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8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

  注:

  1、请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他人出席的还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及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2-07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1、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9年6月5日作出《关于对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以下简称“《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2019年6月1日,公司以直通披露方式公告了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告。拟变更公司全称的公告属于事前审查公告,公司未选择上述公告类别,将事前审查的公告以直通方式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收到深交所的《监管函》后,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责任部门进行了传达,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1)公司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提高规范运作的意识,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披露信息,确保重大事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决策程序,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公司认真汲取本事项的教训,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公司对本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关于对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2021年1月4日,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其辰”)持有公司的1.60亿股股票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1.83%,后于2021年2月1日解除冻结,公司未将上述股权冻结及解冻信息及时进行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及时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22-009)。公司高度重视该事项,深入分析问题原因,对相关事项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完善,积极主动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1)上海其辰对上述事项认真自查,深入分析问题原因。因相关经办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不熟悉,理解不到位,未将上海其辰股权冻结的相关情况告知协鑫能科,上海其辰已对相关经办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公司在知悉该事项后,已于2021年12月29日公告了该事项(公告编号:2021-122)。

  (2)公司向大股东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信息报告义务,明确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职责,要求大股东严格按照上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有效的通报制度和问责制度。

  (3)公司持续完善内部管控,加强股东单位和证券相关部门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文件进行学习,深刻领会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大股东信息披露报送流程和公司内部信息传递报送流程,明晰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性,确保大股东与公司信息沟通顺畅和及时汇报,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准确、完整披露各类信息,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2-077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债”)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为分析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结合公司实际,作出如下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本次发行。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情况,不构成对本次交易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本次发行的实际完成时间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且实际完成发行的时间为准;

  3、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4、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16.66元/股(该价格为公司股票于2022年8月15日(含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与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值),并分别假设于2023年6月30日全部转股和于2023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两种情况。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情况,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修正。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5、公司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0,417.8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6,984.572万元。假设2022年度、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较上年度下降10%;(2)较上年度持平;(3)较上年度增长10%;

  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情况,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度、2023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本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总股本1,623,324,61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除上市利润分配事项外,不考虑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利润分配因素的影响;

  7、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

  二、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利息。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若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三、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严格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专注于清洁能源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管理,以及相关领域的综合能源服务。根据国家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需求变化,公司在稳健发展清洁能源及热电联产业务的同时,继续从能源生产向能源服务转型,重点打造便捷、经济、绿色出行生态,愿景成为领先的移动能源服务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主要围绕协鑫电港和电池级碳酸锂工厂建设项目建设展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方向,是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拓展,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待本次募投项目全部建成达产后,上述项目可以进一步响应国家“双碳”目标,助力中国绿色物流体系建设,同时在新能源商用车换电领域奠定优势竞争地位,亦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助力公司实现第二增长曲线,赋能公司各业务板块,提升公司整体经营效率。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丰富的运营经验和专业的运营团队为本项目顺利实施提供运营保障

  在行业发展的过程中,运营效率低下一直是阻碍换电行业企业规模化发展的重要限制因素。公司具有丰富的移动能源项目运营经验及专业团队,有能力解决换电站行业新站建成后产能利用率低导致的盈利难困境。

  公司高度重视移动能源业务运营团队建设,并搭建由行业领军人物组成的核心运营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换电运营商、新能源车企及汽车金融服务商,拥有丰富的充换电行业经验,对于换电领域的运营管理有着较深刻的认识理解,对行业的发展动态有着较为清晰的把握,能够及时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对公司战略和业务进行调整。经验丰富的运营团队可为公司换电站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公司自布局移动能源业务行业以来,围绕重卡、出租车、网约车、物流轻商车换电业务,先后与吉利、福田、三一、徐工、东风、柳汽、解放、开沃、陕重汽、北奔、广汽、百度、盒子汽车、DEEPWAY、智加、主线科技、西井科技等汽车企业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覆盖更多车企和车型,提高换电站的兼容性。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已投入换电运营的城市有荆州,徐州,东莞,衡阳、无锡、乌鲁木齐等城市,已建成的乘用车换电站18座,商用车换电站12座,商用车充电场站1座。这些城市的换电站宝贵运营经验,有利于保证本次项目的顺利实施。

  公司具备丰富的换电站运营经验和经验丰富的运营团队,可以在新项目建成前做好前瞻性布局和合理规划,项目建成后实现为车主提供更多的支持服务,有效提升终端用户体验,提高换电站的使用率。综上,通过项目建成前和建成后的合理统筹和高效运营,能够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

