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直至3月9日、3月10日披露的《股价交易异常波动的补充公告》、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才予以补充披露”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2021年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2021年8月17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18号)。就公司2021年8月6日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回复中“未准确、完整地说明公司相关产品与储能、新能源汽车业务领域的具体关系以及相关业务实际情况。”出具了监管函。
三、整改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加强对公司的内部管理,以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维护公司及体股东的利益。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公司将继续坚持合法合规经营,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稳定、健康的发展。同时,公司将持续地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和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5日
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22-079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对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数额及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4号《关于核准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采用“直接定价”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8.03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288,4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5,846,037.7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2,633,962.26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8年2月1日到位,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验字(2018)00010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存放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概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2022年3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调整投资总额的议案》,第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原定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研发大楼建设和研发设备购置两个部分,本次将建设内容全部变更为研发设备购置,将新建研发大楼调整为共用公司现有办公楼。项目投资总额由5,214万元调整为3,192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金额2,889.38万元保持不变。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仅涉及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实施主体等。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2018年3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320.56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衡专字(2018)00083号《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专项审核报告》。
(四)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8年8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截至2019年8月6日到期日之前,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2019年8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期满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至2020年8月6日到期日之前,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2、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18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四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两亿元(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授权理财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019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前次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后,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次使用不超过15,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自2019年4月起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该额度及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授权理财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020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前次到期后拟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内有效,在该额度及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授权理财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021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前次到期后拟使用不超过6,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内有效,在该额度及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授权理财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022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2,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授权理财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购买理财产品122,600万元,已赎回金额为122,600万元。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第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其效益反映在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中。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承诺收益的情况说明
第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轨道交通及汽车用高性能尼龙复合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和第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车轻量化用聚丙烯新型功能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已于2021年6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正式进入投产,但是由于运行时间较短,设备调试及疫情等因素影响,产能利用率未能全部释放,因此尚未能达到预计收益。
四、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五、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情形。
六、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照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本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件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5日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至2022年3月31日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22-080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告中对财务指标的测算及预计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发行完成,且分别假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于2023年6月30日全部完成转股(即转股率100%且转股时一次性全部转股)和于2023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即转股率为0)。前述发行完成时间、转股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及可转债持有人实际完成转股的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4,000.00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等因素的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16.68元/股。该转股价格仅用于模拟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写上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5、假设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868.21万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完成并全部转股后的股票数对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公司其余日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6、公司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178.3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83.73万元。假设2022年度、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相较前一年度持平、上升10%及上升20%。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2022年、2023年的业绩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盈利情况及所有者权益数据最终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额为准.
(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公司测算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
■
■
■
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严格的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业务规模和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同日披露的《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4,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紧密相关,上述项目的建设和顺利实施,有助于公司抓住行业发展的机遇,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目前的经营模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直坚持走自主研发、技术创新的发展道路,重视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由高分子材料专业背景和丰富行业经验的技术专家组成了核心研发团队。公司已组建尼龙项目团队、聚烯烃项目团队、聚酯和合金项目团队、热塑性弹性体项目团队、长玻纤项目团队、碳纤维复合材料项目团队、塑木复合材料项目团队、高铁项目团队、通讯电子材料项目团队及特种工程塑料改性项目团队,为公司技术创新、项目实施奠定了的基础。
(2)技术储备
公司“几种无机纳米材料的制备及应用研究”、“有机化无机颗粒改性聚合物复合材料制备关键技术”项目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高速铁路轨道交通用尼龙工程塑料及其制造方法”、“矿物与长玻璃纤维增强尼龙6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获中国发明专利优秀奖。同时,公司拥有一批优秀的中高级技术与管理人才,保证了既有产品的迭代及新产品的研发,为项目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市场储备
公司产品采取直接销售为主,内销外销兼顾的销售模式。公司根据客户对产品功能及性能提出的要求,组织生产并交付,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对下游客户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服务;公司与下游大型客户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提前介入到客户的产品研发设计阶段,提供应用层面的优化解决方案。在国外销售方面,公司通过直接销售和贸易销售相结合的模式进行产品销售,并给予国外贸易商客户一定的技术支持,从而扩大公司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市场保障。
三、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将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若公司对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把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并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使用用途。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董事会已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以提高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竣工并实现预期效益。
(三)加强内部成本和费用控制,降低运营成本
自上市以来公司实现了快速发展,过去几年的经营积累和技术储备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努力提升经营业绩,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稳定、积极、可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充分保护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承诺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如有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本人承诺支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后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本承诺出具后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5日
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22-081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8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2年8月15日(星期一)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8月15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江北新区聚龙路8号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楼208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程序合法,资料完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以上议案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以上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2022年8月19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二)登记地点:南京江北新区聚龙路8号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采用信函或传真形式登记的,请进行电话确认)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证券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股东证券账户卡、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股东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委托人的股东证券账户卡、身份证、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2),以便登记确认。传真请在2022年8月19日17:00前传至公司证券部。来信请寄:南京江北新区聚龙路8号证券部收,邮编:210032(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4.注意事项: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会议入场手续。
(四)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范悦谦、虞燕
会议联系电话:025-58647479
会议联系传真:025-58746904
联系地址:南京江北新区聚龙路8号
邮政编码:210032
(五)会议费用
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人员的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一)《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参会股东登记表》
3.《授权委托书》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5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50644 投票简称:聚隆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8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
备注:没有事项请填写“无”。
附件3: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全权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人(或本公司)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已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会议结束时。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需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股(实际持股数量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的数量为准)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1、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发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该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充分说明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这些填补回报措施是切实可行的,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编制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理地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同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高效推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杨鸣波王玉春姚正军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