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2-4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知和议案材料于2022年7月2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广西梧州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中恒集团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莫宏胜先生主持。董事梁建生先生、林益飞先生、江亚东先生,独立董事李中军先生、王洪亮先生因工作和疫情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会议,以通讯方式参加,应参加会议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表决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及事项:
(一)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构建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公司结合实际发展的需要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
关联董事莫宏胜先生、梁建生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工作安排,择机召开2022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等事宜以届时经审议的股东大会通知为准。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构建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公司结合实际发展的需要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现根据修订后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作相应修订。
关联董事莫宏胜先生、梁建生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工作安排,择机召开2022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等事宜以届时经审议的股东大会通知为准。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三)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梧州制药拟签订〈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充分利用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制药”)厂房建筑物屋顶,缓解涨幅用电压力,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梧州制药拟与广西方元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元电力”)签订《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合同期限25年,梧州制药拟将厂区建筑物屋顶预计6.74万平方米(以最终使用面积为准)免费提供方元电力用于建设、安装,运营装机容量约5.63MW(具体以设计图纸装机容量为准)分布式光伏发电站,光伏发电站所有费用均由方元电力负责承担,方元电力给予梧州制药按电网同期同时段售电价7.9折优惠。
公司控股股东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方元电力为广西广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西广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79.28%的股份。因此,方元电力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事项事前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讨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因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莫宏胜先生、梁建生先生、林益飞先生、江亚东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经其余3位董事表决一致通过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
(四)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倪依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附:倪依东先生简历
倪依东,男,1971年4月出生,医学博士,高级工程师。曾任北京四环制药驻广州业务员;南新制药广州区副经理;广州白云山中一药业有限公司制剂一车间见习、产品开发部副部长、市场拓展部项目经理;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策划部副部长、部长;广州白云山中一药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常务副董事长;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广州享药户联优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五)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赵丹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为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董事会聘任王坤世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附:王坤世先生简历
王坤世,男,1987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广西云康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审计负责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主管、审计部副部长、审计部部长。现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合规部部长,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广西广投医药有限公司监事,广西中恒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监事。王坤世先生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素质,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王坤世先生获得聘任后,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承诺将于近期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六)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择机召开2022年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本次拟修订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尚需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有权机构的审核批准,公司将视相关审批进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择机召开2022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修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议案,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等事宜以届时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三、备查文件
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2-43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和议案材料于2022年7月2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广西梧州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中恒集团会议室召开。监事会主席刘明亮先生、监事施仲波先生因工作和疫情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会议,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明亮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及事项:
(一)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结合实际发展的需要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的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结合实际发展的需要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现拟根据修订后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作相应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梧州制药拟签订〈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充分利用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制药”)厂房建筑物屋顶,缓解涨幅用电压力,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梧州制药拟与广西方元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元电力”)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梧州制药将厂区建筑物屋顶及部分车棚用于光伏项目建设,由方元电力负责进行厂区节能减排及用电耗能技术改进。梧州制药按电网同期同时段售电价7.9折优惠,约定服务期为25年。本项目所需资金均由方元电力负责承担,另包括:后续的运营、维护及屋顶修缮及维护;建筑物的承重检测;停车棚的使用重建及合同届满后项目设施拆除工作均由方元电力负责。
公司控股股东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方元电力为广西广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西广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79.28%的股份。因此,方元电力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施仲波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三、备查文件
中恒集团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8月2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2-4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对象由不包含董事长调整为包含公司董事长。
●对标企业的选取:
修订前: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或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由本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修订后:对标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如因对标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说明。由本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为进一步完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构建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公司结合实际发展的需要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授予登记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特别提示
修订前:
(三)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49,898,443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3,475,107,147股的1.44%。其中,本计划首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总量的86.34%,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3,475,107,147股的1.2397%;预留6,818,443股,占授予总量的13.66%,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3,475,107,147股的0.1962%。
(五)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中恒集团A股普通股,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76元/股。
(六)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50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修订后:
(三)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45,468,750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3,475,107,147股的1.3083%。其中,本计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36,375,000股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总量的80.00%,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3,475,107,147股的1.0466%;预留9,093,750股,占授予总量的20.00%,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3,475,107,147股的0.2617%。
(五)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中恒集团A股普通股,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1.76元/股。
(六)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18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十七)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中恒集团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中恒集团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7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18名激励对象授予3,637.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手续,并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2月11日。
二、第四条 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修订前: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所有被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缴纳社保。
本计划授予总数中设有预留股份,预留的股票数量约为激励总量的13.66%,用于优秀人才的吸引与激励,激励对象主要为计划新增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月内另行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4、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50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修订后: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所有被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缴纳社保。
本计划授予总数中设有预留股份,预留的股票数量约为激励总量的20.00%,用于优秀人才的吸引与激励,激励对象主要为计划新增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月内另行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4、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18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二)不得参与本计划的人员
修订前:
1、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修订后: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三、第五条 限制性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情况
(二)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修订前: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49,898,443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3,475,107,147股的1.44%。其中,本计划首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3,080,000股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总量的86.34%,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3,475,107,147股的1.2397%;预留6,818,443股,占授予总量的13.66%,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3,475,107,147股的0.1962%。
修订后: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45,468,750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3,475,107,147股的1.3083%。其中,本计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36,375,000股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总量的80.00%,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3,475,107,147股的1.0466%;预留9,093,750股,占授予总量的20.00%,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3,475,107,147股的0.2617%。
(三)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修订前: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首次授予)如下表所示:
■
修订后: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首次授予)如下表所示:
■
四、第六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修订前:
(一)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7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7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股票。
修订后:
(一)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7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7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股票。
