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8月15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安工业区富兴路3号小熊电器新总部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一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股东在本次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11,050,2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19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56,000,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剩余的股份数量为 74,10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155,925,900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6,30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3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4,742,7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7,056,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7,056,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56%。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0,918,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1%;反对131,9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24,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96%;反对131,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0,918,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1%;反对131,9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24,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96%;反对131,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