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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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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协议
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编号:2022-070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协议

  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邹春元、廖新辉、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通维投资”)(其中通维投资与廖新辉为一致行动人)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于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8日、2019年4月15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其所持公司部分股票进行质押融资(详见公告:2018-043、2019-031),上述股票质押业务到期后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2022年8月3日,公司收到股东邹春元、通维投资及廖新辉的通知,由于其在国信证券的股票质押合约已到期,待购回,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1年修订)》等相关通知和规定,2022年8月3日,邹春元与杨朝伟、国信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通维投资与马渲、国信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廖新辉与杨朝伟、国信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

  本次股份转让后,各方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注:以上数据以实际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后为准。

  本次股份转让后,邹春元的持股比例由5.97%减少至3.95%,将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通维投资及一致行动人廖新辉的合计持股比例由10.33%减少至5.15%,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协议》(邹春元与杨朝伟)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甲方)

  名称:邹春元,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43040319**********

  住所:龙岗区横岗镇塘坑水库侧翠湖山庄

  2、受让方(乙方)

  名称:杨朝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51012519**********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润二十四城六期

  3、质权人(丙方)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84445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时间:1994年06月30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股票期权做市。

  (二)《股份转让协议》(通维投资与马渲)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甲方)

  名称: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廖新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86493D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15年04月29日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318房间(纳百川(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392号)

  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受让方(乙方)

  名称:马渲,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21090219**********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天鹅湖花园二期

  3、质权人(丙方)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信息同上

  (三)《股份转让协议》(廖新辉与杨朝伟)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甲方)

  名称:廖新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43040319**********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横岗段3326号翠湖山庄

  2、受让方(乙方)

  名称:杨朝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51012519**********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润二十四城六期

  3、质权人(丙方)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信息同上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邹春元与杨朝伟)主要内容

  第一条定义

  除本协议中另有定义,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涵义:

  1、“股份转让”,是指甲方向乙方一次性转让其持有的【华鼎股份】的【23,000,000】股无限售流通标的股票的行为。

  2、“协议签署日”,是指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盖章的日期。

  3、“转让生效日”,是指甲乙丙三方就本次转让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完成登记之日。

  4、“交易完成日”为本协议规定的交易条件全部实现且完成股份转让过户之日。

  5、“解押股份”指丙方按本协议应完成解除质押的可流通股股份,合计“华鼎股份”【23,000,000】股股份。

  第二条股份转让

  1、转让标的证券为“华鼎股份”,证券代码:601113,截至“协议签署日",“华鼎股份”总股本为【1,141,481,073】股。

  2、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华鼎股份”【23,000,000】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截至“协议签署日”占“华鼎股份“总股本的【2.01493】%。

  第三条转让目的及转让价款

  1、本次股份转让的目的,即甲方通过将其持有的【华鼎股份】股票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以股份转让价款归还甲方欠丙方的质押融资协议项下的部分负债,本次偿还款项为质押融资协议项下【本金】,偿还金额为【50,000,000】元(以下简称“本协议项下甲方所偿还丙方款项”)。

  2、甲、乙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每股)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拟转让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70%,即【2.86】元/股;转让股数为【23,000,000】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65,780,000】元。

  3、交易对价的支付。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当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向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户名: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深港支行,账号:4000029119200021817)支付本协议项下甲方所偿还丙方款项。在三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解押股份转让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扣除本协议项下甲方所偿还丙方款项后的剩余款项。丙方根据本第三条足额收到本协议项下甲方所偿还丙方款项后,应视为甲方已偿还质押融资协议项下相应金额的负债本金。

  乙方转入丙方账户的交易对价款自转入之日起至标的质押股票转让至乙方名下期间产生的孳息,归丙方所有。

  4、如在协议签署日至转让生效日之间,拟转让的股份发生分红、派股等权益分派事项,则本次股份的转让价格及转让数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解押股份及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三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交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的全部申请和报批手续,并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对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

  2、在有关主管部门对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后,甲乙丙三方应准备好就本次转让而需向中登公司提交的办理股份过户的手续材料。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向丙方支付交易对价后,三方共同协商办理过户日期,并在该期限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解押股份的解质押手续和证券过户登记。