  2、雄厚的技术实力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换电行业一直处于持续技术创新迭代中,行业内企业都在不断加大研发投入,通过以技术驱动换电产品的更新换代,进而推动全国换电模式的推广。

  公司移动能源业务开展以来,一直高度重视研发工作,在参与核心技术标准制定、拥有有效专利、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绩。公司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队标准的编制。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已参与4项国标编制,牵头5项行标及2项地标编制,参与14项团标编制,完成超25项企业技术标准编制。公司当前技术储备充足,委托专利334件,受理235件专利,授权53件专利。在新技术应用上,公司自研换电港创新开发硬件预埋功能,预留多功能接口,为后续功能快速升级奠定坚实基础,有效提升换电站的使用周期;布局远程控制技术,可实现站端智能运维,为用户端APP定期推送更新服务;自研电池包具备一包多车、一包多能核心技术,通过接口标准化,电量系统化的技术手段,实现站端多车型兼容;开发多模BMS技术,实现电池包的换充储一体化,且通过外部信号触发,可智能识别行车、充电、换电、储能等不同的工作模式;自研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技术,可基于大数据算法实现对电池整个使用过程中的电池状态、异常情况、健康度、电池充电、流转等过程进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电池的使用价值和利用率。

  公司当前技术储备充足,且已研制出解决了多车型兼容难、换电站投资成本高以及换电效率低等行业痛点的关键技术,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积累,可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3、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为项目的高效运营提供市场基础

  换电站的大规模建设及持续运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高效的运营高度依赖换电站运营企业丰富的内外部资源协同。规模化的建设换电站网络,需要建设主体拥有低运营成本、雄厚的资金实力、向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等综合能力。公司拥有较强自身业务及外部合作方的资源整合能力,能够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项目投资、项目运营、市场开拓等一系列有力保障。

  公司自成立以来,立足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经济发达、资源富集的地区,为近30个国家级、省级园区提供热电冷多联供服务,期间积累了大量企业资源和能源服务能力。公司通过结合自身能力和充分挖掘合作企业资源,发挥公司不同业务板块间的协同效应,为本项目的市场开拓、提高运营效率、节省运营成本等环节提供有力支持,实现与各参与主体共同构建开放、共享的移动能源互联生态。

  在市场开发方面,结合丰富的能源公司资源(民营发电公司、钢铁厂、国家电网、工业园区)和良好的合作基础可以让公司充分挖掘矿山、钢厂、港口、渣土等运输作业场景,为电动商用车运营场景提供换电解决方案;在产品方面,公司将与车企、出行平台或车辆运营方合作推出换电车型及相应的充换储及移动一体化换电站,以及风光换储一体化产品;在服务平台方面,公司将聚焦司机服务、换电运营、电池评估等领域进行开发,打造能够链接车、站、电池、用户、资金等于一体的数智化运营平台;在金融方面,公司将依托碳中和基金等手段,提供强大的资金投入换电站建设,为客户提供“车、站、电池”一体化的解决方案;在运力方面,公司与物流平台、运力平台、政府平台等合作,充分挖掘市场。

  公司具备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打通了换电站建设和服务整个环节,协同各参与主体利益和目标,构建换电产业生态布局,为公司提供项目实施的市场基础。

  五、 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监管,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一)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持续壮大主营业务

  公司将继续聚焦清洁能源,以“低碳化、智能化、平台化、多元化”为宗旨,构建“源-网-售-用-云”体系,不断扩大主营业务规模,在能源生产、输配、销售、服务各个环节通过持续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变革,为用户提供智慧能源服务及一体化综合能源解决方案。公司将积极布局先进换电业务,推进移动能源战略转型,提升公司整体竞争优势,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加快实现预期目标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建成投产,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将逐步提升,有利于减少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充分调配资源,合理制定开工计划,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使募投项目尽早达到达产状态,实现预期效益。

  (三)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审批、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按照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确保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

  (四)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强化内部控制管理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以及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能够充分有效行使相应权利和职责,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优化预算管理流程,降低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整体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五)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任何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上市公司未来筹划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筹划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该议案已于2022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2-07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协鑫能科”)于2022年8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5,738,393股新股。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3.90元的价格向1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863,302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64,999,8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44,295,181.9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0,704,715.84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2月21日到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2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1号)。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于2022年3月与募集资金专户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2022年5月,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结合发展战略、募投项目进展及资金需求的情况,拟变更“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延长项目完成时间。

  本次变更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说明

  (一)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1、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具体情况

  根据《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变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原因