五、第九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时的业绩条件之2、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之(2)对标企业的选取
修订前:
根据国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及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对照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业绩)水平。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中恒集团属于“医药制造业”,公司对标企业选取与中恒集团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且综合实力、盈利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可比的A股上市公司,同时考虑经营结构稳定性和经营模式可比性等,剔除了变动幅度异常样本后,选取以下5家上市公司作为本期激励计划授权及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指标对标企业:
■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或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由本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修订后:
根据国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及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对照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业绩)水平。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中恒集团属于“医药制造业”,公司对标企业选取与中恒集团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且综合实力、盈利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可比的A股上市公司,同时考虑经营结构稳定性和经营模式可比性等,剔除了变动幅度异常样本后,选取以下5家上市公司作为本期激励计划授权及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指标对标企业:
■
注:对标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如因对标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说明。由本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六、第十三条 本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业绩的影响
(二)本计划对业绩的影响测算
修订前: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4,989.8443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成本最高为8,382.94万元。该成本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进行摊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每年摊销金额如下:假设在2021年12月1日全部完成授予,且限售期满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完成解锁,则授予日至全部解除限售完成日期间内的年度摊销额如下:
单位:万元
■
根据本计划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上述激励成本对上市公司净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及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修订后: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为2022年1月27日,根据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合计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摊销费用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根据本计划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上述激励成本对上市公司净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及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七、其他
除上述内容存在调整外,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2-45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对象由不包含董事长调整为包含公司董事长。
●对标企业的选取:
调整前: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或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由本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调整后:对标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如因对标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说明。由本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公司”或“本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地和办公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本公司系1993年4月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体制改革委员会桂体改股字[1993]63号文件批准,由梧州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梧州市地产发展公司、梧州市建筑设计院作为发起人,采用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
2000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出具了《关于核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138号)。10月27日,公司成功向社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4,500万股(1元/股)。11月30日,该种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发行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2,671.76万元,股本总额为12,671.76万股。
2010年5月20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出具了《关于核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 669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800万股新股。6月10日,本公司实际发行新增股份为1,200万股。
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出具了《关于核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 1092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3,134,900股新股。11月13日,本公司实际发行新增股份为66,621,521股。
公司上市后经过历次送转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注册资本为3,475,107,147元,股本总额为3,475,107,147股。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医药、能源、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酒店旅游业、物流业的投资与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有效资质证书开展经营活动)、投资;自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国内商业贸易(除国家有专项规定以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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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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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培养、建设一支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水平人才队伍,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71号文)、《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桂国资发〔2020〕29号)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本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3)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三、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1号文》《175号文》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所有被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缴纳社保。
本计划授予总数中设有预留股份,预留的股票数量约为激励总量的20%,用于优秀人才的吸引与激励,激励对象主要为计划新增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月内另行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事宜,董事会已制定《股权激励考核办法》作为考核依据。依据《股权激励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解锁本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18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7、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8、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人员;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公司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提前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
(五)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亦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3、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四、限制性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中恒集团A股普通股。
(二)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45,468,750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3,475,107,147股的1.3083%。其中,本计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36,375,000股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总量的80.00%,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3,475,107,147股的1.0466%;预留9,093,750 股,占授予总量的20.00%,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3,475,107,147股的0.2617%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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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注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7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7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1.75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即1.76元/股;
(3)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即1元/股。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3、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即1元/股。
六、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授予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上述规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七、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审批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内为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未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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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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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售规定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和董事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若本计划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励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年度对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解除限售条件,在有效期内解除限售完毕。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激励对象是否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当年激励对象担任职务情况认定;该等激励对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本激励计划授予当年所属任期的任期考核或经济审计。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时的法定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时的业绩条件
1、限制性股票授予的业绩条件
2020年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0.1600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为负;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107%。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授予条件,则公司不得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未达到上述授予条件,则公司不得向该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
2、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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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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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对标企业的选取
根据国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及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对照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业绩)水平。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中恒集团属于“医药制造业”,公司对标企业选取与中恒集团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且综合实力、盈利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可比的A股上市公司,同时考虑经营结构稳定性和经营模式可比性等,剔除了变动幅度异常样本后,选取以下5家上市公司作为本期激励计划授权及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指标对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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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标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如因对标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说明。由本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情形,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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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情形,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情形,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该部分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及管理内容依据《股权激励考核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选取业绩指标时,结合国资委文件要求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指标的选取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持续成长能力、运营质量等方面,选取经济增加值(EVA)、扣非归母净利润、现金分红比例三项指标。
经济增加值(EVA)反映了企业经营者有效使用资本和为股东创造价值能力,体现企业最终经营目标的经营业绩考核工具,扣非归母净利润与现金分红比例反映了企业创造价值、进行股东回报的能力。上述几项指标客观、综合反映了公司盈利、成长、运营质量和股东回报的要求。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综合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的个人业绩考核情况,决定当年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额度。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计划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关协议,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