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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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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审计,2021年1-6月财务数据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公司2022年1-6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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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和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增减变动率为两期数的差值;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增减变动率为两期数的差值,未经年化处理。

  二、公司2022年1-6月经营情况简要分析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56,415.85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5.4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1,297.03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3.61%,主要系2022年1-6月公司实现净利润5,132.57万元,致使未分配利润较上年末增加4,663.80万元,增长25.69%所致。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流动资产为41,133.19万元,较上年末增长20.52%,主要原因系:(1)2022年1-6月公司因受上海等周边地区疫情影响部分已发货订单验收延迟发出商品增加,为应对国内疫情造成的物流不便和上游原材料供货紧张本期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备货增加,控股子公司苏州欧宝祥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关于抗原自测产品注塑件等订单原材料备货增加等致使本期末存货余额增加;(2)2022年1-6月营业收入增加致使本期末应收账款相应增加。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流动负债为12,052.55万元,较上年末增长20.39%,主要原因系:(1)2022年1-6月公司因受上海等周边地区疫情影响部分已发货订单验收延迟导致收入确认延迟预收货款(合同负债等)增加;(2)公司为应对国内疫情造成的物流不便和上游原材料供货紧张本期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备货增加,控股子公司苏州欧宝祥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关于抗原自测产品注塑件等订单原材料备货增加等致使本期末应付账款余额增加。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为23.81%,较上年度末增加0.07个百分点,公司目前整体偿债能力较强,资产负债结构整体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022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313.34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8.83%,主要系得益于近年来的销售推广,2022年1-6月公司磁刺激类产品(医疗磁刺激仪和非医疗脉冲磁训练仪)较上年同期增加2,100.00余万元;及子公司欧宝祥新增关于抗原自测产品注塑件订单,该部分业务带来配件收入1,450余万元所致。

  2022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5,690.52万元、4,663.80万元、4,135.88万元,分别较去年同期减少12.74%、15.62%、15.31%,公司营业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下降,与收入同比变动趋势不一致的主要原因系:(1)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欧宝祥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关于抗原自测产品注塑件销售的毛利率较低,该项业务收入贡献较高拉低了公司当期综合毛利率;(2)公司为扩大销售规模、拓展业务渠道,员工数量及人均薪酬较上年同期增加致使员工薪酬较上年同期增加,致使期间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

  2022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617.05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5,791.76万元,减少 68.88%,主要原因系:(1)公司为应对国内疫情造成的物流不便和上游原材料供货紧张本期存货备货增加、控股子公司苏州欧宝祥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关于抗原自测产品注塑件等订单原材料备货增加等致使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4,463.88万元;(2)为扩大销售规模、拓展业务渠道,公司员工数量及人均薪酬较上年同期增加致使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增加较上年同期增加 1,394.65万元。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已与南京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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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认为麦澜德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联系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7377

  保荐代表人:张红、李建勤

  项目协办人:傅鲁阳

  项目组其他成员:王刚、胡磊、杨秀飞、孙园园、何光羽、刘姝含、操函希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李建勤,联系电话:025-83367888

  保荐代表人张红,联系电话:025-83367888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李建勤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南京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七部总经理助理。2010年4月进入南京证券工作,拥有多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曾主持或参与恒力液压(430693)、东来办公(831520)、龙虎网(831599)、滨江科贷(833945)、龙腾农贷(833982)等新三板挂牌项目及鹿城银行(832792)定向发行股票项目,南京银行(601009)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南京医药(600713)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曾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参与了东吴证券(601555)2019年配股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张红女士,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南京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一部总经理助理。2008年9月至2010年9月任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10月进入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拥有多年投资银行业务经历。曾作为项目组成员先后参与了芒冠股份(430681)、天乐橡塑(831555)等新三板挂牌项目,南京银行(601009)2016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南京医药(600713)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江苏新能(60369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南微医学(68802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东吴证券(601555)2019年配股项目;曾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参与了南京银行(601009)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杨瑞嘉、史志怀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自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承诺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且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承诺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陈彬、屠宏林、周干的承诺

  陈彬、屠宏林、周干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承诺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杨瑞嘉的配偶周琴

  公司股东周琴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杨瑞嘉的配偶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承诺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4、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的承诺

  (1)公司股东王旺的承诺

  王旺作为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承诺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公司股东陈江宁的承诺

  陈江宁作为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和通过鸿澜德尚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承诺人通过蔚澜佳、品澜尚间接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通过蔚澜佳、品澜尚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承诺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3)公司股东景林景惠、体育基金、东南巨石、鸿澜德尚做出如下承诺:

  景林景惠、体育基金、东南巨石、鸿澜德尚作为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股东蔚澜佳、品澜尚的承诺