  3、为免歧义,在解质押手续完成之前,丙方依据质押融资协议对解押股份享有不可撤销的质权。丙方按照与甲方的质押融资协议享有对甲方的债权,直至甲方清偿全部债务。

  4、若股份过户登记成功(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乙方无权要求丙方退回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甲、乙之间的任何纠纷均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与丙方无关。甲方应当按照质押融资协议约定,继续偿还甲方在质押融资协议项下所欠丙方的剩余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等,下同)。

  5、若股份过户登记不成功,三方应共同配合向中登公司申请将解押股份重新质押给丙方,确保解押股份恢复至解押前原有状态。在解押股份恢复至解押前原有状态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丙方所收款项免息返还乙方。对该部分款项以及质押融资协议项下所欠丙方的剩余债务,甲方应当按照质押融资协议约定继续偿还丙方。

  6、若股份过户登记不成功且解押股份不能恢复至解押前原有状态,乙方已向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由甲方负责偿还,乙方无权要求丙方退回所收款项,甲、乙之间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均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与丙方无关。甲方应当按照质押融资协议约定,继续偿还甲方在质押融资协议项下所欠丙方的剩余债务。

  ……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和条件、承诺、声明和保证,守约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损害及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要求违约方作出赔偿。

  2、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加的,并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或救济。

  3、本协议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行为放弃主张权利的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有效。当事人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当事人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它权利或救济。

  4、本协议生效后,因为任意一方的原因造成股份协议转让不能正常进行的,均不影响甲方与丙方之间质押融资协议的相关债务。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2、由于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三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依其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

  (二)《股份转让协议》(通维投资与马渲)主要内容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中另有定义,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涵义:

  1、“股份转让”,是指甲方向乙方一次性转让其持有的【华鼎股份】的【32,910,000】股无限售流通标的股票的行为。

  2、“协议签署日”,是指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盖章的日期。

  3、“转让生效日”,是指甲乙丙三方就本次转让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完成登记之日。

  4、“交易完成日”为本协议规定的交易条件全部实现且完成股份转让过户之日。

  5、“解押股份”指丙方按本协议应完成解除质押的可流通股股份,合计“华鼎股份”【32,910,000】股股份。

  第二条股份转让

  1、转让标的证券为“华鼎股份”,证券代码:601113,截至“协议签署日”,“华鼎股份”总股本为【1,141,481,073】股。

  2、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华鼎股份”【32,910,000】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截至“协议签署日”占“华鼎股份”总股本的【2.88310】%。

  第三条转让目的及转让价款

  1、本次股份转让的目的,即甲方通过将其持有的【华鼎股份】股票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以股份转让价款归还甲方欠丙方的质押融资协议项下的部分负债,本次偿还款项为质押融资协议项下【本金】,偿还金额为【80,000,000】元(以下简称“本协议项下甲方所偿还丙方款项”)。

  2、甲、乙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每股)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拟转让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70%,即【2.86】元/股;转让股数为【32,910,000】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94,122,600】元。

  3、交易对价的支付。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当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向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户名: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深港支行,账号:4000029119200021817)支付本协议项下甲方所偿还丙方款项。在三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解押股份转让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扣除本协议项下甲方所偿还丙方款项后的剩余款项。丙方根据本第三条足额收到本协议项下甲方所偿还丙方款项后,应视为甲方已偿还质押融资协议项下相应金额的负债本金。

  乙方转入丙方账户的交易对价款自转入之日起至标的质押股票转让至乙方名下期间产生的孳息,归丙方所有。

  4、如在协议签署日至转让生效日之间,拟转让的股份发生分红、派股等权益分派事项,则本次股份的转让价格及转让数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解押股份及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三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交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的全部申请和报批手续,并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对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

  2、在有关主管部门对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后,甲乙丙三方应准备好就本次转让而需向中登公司提交的办理股份过户的手续材料。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向丙方支付交易对价后,三方共同协商办理过户日期,并在该期限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解押股份的解质押手续和证券过户登记。

