏盛邦就解决拉萨啤酒应收福地产业欠款104,700,141.63 元(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2019年受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地产业”)委托代收的900万元欠款的还款事宜,向拉萨啤酒出具了以下承诺:

  (1)协助拉萨啤酒,积极协调和推进福地产业按其出具承诺计划的约定向拉萨啤酒及时支付欠款;

  (2)如福地产业未按承诺还款计划支付欠款,自愿对上述欠款的支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含连带责任保证);

  (3)本承诺函系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有决策权的内部机构决议通过,一经作出,不得撤回、撤销,不得主张无效、解除。

  (三)截至2022年6月24日,福地产业尚未按照其承诺向拉萨啤酒供应罐装啤酒,公司将催促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尽快履行承诺,如其仍不履行,公司将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其提起诉讼。

  牵头责任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落实部门:公司财务部、法务部

  整改落实进展情况:截至目前,拉萨啤酒共收到福地产业于2022年6月29日至6月30日以及2022年7月20日至7月22日提供的合计6万箱拉萨啤酒(拉罐355毫升),结算金额按照一级经销商市场价格每箱(每箱24罐)66元结算,结算金额3,960,000元(含税价),该笔供货已入库并入账,目前已按照不含税金额抵扣回收福地产业对拉萨啤酒的欠款3,504,424.78元。

  三、关于拉萨啤酒对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的大额应收款项

  整改报告中列示的解决措施: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征包装”)未就2021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应收款项的函证进行回函,公司将委托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远征包装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催收欠款。

  牵头责任人:公司总经理  落实部门:公司法务部

  整改落实进展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拉萨啤酒已就其与远征包装之间的纠纷事项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于2022年7月5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2)成仲案字第2368号),相关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就其与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事项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被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拉萨啤酒于2022年8月18日收到《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2022)成仲案字第2368号),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16日组成仲裁庭,决定于2022年9月27日14时00分开庭。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通过查询公开信息获悉,远征包装作为申请人,以拉萨啤酒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案号为(2022)川01民特354号),案由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立案日期为2022年8月17日。

  四、关于拉萨啤酒对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额应收款项

  整改报告中列示的解决措施:

  (一)欠款方出具还款承诺函

  2021年度审计期间,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装”)于2022年4月向拉萨啤酒出具还款承诺函,确认对拉萨啤酒的欠款75,297,216.82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还款方式具体如下: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

  一是罗希先生、西藏盛邦就解决拉萨啤酒应收福地包装欠款 75,297,216.82元(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还款事宜,向拉萨啤酒出具了以下承诺:

  ①协助拉萨啤酒,积极协调和推进福地包装按其出具承诺计划的约定向拉萨啤酒及时支付欠款;

  ②如福地包装未按承诺还款计划支付欠款,自愿对上述欠款的支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含连带责任保证);

  ③本承诺函系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有决策权的内部机构决议通过,一经作出,不得撤回、撤销,不得主张无效、解除。

  二是于2022年7月30日前解决上述应收款项。

  (三)上市公司催促欠款方履行还款承诺,如其未按期归还任一期款项,将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其提起诉讼,并催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保证及增信承诺。

  牵头责任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落实部门:公司财务部、法务部

  整改落实进展情况:截至目前,福地包装尚未按照其承诺向拉萨啤酒支付应于2022年7月31日归还的500万元款项。拉萨啤酒未就福地包装欠款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提供的解决资金,反馈因受成都、西藏疫情影响,将于9月30日前履行。

  五、关于拉萨啤酒对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的大额应收款项

  整改报告中列示的解决措施:因与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饮品”)存在长期供货合作关系,针对尚未冲抵的500万元预付款,拟于2022年内进行冲抵;2021年度审计期间,福地产业于2022年4月出具的还款计划包括将根据拉萨啤酒的需求,向其供应所需的天地饮品加工的啤酒(355毫升),将福地产业2019年受天地饮品委托收到的900万元作为预付款冲抵采购款,并在两年内冲抵完毕;罗希先生、西藏盛邦就上述款项的还款事宜向拉萨啤酒出具承诺。

