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8月3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马鞍山市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秋丽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3人,代表股份总数1,314,216,03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08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人,代表股份1,294,745,7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400%。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人,代表股份19,470,30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3%。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2人,代表股份19,470,80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9,470,30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1.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2.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4.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5.0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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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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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情况的说明
上述议案中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5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议案4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谭四军 徐倩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