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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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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2-076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4,308,981.8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均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计提了20%的预计负债,若公司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总额超过20%的部分,由公司大股东北京中裕嘉泰实业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现金或其他等额资产补偿给公司。所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2日,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18)粤0304民初36511号)及相关法律文件,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高伟、蔡昌富、公司、杨学强提起诉讼。

  1、事实与理由

  润泰供应链与杭州银行于2018年4月3日签订了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18SC000001627)(以下简称“(《授信合同》”),约定原告授予被告一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5亿元,其中常规业务敞口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12个月,从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授信品种保理贷款、票据贴现、保理等,具体以单项业务合同及借款借据或其他凭证为准。同日,高伟、蔡昌富、杨学强分别签署《融资担保书》,承诺为润泰供应链与杭州银行签署的《授信合同》项下的融资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原告为收回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公司与杭州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8SC0000016273),约定公司为润泰供应链与杭州银行签署的《授信合同》项下的融资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原告为收回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7月20日,润泰供应链与杭州银行签订《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号:115C751201800013)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润泰供应链提供进口代付融资,进口代付融资本金为300万美元,期限为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10月18日,融资年利率为4.8%,途期贷款罚息利率加收50%,润泰供应链未按时支付利息的,杭州银行可计收复息,约定本融资合同为《授信合同》项下的单项业务合同。

  2018年7月26日,润泰供应链与杭州银行签订《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号:115C751201800014)及补充协议,约定杭州银行为润泰供应链提供进口代付融资,进口代付融资本金为230万美元,期限为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0月24日,融资年利率为4.8%,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加收50%,润泰供应链未按时支付利息的,杭州银行可计收复息,约定本融资合同为《授信合同》项下的单项业务合同。

  2、诉讼请求:

  ①判令终止履行《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18SC0000627)。

  ②判令润泰供应链向杭州银行偿还《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号:115C751201800013)项下截至2018年9月11日贷款本金300万美元、利息3.6万美元;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号:115C751201800014)项下截至2018年9月11日贷款本金230万美元、利息2.76万美元;以上本息共计人民币3673.42237万元(美元按照2018年9月11日公告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换算)。

  ③判令润泰供应链向杭州银行支付《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号:115C751201800013)和《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号:115C751201800014)项下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产生的罚息、复息(年利率4.8%计算,逾期加收50%)。

  ④判令杭州银行对润泰供应链在《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号:115C751201800013)和《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号:115C751201800014)项下的合计人民币750万元保证金的享有质押权,杭州银行就前述保证金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⑤判令高伟、蔡昌富、公司、杨学强对润泰供应链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⑥判令润泰供应链、高伟、蔡昌富、公司、杨学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8)

  3、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收到福田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 粤0304民初36511号),判决如下:

  (1)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行支付贷款本金2,431,134美元(根据2018年10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将2,431,134美元折算为等值人民币)及利息(以2,431,134美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数额亦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等值人民币,以还款时还款当日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2)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行支付贷款本金1,852,279美元(根据2018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将1,852,279美元折算为等值人民币 )及利息(以1,852,279美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数额亦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等值人民币,以还款时还款当日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3)被告公司、被告高伟、被告杨学强、被告蔡昌富对被告润泰供应链上述第1、2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润泰供应链追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52)。

  4、2020年7月3日,公司与杭州银行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4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75)。

  二、本次诉讼的和解情况

  2022年8月18日,公司与杭州银行经协商,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双方共同确认,截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润泰供应链破产之日(即2020年11月19日),公司作为润泰供应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向杭州银行偿还的债务金额为人民币34,308,981.83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29,688,538.28元、利息为人民币4,265,799.47元、律师服务费人民币354,644.08元。

  执行和解方案如下:

  1、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分期偿还债务,公司应当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当日归还本金人民币20万。

  2、公司应当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一个月内(最迟不超过2023年1月20日)向杭州银行偿还本金人民币600万元。

  3、公司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杭州银行偿还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

  4、公司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杭州银行偿还本金人民币13,488,538.28元、利息人民币4,265,799.47元、律师服务费人民币354,644.08元。

  5、本和解协议签署生效且归还20万元后,杭州银行向福田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并向法院申请将公司及现法定代表人解除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名单措施。

  6、如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向杭州银行付清全部款项的,杭州银行有权请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立即恢复执行、向法院申请冻结、查封、扣划及要求法院向其重新发布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均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计提了20%的预计负债,若公司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总额超过20%的部分,由公司大股东北京中裕嘉泰实业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现金或其他等额资产补偿给公司。所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还将依法向上述债权的债务人润泰供应链及其他担保人高伟进行全额追偿。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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