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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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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市场禁入决定书送达公告

  唐云:

  因你是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科技)收购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网络)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5月24日期间,你控制使用“章骏驰”等24个证券账户,交易“鑫茂科技”12,521.25万股,买入金额约94,461.20万元,后于鑫茂科技股票复牌以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约 89,209.72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你时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构部总经理(2017年2月以前),系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案中直接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收购微创网络股权过程,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在此情况下,你配资使用“章骏驰”等24个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大量买入“鑫茂科技”,买入股数达12,521.25万股,买入金额达94,461.20万元,虽然最终交易亏损,但已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4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8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10-88060698/88060518)。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你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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