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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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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068      证券简称:博通集成      公告编号:2022-028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含税)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6月24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1,279,96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255,993.2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由公司自行发放的股东之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存在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情形。

  2. 自行发放对象

  Beken Corporation,上海英涤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帕溪菲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安析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建得投资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如 QFII 股东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086811分机8899

  特此公告。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603068       证券简称:博通集成      公告编号:2022-027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7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1年8月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 8月9日,公司披露了《博通集成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年8月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情况

  2021年8月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共计74.75万股已失效。

  特此公告。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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