  牵头责任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落实部门:公司财务部、法务部

  整改落实进展情况:截至目前,拉萨啤酒预付天地饮品的货款500万元尚未冲抵,拟于本年内冲抵完毕。

  六、关于聘请专业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评估、调查

  整改报告中列示的解决措施:

  (一)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前聘请专业机构对目前欠款主体还款承诺、控股股东提出的增信增量解决措施提出评估意见,跟进并推动解决措施落实。

  牵头责任人:公司总经理  落实部门:公司财务部、法务部

  (二)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前聘请专业法律机构对拉萨啤酒资金转出流程和人员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对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予以追究;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并提出建议,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避免问题再次发生。

  牵头责任人:公司总经理  落实部门:公司财务部、法务部

  整改落实进展情况:2022年7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请律师事务所为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大额转款有关事项整改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议案》,决议聘请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为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大额转款有关事项整改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相关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与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宜签订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七、其他措施:后续加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强化对子公司经营、财务等事项的管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

  牵头责任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落实部门: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整改落实进展情况:正在推进履行中。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9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2-09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向

  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提起仲裁以及公司涉及(2018)浙01民初3924号借款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收到《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2022)成仲案字第2368号),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16日组成仲裁庭,决定于2022年9月27日14时00分开庭。另,公司今日通过查询公开信息获悉,远征包装作为申请人,以拉萨啤酒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案号为(2022)川01民特354号),案由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立案日期为2022年8月17日。

  2、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债务和解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

  3、截至公告日,公司5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为母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35,069,71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0.3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关于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就其与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事项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2)成仲案字第2368号纠纷)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就其与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征包装”)之间的纠纷事项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已于2022年7月5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2)成仲案字第2368号),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1、拉萨啤酒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

  拉萨啤酒提起仲裁的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纸箱采购合作协议》第五条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为:“双方同意:因本协议签订与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原则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一方均可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拉萨啤酒仲裁请求:

  (1)申请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纸箱采购合作协议》;

  (2)申请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预付的采购款人民币18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为336,350元);

  (3)申请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支付的2000万元纸箱诚意保证金并支付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为10,094,444.44元);

  (4)申请裁决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拉萨啤酒提起仲裁的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纸箱采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预先支付18个月纸箱采购款人民币1800万元;此外,被申请人相关生产设备存在老化问题,为保证申请人长期向被申请人采购纸箱,故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诚意保证金2000万元,用于被申请人生产设备改造及设备更新,期限为18个月,利息以年息10%计算,被申请人应在协议到期之日一次性退还诚意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申请人支付3800万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供应纸箱,未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合作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书面确认了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应退还的预付纸箱采购款、诚意保证金及应支付的利息金额,但未实际支付;2021年12月11日,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仍未支付任何款项,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纸箱采购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第五条),特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成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

  拉萨啤酒与远征包装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会决定受理,现随文发送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2)本案仲裁费176,061元(其中受理费130,416元,处理费45,645元)。

  (3)你(单位)应自受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选定的仲裁员名单提交本会,逾期不提交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4)你(单位)应自受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本会,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仲裁庭另外规定举证时限的除外。

  (二)本案最新进展情况

  2022年8月18日,拉萨啤酒收到《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2022)成仲案字第2368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向军(编号3098)、与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许文林(编号:4264)、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周友苏(编号:3253)于2022年8月16日组成仲裁庭,仲裁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与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员有《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所列回避事项情形之一的,你(单位)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庭决定于2022年9月27日14时00分在成都仲裁委员会开庭,请带证据原件准时出庭。

  另,公司今日通过查询公开信息获悉,远征包装作为申请人,以拉萨啤酒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22)川01民特354号),案由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立案日期为2022年8月17日。经询问,拉萨啤酒反馈未收到法院寄送资料。

  二、(2018)浙01民初3924号借款纠纷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2018年11月21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的(2018)浙01民初3924号关于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民事起诉状等材料。

  2018年12月12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924号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获悉杭州中院裁定冻结被告西藏发展、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合光”)银行存款人民币8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对本公司如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的股权(占50%,认缴出资额2295.5177万美元);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占51%,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060万元);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人民币8700万元)。

  2019年5月5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杭州中院关于本案传票,获悉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上午9:00。

