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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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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6 证券简称:山东威达 公告编号:2022-072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济南第一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一机”)因设备购销买卖合同纠纷,被广东清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清源”)申请财产保全,被冻结资金合计2,801,958.93元。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现将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冻结银行账户的进展情况

  2022年2月28日,济南一机收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鲁0114民初9973号《民事判决书》。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2022年8月3日,济南一机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鲁01民终4113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做出判决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997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997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三)济南第一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广东清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76,000元;

  (四)驳回广东清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清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000元,济南第一机床有限公司负担3,5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679元,由上诉人广东清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济南第一机床有限公司负担7,6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其他说明

  1、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鉴于公司2021年度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1民终411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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