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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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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第二次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中昌            公告编号:临2022-113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第二次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司法处置标的为公司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持有的公司1,287万股股份,该部分股份已被司法冻结。

  ●本次拍卖事项目前尚处于公示阶段,后续还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如上述程序完成,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该事项未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披露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司法拍卖流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10),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持有的公司1,28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2.82%)于2022年7月23日10时至2022年7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被第一次司法拍卖并流拍。

  近日,公司获悉三盛宏业持有的该部分公司股份将在淘宝网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司法处置股票公告的主要内容

  1、拍卖标的:公司股东三盛宏业持有公司1,287万股股票

  2、网络平台:“淘宝网”(www.taobao.com)

  3、起拍价:1,770.91万元

  4、网拍开始时间:2022年8月19日10:00:00

  5、网拍结束时间:2022年8月22日10:00:00(延时除外)

  二、本次司法处置股票的原因

  因公司股东三盛宏业与自然人凌莉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凌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生效,拍卖执行人三盛宏业持有的公司1,287万股股票。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三盛宏业累计冻结情况如下:

  ■

  四、其他说明

  本次拍卖事项目前尚处于公示阶段,后续还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如上述程序完成,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事项未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9日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中昌         公告编号:临2022-112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下属公司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今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37,765,684.9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发布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2),励景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将公司下属公司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今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2022)沪0114民初908号】并于2022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今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2019)沪0115民初897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范围内就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励景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84.92元,由被告上海今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仍处于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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