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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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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委托,就战略投资者参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浩瀚深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规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国金创新

  1、主体信息

  根据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金创新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国金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承诺函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金创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国金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金证券持有国金创新100%股权。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国金创新为国金证券旗下全资另类证券投资子公司。因此,国金创新具有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国金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金创新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全资子公司,国金创新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国金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根据国金创新出具的承诺函,国金创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发行与承销规则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金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4)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本公司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7)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事宜。

  (9)发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0)如违反本函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二)浩瀚深度资管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国金证券浩瀚深度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浩瀚深度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浩瀚深度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之相关约定,管理人的主要权利如下: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要求委托人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浩瀚深度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国金证券为浩瀚深度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战略配售资格

  浩瀚深度资管计划已于2022年7月11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4、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浩瀚深度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与比例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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