  2019年5月20日,杭州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代表公司参加了诉讼。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开展了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工作。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有关证据,认为该案非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行政总监吴刚共同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且王承波、吴刚已经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依法批准逮捕,不应当继续由法院管辖审理,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2019年9月2日,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到杭州中院通知,杭州中院将于2019年9月9日上午9:00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法庭将组织各方对公司申请案涉公章真伪鉴定事宜进行听证。

  2019年9月9日,杭州中院就公司申请的对本案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公司使用的公章进行一致性鉴定事宜组织进行了听证。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代表公司参加了听证。听证过程中,原告方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借款合同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签署,不同意对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公司使用的公章进行一致性鉴定。在法院的主持下,决定由公司补充提供鉴定样本以后,重新定于2019年9月25日下午举行第二次听证会,再行决定对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公司使用的公章进行一致性鉴定相关事宜。

  2019年9月25日,杭州中院就公司申请对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公司使用的公章进行一致性鉴定事宜再次组织进行了听证。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代表公司参加了听证。公司向法庭补充提交了鉴定样本资料,双方对是否鉴定发表了意见,法庭宣布休庭,事后将由法院按照程序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司于2020 年4月29日通过公司法律顾问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传票,确定开庭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 时。另,根据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案涉及的《借款合同》上加盖的“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西藏发展提供鉴定样本上“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2020年6月16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获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次开庭审理的相关情况。2020年6月15日上午,公司委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被告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派员出庭。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开展了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工作。公司认为该案并非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行政总监吴刚共同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且王承波、吴刚已被拉萨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拉萨司法机关仍在继续调查和审理,公司向法庭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等待拉萨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0年7月2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

  浙01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西藏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0000000元;2、西藏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6306666.67元(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以8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付);3、西藏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600000元;4、天易隆兴、北京合光对西藏发展上述第1、2、3项债务清偿不能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5、驳回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30日,公司通过人民法院掌上法庭获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本案于2021年1月6日进行法庭调查。

  2021年1月6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阿拉丁公司、天易隆兴、北京合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2020)浙民终1105号)组织了法庭调查询问。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法庭调查询问。法庭调查询问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询问及辩论、最后陈述环节。

  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王承波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表示其从未以西藏 发展的名义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融资,且其个人与西藏发展均未参与案涉8000万元款项的借款和还款过程,阿拉丁公司在出借款项时是与犯罪嫌疑人联系,也未向公司催收,阿拉丁公司不是善意债权人;根据拉萨公安局对涉案资金流向的鉴定结果,案涉款项最终都主要流向了阿拉丁公司和犯罪嫌疑人,公司对借款事宜不知情,也无借款的意思表示,公司从未派人与阿拉丁限公司对接借款事宜,未收到也未使用案涉借款。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西藏发展需要借款的情形,进行诈骗犯罪,公司提供的证据均可证明拉萨公安局己对该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案涉借款也在侦查范围内,因此本案为涉嫌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刑事犯罪嫌疑,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未当庭宣判,法庭暂未表示是否同意调查取证。

  2021年3月17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1105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鉴于拉萨市公安局已于2018年11月27日对王承波、吴刚以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从拉萨公安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就案涉借款的资金去向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看,案涉借款正处于拉萨市公安机关的调查中,且拉萨市公安局回函中明确表明案涉借款在其侦查范围之内。因此本案所涉借款纠纷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先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由上述机关先行审查处理。故本案目前宜先驳回起诉。原判不属于错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

  2、驳回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6800元,退还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68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2月13日、2019年5月6日、2019年5月22日、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11日、2019年9月28日、2020年5月6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4日、2021年1月4日、2021年1月8日、02/2年3月1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71、2018-97、2018-106、2019-056、2019-061、2019-105、2019-109、2019-113、2020-059、2020-075、2020-080、2021-001、2021-004、2021-022)。

  (二)本案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债务和解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债务豁免、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生效条件等事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披露的《关于拟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债务和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债务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生效并履约完毕后将有助于减轻公司债务负担,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2、截至公告日,公司5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为母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35,069,71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0.3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

  2、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2022)成仲案字第2368号)等资料;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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