  由于实际可用于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低于项目投资总额且公司处于快速发展期,资金需求多,拟对“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投资总额进行调减,具体调减金额为65,240.08万元;公司将使用可转债发行募投项目之“协鑫电港项目(二期)”募集资金继续对换电站项目进行投资。同时,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各目标市场需求和市场竞争情况等,公司拟提高“车电分离”模式下的服务车辆比例,并相应地降低了换电站的建设数量。上述调整后,公司将加快换电站建设进度,继续加大移动能源业务的投入。

  (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1、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目前,公司规划和实施的换电站主要分为三大类:乘用车、重卡和轻型商务车。其中乘用车主要包括出租/网约车等,重卡主要包括重型载货车、矿卡等,轻型商务车主要包括中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城载货车等城际配送物流车等。各类换电站实施策略以换为主,充换结合。单个乘用车换电站每天匹配120辆车的换电服务(每天平均换电服务负荷率29%),在采用车电分离的模式下,车电分离匹配比为1的单个乘用车换电站每天可为120台车提供电池租赁服务;本项目单个重卡车换电站每天匹配40辆车的换电服务(每天平均换电服务负荷率17%),在采用车电分离的模式下,车电分离匹配比为1的单个重卡车换电站的设计产能为每天为40辆车提供电池租赁服务。

  本项目拟对“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在原有“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中,项目建设内容包含了乘用车换电站建设及重卡车换电站建设两部分。原有项目计划在江苏、广东、广西、新疆等地区进行,拟通过在自有用地或租赁场地上新建约237个乘用车换电站和170个重卡车换电站,合计407个换电站,现拟调整为新建约248个乘用车换电站和47个重卡车换电站,合计295个换电站。具体情况如下:

  ■

  注:乘用车车电分离匹配比=乘用车换电站合计车载电池数量/(乘用车换电站数量*120);重卡车车电分离匹配比=重卡车换电站合计车载电池数量/(重卡车换电站数量*40)

  本次变更前后,乘用车换电站具体实施的省份、城市分布情况如下:

  ■

  注:车电分离换电站数量系根据该地区同类型所有换电站总体的车电分离匹配比,按匹配比为1的单站模型进行折算得到,故可能存在部分为非整数的情形,下同。

  本次变更前后,重卡车换电站具体实施的省份、城市分布情况如下:

  ■

  本次变更前后,各类型换电站单站投资金额未发生变化,因换电站数量调整,本项目投资总额变化情况如下:

  ■

  个别换电站以换电桩为主备案与实施。本次变更前后,各类型换电站单站经济效益测算未发生变化。

  2、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拟增加实施主体。本次项目拟增加实施主体可细化公司的业务分工、提高项目建设和后续运营管理效率,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项目实施的需要。

  “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调整前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协鑫能科及其在各地区设立的35个控股公司;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协鑫能科及其在各地区设立的46个控股公司以及拟设立的2个控股公司。

  其中,由换电站实施主体或苏州琞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车电分离模式下换电站项目服务车辆的车载电池并为用户提供电池租赁服务。同时,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实现规模采购的优势,由协鑫能科统一作为项目换电设备、电池、电力设施、电缆等换电站建设使用设备的集中采购主体,再转售至项目所属公司。

  本次实施主体调整前后对比情况如下:

  ■

  注1:因协鑫焕动能源科技(绍兴)有限公司、苏州琞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引入中金协鑫碳中和(绍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股东,中金协鑫碳中和(绍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股12.50%和14.29%,导致上述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变为非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注2:公司原在广州地区实施主体为协鑫(广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在成都地区实施主体为协鑫(成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在宁波地区实施主体为宁波焕动能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原在邯郸地区实施主体为胜能(涉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在徐州地区实施主体为徐州协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鑫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鑫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徐州鑫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变化情况如下:

  ■

  3、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原因

  公司根据在全国各地换电站业务拓展、合作伙伴开发等实际情况及移动能源业务整体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拟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本次项目拟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可细化公司的业务分工、提高项目建设和后续运营管理效率,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项目实施的需要。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1、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结合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拟对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完成日期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

  2、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2022年上半年,新冠疫情在国内多个城市爆发,对全国物流、基建以及各地出租/网约车市场需求和供给造成了一定影响,同时也对整个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各环节供给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导致公司在各城市的换电站市场/业务拓展进度未达预期,公司“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延期。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依据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业务发展需要作出的审慎决策,调整后募投项目与公司发展战略及现有主业紧密相关,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盈利水平,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为尽快推进各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综合考虑各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未来资金投入的规划及募投项目产生的实际效果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调整有助于确保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五、保存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宜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对协鑫能科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宜无异议。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2-079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朱钰峰先生、朱共山先生、孙玮女士、费智先生、刘斐先生、杨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曾鸣先生、李明辉先生、王震坡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上述9名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选举后将组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候选人曾鸣先生、李明辉先生、王震坡先生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务。