  3、为免歧义,在解质押手续完成之前,丙方依据质押融资协议对解押股份享有不可撤销的质权。丙方按照与甲方的质押融资协议享有对甲方的债权,直至甲方清偿全部债务。

  4、若股份过户登记成功(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乙方无权要求丙方退回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甲、乙之间的任何纠纷均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与丙方无关。甲方应当按照质押融资协议约定,继续偿还甲方在质押融资协议项下所欠丙方的剩余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等,下同)。

  5、若股份过户登记不成功,三方应共同配合向中登公司申请将解押股份重新质押给丙方,确保解押股份恢复至解押前原有状态。在解押股份恢复至解押前原有状态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丙方所收款项免息返还乙方。对该部分款项以及质押融资协议项下所欠丙方的剩余债务,甲方应当按照质押融资协议约定继续偿还丙方。

  6、若股份过户登记不成功且解押股份不能恢复至解押前原有状态,乙方已向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由甲方负责偿还,乙方无权要求丙方退回所收款项,甲、乙之间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均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与丙方无关。甲方应当按照质押融资协议约定,继续偿还甲方在质押融资协议项下所欠丙方的剩余债务。

  ……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和条件、承诺、声明和保证,守约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损害及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要求违约方作出赔偿。

  2、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加的,并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或救济。

  3、本协议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行为放弃主张权利的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有效。当事人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当事人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它权利或救济。

  4、本协议生效后,因为任意一方的原因造成股份协议转让不能正常进行的,均不影响甲方与丙方之间质押融资协议的相关债务。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2、由于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三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依其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

  (三)《股份转让协议》(廖新辉与杨朝伟)主要内容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中另有定义,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涵义:

  1、“股份转让”,是指甲方向乙方一次性转让其持有的【华鼎股份】的【26,220,000】股无限售流通标的股票的行为。

  2、“协议签署日”,是指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盖章的日期。

  3、“转让生效日”,是指甲乙丙三方就本次转让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完成登记之日。

  4、“交易完成日”为本协议规定的交易条件全部实现且完成股份转让过户之日。

  5、“解押股份”指丙方按本协议应完成解除质押的可流通股股份,合计“华鼎股份”【26,220,000】股股份。

  第二条股份转让

  1、转让标的证券为“华鼎股份”,证券代码:601113,截至“协议签署日”,“华鼎股份”总股本为【1,141,481,073】股。

  2、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华鼎股份”【26,220,000】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截至“协议签署日”占“华鼎股份”总股本的【2.29702】%。

  第三条转让目的及转让价款

  1、本次股份转让的目的,即甲方通过将其持有的【华鼎股份】股票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以股份转让价款归还甲方欠丙方的质押融资协议项下的部分负债,本次偿还款项为质押融资协议项下【本金】,偿还金额为【65,000,000】元(以下简称“本协议项下甲方所偿还丙方款项”)。

  2、甲、乙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每股)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拟转让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70%,即【2.86】元/股;转让股数为【26,220,000】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74,989,200】元。

  3、交易对价的支付。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当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向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户名: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深港支行,账号:4000029119200021817)支付本协议项下甲方所偿还丙方款项。在三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解押股份转让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扣除本协议项下甲方所偿还丙方款项后的剩余款项。丙方根据本第三条足额收到本协议项下甲方所偿还丙方款项后,应视为甲方已偿还质押融资协议项下相应金额的负债本金。

  乙方转入丙方账户的交易对价款自转入之日起至标的质押股票转让至乙方名下期间产生的孳息,归丙方所有。

  4、如在协议签署日至转让生效日之间,拟转让的股份发生分红、派股等权益分派事项,则本次股份的转让价格及转让数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解押股份及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三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交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的全部申请和报批手续,并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对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

  2、在有关主管部门对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后,甲乙丙三方应准备好就本次转让而需向中登公司提交的办理股份过户的手续材料。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向丙方支付交易对价后,三方共同协商办理过户日期,并在该期限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解押股份的解质押手续和证券过户登记。

  3、为免歧义,在解质押手续完成之前,丙方依据质押融资协议对解押股份享有不可撤销的质权。丙方按照与甲方的质押融资协议享有对甲方的债权,直至甲方清偿全部债务。

  4、若股份过户登记成功(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乙方无权要求丙方退回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甲、乙之间的任何纠纷均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与丙方无关。甲方应当按照质押融资协议约定,继续偿还甲方在质押融资协议项下所欠丙方的剩余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等,下同)。

