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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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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2-065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天河区法院”)送达的立案通知【案号:(2022)粤0106民初27712号】,广州天河区法院于近日受理了公司与广东弘智科技有限公司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用腾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1号楼2701

  被告一:广东弘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宪帮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17楼

  被告二: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志容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37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1997735.74元及违约金1392690.59元(按11997735.74元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按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年利率4.35%计算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为1392690.59元),合计13390426.33元;

  2、判令被告一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

  3、判令被告二支付货款人民币634133.71元及违约金73912.19元(按634133.71元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按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年利率4.35%计算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为73912.19元),合计708045.90元;

  (上述1-3项合计16098472.23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事实和理由:

  1、被告一应付未付原告货款金额11997735.74元。

  (1)1.75万台“同洲CM”被告一应付货款11087521.37元。

  原告与被告二于2017年9月份签署的《5万台家庭智能网关采购项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被告二向原告采购5万台家庭智能网关产品,共计金额33710000元。

  原告、被告一与被告二三方协商一致并于2018年12月份签署了《三方权利义务变更补充协议》(下称“变更补充协议”):1)截至协议签署日原告向被告二按约已完成3.25万台产品交付,且被告二履行支付3.25万台产品总金额21137777.71元货款,原告向被告二开具相应发票(截至起诉日被告二已履行完毕应支付货款);2)被告二将其在原合同中其余1.75万台“同洲Eoc”相关订单的权利与义务整体移交给被告一,被告一愿意接受,即根据变更补充协议第一条第2、3、4项约定,原告尚未开票给被告二的业务即1.75万台“同洲Eoc”,由原告向被告交付,且直接开具发票,由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1.75万台“同洲Eoc”相应货款的总金额为12284102.56元。

  2019年3月6日,原告于与被告签署《关于同洲电子1.75万台Eoc网关G4400转为CM网关4300的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及变更补充协议中的1.75万台Eoc网关即“同洲Eoc”G4400订单转为同洲CM4300即“同洲CM”订单,单价由每台708元调整为每台656元。

  2019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调整合同金额的《补充协议》。根据该补充协议约定,1.75万台“同洲CM”合同金额变更为11087521.37元。

  原告按约于2019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供货,但被告一至今未支付该货款11087521.37元。

  (2)10万台“U点”网关被告一欠尾款总金额1126214.37元未支付。

  2018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10万台U点1型家庭服务器采购供货合同》,货款总金额为41180000元。

  2019年4月1日之前,原告完成向被告一交付71250台“U点”网关。该部分货款为29340750元。

  2019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调整合同金额的《补充协议》。根据该补充协议约定,2019年4月1日以后验收收货的28750台“U点”网关金额变更为11533062.5元。货款总金额相应由41180000元变更为40873812.5元(29340750元+11533062.5元)。

  原告按约完成了全部交货,被告一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被告一已支付货款39747598.13元,剩余货款1126214.37元未支付。

  因此,被告一在上述合同项下合计12213735.74元货款(即上述(一)、(二))未支付给原告。2022年2月17日,被告一在原告2022年1月21日发出的《企业询证函》上盖章确认欠款金额12213735.74元无误。

  (3)被告一于2022年5月26日已履行债务216000元。

  《企业询证函》后,被告一仅在2022年5月26日根据《委托付款协议书》约定代原告向佛山市滔海方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了网关产品保修期内的维修费216000元。扣除该笔代付维修费,被告一尚欠货款人民币11997735.74元未付给原告。

  综上,扣除该笔代付维修费,被告一尚欠货款人民币11997735.74元未付给原告。

  2、被告一应当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

  根据《10万台U点1型家庭服务器采购供货合同》(2018年9月10日签订)第二条和《10万台U点1型家庭服务器采购供货合同补充协议》(2018年10月签订)第三条约定,原告向被告一交纳了2000000元履约保证金。按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原告已按约于2019年11月11日履约完毕且合同期满已三个月;被告一应当归还该履约保证金。至今,被告一仍未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

  2022年2月17日,被告一同时在上述《企业询证函》上盖章确认欠款金额2000000元无误,即被告一与原告确认总欠款及数额无异议,且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

  3、3.25万台“同洲CM”被告二应付货款(余额)634133.71元。

  根据原告、被告一与被告二三方于2018年12月份基于原合同签署的变更补充协议第一条第2、3、4款:已开具发票的3.25万台同洲CM合同金额变更为21137777.71元,被告二已经支付3.25万台同洲CM网关20503640元货款,剩余未支付货款(余额)634133.71元由被告二继续履行,但被告二至今未予支付。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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