  附件一: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附件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6日

  附件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朱钰峰

  朱钰峰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加拿大George Brown College(乔治布朗学院)工商管理学院。现任协鑫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兼总裁、协鑫集团有限公司(PRC)董事、协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号:03800.HK)执行董事、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号:00451.HK)董事局主席、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钰峰先生同时还担任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江苏省总商会副会长、江苏省青年商会会长、政协苏州市第十四届、第十五届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另外,朱钰峰先生还荣膺“2017中国新能源十大年度人物”、“2017年度臻善领袖奖”、“2021年度中国能源行业领军人物”等荣誉。

  朱钰峰先生持有诸暨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5%的份额(诸暨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3.46%的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朱钰峰先生于2021年12月1日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

  (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朱共山

  朱共山先生,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博士。协鑫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协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二届江苏省政协常委,全球绿色能源理事会主席,亚洲光伏产业协会主席,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储能与电动汽车分会执行副会长,同时兼任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环境与能源委员会执行主席、中国侨商联合会副会长、中国富强基金会副主席、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和规划协会副会长、江苏旅港同乡联合会名誉会长、香港江苏社团总会常务副会长、苏州市工商联荣誉主席、SNEC氢能产业联盟理事会主席等职务。获得“改革开放40年中国企业改革奖章”、“改革开放四十年能源变革风云人物”、“改革开放40年能源领袖企业家”、“新中国70周年新能源产业十大杰出贡献人物”等荣誉。

  朱共山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诸暨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控制本公司57.03%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朱共山先生于2021年12月1日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

  (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孙玮

  孙玮女士,1971年出生,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工商管理博士。自1994年加入协鑫集团以来,曾任协鑫旗下多家企业的总经理及董事长,现任协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协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香港国际经贸合作协会联席会长。孙玮女士在财务融资、金融策略及管理方面拥有逾20年的经验。

  孙玮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

  (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费智

  费智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经理、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公司总经理。现任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费智先生持有诸暨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5%的份额(诸暨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3.46%的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费智先生于2021年12月1日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

  (5)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斐

  刘斐先生,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MBA,项目管理高级工程师。自2003年10月以来,曾任协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多家电厂总经理、协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协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运营官、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现任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刘斐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

  (6)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杨敏

  杨敏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四川省天府万人计划金融菁英。曾任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办公室主办,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主管,四川交投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经理、业务运营部(一部)总经理,成都市锦江交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现任蜀道(四川)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党支部委员、副总经理。

  杨敏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

  附件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独立董事候选人:曾鸣

  曾鸣先生,195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教授,博士生导师,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互联网专委会主任,中国能源研究会数字经济专委会副主任,中国能源研究会数字技术与产业专委会副主任,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区块链专委会副主任,中电联合会综合能源服务与售电分会副会长,IEEE PES能源互联网专业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9年度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鸣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曾鸣先生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明辉

  李明辉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管理学(会计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历任厦门大学会计系讲师、副教授,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中卫信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泉峰控股有限公司(02285.HK)独立董事、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明辉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李明辉先生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3)独立董事候选人:王震坡

  王震坡先生,1976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车辆工程专业工学博士。历任北京理工大学机械与车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至今任新能源汽车大数据联盟秘书长,新能源电池回收利用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理事,入选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会士,现任北京理工大学机械与车辆学院教授、博导。

  王震坡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王震坡先生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2-080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会同意提名闫浩先生、王晓燕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选举后将与公司依法通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责。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16日

  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闫浩先生, 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曾任河南省新乡市第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苏州光华实业集团专职法务、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自2007年加入协鑫集团以来,历任协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法务部高级经理、协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经理。现任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风控中心法务总经理。

  闫浩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

  王晓燕女士,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中煤集团建安公司成本合约部部预算员、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审计经理、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成本合约部审计经理、宝龙集团审计部审计经理、协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审计总监、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内控部总经理。现任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内审总经理。

  王晓燕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2-081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名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接到控股股东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知,经天津市自贸区市场监管局核准,“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7月28日变更登记名称为“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苏州工业园区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知,经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苏州工业园区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22年8月5日变更登记名称为“诸暨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涉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名称变更的其他事项,公司将相应进行办理。

  上述事项未涉及控股股东的股权变动,对公司经营活动不构成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6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