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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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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2-081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252号文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477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7,70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1,235.8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6,464.12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22年7月28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2年7月28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93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8月8日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7902882310607 / 8110801011702496825,截至2022年7月28日,专户余额为357,922,500.00元/1,108,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卢龙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焚烧发电项目、昌黎县城乡静脉产业园特许经营项目(一期)、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蛟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武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天全、刘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2-080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4)、《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0)、《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3)。

  公司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近日,公司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22019A)。本次变更的登记事项具体如下:

  一、基本登记信息变更情况:

  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壹拾贰亿伍仟陆佰伍拾肆万贰仟伍佰伍拾壹元”变更为“人民币壹拾陆亿玖仟肆佰贰拾壹万叁仟肆佰叁拾元”。

  其他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修改后的最新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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