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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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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59 证券简称:小熊电器 公告编号:2022-068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99号)核准,小熊电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6,000,000.00元,发行费用总额为人民币8,659,245.28元(不含税),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7,340,754.7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2GZAA60500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6,000,000.00元,扣除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5,377,358.49元及对应增值税322,641.51元后,公司收到的募集资金为530,300,000.00元。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为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广东小熊精品电器有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文斌、何流闻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0.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0.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0.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各方发生第10.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通知:

  11.1各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为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送达至他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他方收到更改通知之日视为有效地址。

  11.2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一方对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该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该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递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以其中较快到达其他方者为准。

  (1)公告,以丙方在其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其他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本合同记载的甲乙丙各方联系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或其他方实际收件日,以较快到达之日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本合同记载的甲乙丙各方传真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11.3 各方同意,各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或书面通知他方变更的联系方式为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向各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在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各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的,以各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各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12.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表述方便,此处不包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12.2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甲乙丙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何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争议或纠纷的,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仲裁,适用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2.3 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或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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