  公司最近一年新增股东蔚澜佳、品澜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本企业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若承诺人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瑞嘉、史志怀、陈彬、屠宏林、王旺、陈江宁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瑞嘉、史志怀、陈彬、屠宏林、周干、王旺、陈江宁的承诺详见本章节“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之“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陈彬、屠宏林、周干的承诺”、“4、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的承诺”。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朱必胜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朱必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通过鸿澜德尚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承诺人通过蔚澜佳间接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通过蔚澜佳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承诺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6、公司监事的承诺

  (1)公司监事周干承诺

  公司监事周干的承诺详见本章节“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之“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陈彬、屠宏林、周干的承诺”。

  (2)公司监事范璐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核心技术人员范璐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承诺人通过品澜尚间接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通过品澜尚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承诺人每年转让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2、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承诺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3)公司监事陈建平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陈建平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通过鸿澜德尚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承诺人通过品澜尚间接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通过品澜尚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承诺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7、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杨瑞嘉、史志怀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杨瑞嘉、史志怀的承诺详见本章节“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之“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范璐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详见本章节“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之“6、公司监事的承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杨瑞嘉、史志怀、陈彬、屠宏林、周干及杨瑞嘉的配偶周琴做出如下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承诺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5%。如果因发行人送股、转增股本、回购股份等原因导致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则承诺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

  承诺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质押的,承诺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承诺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低于5%后无需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相关主体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实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上述方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则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及约束机制

  1.股价稳定措施

  如公司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约束机制

  1.股价稳定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3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2.约束机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发行人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发行人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约束机制

  1.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方案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则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增持计划实施增持。

  年度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2.约束机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同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作出了稳定股价的承诺。

  (四)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承诺,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采取如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一)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市场占有率

  公司自成立以来即致力于盆底及产后康复领域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并成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未来,公司将充分利用自身的研发、销售团队优势,在更加市场化、透明化的竞争环境中,在保持现有优势市场地位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先以自有资金开始项目前期建设,以缩短募集资金到位与项目正式产出的时间间隔,争取使募投项目早日投产,为公司带来的经济效益的提升,以回报投资者。

  (三)加强管理层的激励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吸引和聘用优秀行业人才的同时,配套相应的激励机制,把人才优势转化为切实的竞争优势,确保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以确保管理层勤勉尽责,提升管理效率。

  (四)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审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保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制定《公司章程(草案)》,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等,完善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同时,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瑞嘉、史志怀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瑞嘉、史志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二)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或要求的,且承诺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监管规定或要求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监管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三)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公司就上述股利分配政策出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本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就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瑞嘉、史志怀就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承诺如下:

  “1、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巨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股东南京东南巨石价值成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外,保荐机构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承诺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承诺人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自发行人领取薪酬,同时以承诺人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承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全体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承诺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承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承诺人及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承诺人及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承诺人及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将不向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3、若未来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承诺人承诺将在该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4、承诺人承诺约束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从事或者不从事特定行为。

  5、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将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承诺人和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尽最大可能避免与麦澜德及其控制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麦澜德’)发生关联交易。

  (2)如果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确需与麦澜德发生任何关联交易的,则承诺人将促使该等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麦澜德《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并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不高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以维护麦澜德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还将严格和善意的履行与麦澜德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麦澜德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3)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麦澜德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规或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麦澜德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麦澜德或麦澜德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承诺:在有关监管机构及麦澜德认可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给麦澜德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在有关的损失金额确定后,承诺人将在麦澜德董事会及其他股东通知的时限内赔偿麦澜德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若承诺人未及时、足额赔偿麦澜德及其他股东遭受的相关损失,发行人将有权暂扣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应之应付而未付的现金分红或承诺人在发行人处取得薪酬,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如承诺人未能及时赔偿发行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或开支,发行人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或暂扣薪酬的范围内取得该等赔偿。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麦澜德的首发上市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中国证监会注册期间(包括已获批准进行公开发行但成为上市公司前的期间)和麦澜德作为上市公司存续期间持续有效,但依据麦澜德所应遵守的相关规则,承诺人不再是麦澜德的关联方时本承诺不再有效。”

  (十二)关于缴纳社保、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瑞嘉、史志怀已就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在麦澜德首发上市完成后,如麦澜德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因在麦澜德首发上市完成前未能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权机构要求补缴、受到有权机构处罚或者遭受其他损失,并导致麦澜德受到损失的,承诺人将在该等损失确定后的三十日内向麦澜德作出补偿。

  二、承诺人未能履行相应承诺的,则麦澜德有权按承诺人届时持有的麦澜德股份比例,相应扣减承诺人应享有的现金分红。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承诺人将不转让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所持的麦澜德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三、本声明及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承诺人确认,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南京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天衡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股票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事务所承诺

  中伦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天健兴业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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