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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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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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恒通股份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恒通股份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三、南山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恒通股份的独立性。”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南山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新增可能与恒通股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二、南山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恒通股份目前经营范围和区域获得任何从事、参与或投资可能与恒通股份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商业机会或投资项目,南山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将该等商业机会或投资项目优先推荐给恒通股份。

  三、南山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不利用对恒通股份的股东身份及控制权进行损害恒通股份及恒通股份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三、关联交易及相关解决措施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南山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尽量减少、避免与恒通股份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南山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依法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恒通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南山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恒通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除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本次交易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除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任职领取薪酬的情况除外)。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无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若今后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要求履行相关法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十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恒通股份首次审议非公开发行事项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2021年10月14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恒通股份首次审议非公开发行事项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2021年10月14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审计报告意见信息披露义务人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信息披露义务人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合并财务报表,出具了中汇会审[2019]2365号、中汇会审[2021]3496号和中汇会审[2022]258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2022年1-3月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若财务数据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3.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内部决策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2019年、2020年、2021年审计报告及2022年1-3月财务报表;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恒通股份所在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山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建波

  日期:2022年8月8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宋建波

  日期:2022年8月8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龙口南山投资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8月8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员工信托计划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陕国投.金玉6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日期:2022年8月8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山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建波

  日期:2022年8月8日

  一致行动人:

  宋建波

  日期:2022年8月8日

  一致行动人:

  龙口南山投资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8月8日

  一致行动人:

  陕国投.金玉6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日期:2022年8月8日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4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或“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总股本由395,136,000股增加至510,133,604股,导致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刘振东先生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8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1,855,388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2022年5月30日,公司实施了2021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利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调整为114,997,604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8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395,136,000股增加至510,133,604股。

  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刘振东先生不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对象,在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系由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所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为被动稀释,不涉及要约收购,对公司治理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规定,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后续事项。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9日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股票代码:60322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宋建波

  住所/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因恒通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签署日期:2022 年8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通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宋建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持有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除上述情形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2022年8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395,136,000股增加至510,133,604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数量未发生变化,由于上市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安排。如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恒通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司总股本变更为510,133,604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被动稀释,持股比例下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宋建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变,但持股比例由5.71%被动稀释至4.42%。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宋建波

  签署日期: 2022 年 8 月 8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宋建波

  签署日期: 2022 年 8 月 8 日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股票代码:60322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于江水

  住所/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因恒通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签署日期:2022 年8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通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2022年8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395,136,000股增加至510,133,604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数量未发生变化,由于上市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安排。如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恒通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司总股本变更为510,133,604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被动稀释,持股比例下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江水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变,但持股比例由5.53%被动稀释至4.2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9,325,24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88.42%,占公司总股本的3.79%,不存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冻结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于江水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于江水

  签署日期: 2022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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