  5、若股份过户登记不成功,三方应共同配合向中登公司申请将解押股份重新质押给丙方,确保解押股份恢复至解押前原有状态。在解押股份恢复至解押前原有状态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丙方所收款项免息返还乙方。对该部分款项以及质押融资协议项下所欠丙方的剩余债务,甲方应当按照质押融资协议约定继续偿还丙方。

  6、若股份过户登记不成功且解押股份不能恢复至解押前原有状态,乙方已向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由甲方负责偿还,乙方无权要求丙方退回所收款项,甲、乙之间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均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与丙方无关。甲方应当按照质押融资协议约定,继续偿还甲方在质押融资协议项下所欠丙方的剩余债务。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和条件、承诺、声明和保证,守约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损害及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要求违约方作出赔偿。

  2、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加的,并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或救济。

  3、本协议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行为放弃主张权利的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有效。当事人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当事人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它权利或救济。

  4、本协议生效后,因为任意一方的原因造成股份协议转让不能正常进行的,均不影响甲方与丙方之间质押融资协议的相关债务。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2、由于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三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依其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

  四、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尚未完成2019年度业绩补偿承诺,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的情况。

  五、本次转让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控制权稳定的影响

  本次大股东拟通过协议转让部分股份,以股份转让价款偿还股票质押融资借款的方式解除质押,进而履行对公司的业绩补偿承诺。

  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

  (一)本次股份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份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相关手续。交易各方能否按协议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本次交易最终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4日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鼎股份

  股票代码:60111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廖新辉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横岗段3326号翠湖山庄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318房间(纳百川(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392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2年8月3日,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廖新辉与杨朝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廖新辉向杨朝伟转让其持有的华鼎股份的26,22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30%。

  2022年8月3日,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通维投资与马渲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通维投资向马渲转让其持有的华鼎股份的32,91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减少或者增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廖新辉、通维投资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减持上市公司股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化情况

  廖新辉、通维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拟转让公司股份59,1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廖新辉与通维投资为一致行动人,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导致权益变动超过5%。本次股份转让后,廖新辉与通维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票58,756,218股,持股比例由10.33%减少至5.15%,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8月3日,廖新辉与杨朝伟、通维投资与马渲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详见2022年8月4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2017年4月17日,公司与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承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度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拓科技”)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000万元、28,000万元和39,200万元。

  因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2019年度未完成当年业绩承诺,且暂时无法支付业绩补偿款,2021年7月,公司与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约定以分期三年回购注销其应补偿股份的方式使其履行相应补偿义务。协议约定为了维护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应补偿股份在回购注销前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

  综上,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在偿还业绩补偿款前,其应补偿股份不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廖新辉、通维投资共持有公司股份117,886,218股,其中23,661,172股为应补偿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751号

  联系人:张益惠

  电话:0579-85261479

  传真:0579-85261475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廖新辉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廖新辉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廖新辉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廖新辉

  年    月    日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鼎股份

  股票代码:601113

  信息披露义务人:邹春元

  住所及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塘坑水库侧翠湖山庄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2年8月3日,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邹春元与杨朝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邹春元向杨朝伟转让其持有的华鼎股份的 23,000,000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0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减少或者增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邹春元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减持上市公司股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化情况

  邹春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拟转让公司股份 2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本次股份转让后,邹春元持有公司股票45,095,973股,持股比例3.95%,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8月3日,邹春元与杨朝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详见2022年8月4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2017年4月17日,公司与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承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度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拓科技”)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000万元、28,000万元和39,200万元。

  因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2019年度未完成当年业绩承诺,且暂时无法支付业绩补偿款,2021年7月,公司与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约定以分期三年回购注销其应补偿股份的方式使其履行相应补偿义务。协议约定为了维护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应补偿股份在回购注销前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

  综上,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在偿还业绩补偿款前,其应补偿股份不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信息披露义务人邹春元持有公司股份68,095,973股,其中13,667,675股为应补偿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751号

  联系人:张益惠

  电话:0579-85261479

  传真:0579-85261475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邹春元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邹春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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