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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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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22年7月1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457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三个月。投资人在本基金发售阶段提交认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提交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其申购/转换转入申请获得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所对应的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即自相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计算最短持有期,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鉴于本基金的定投特征,本基金在认购阶段不向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外的投资人公开发售。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发售,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6、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7、认购限额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8、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9、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法定验资机构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10、本发售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发售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并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

  11、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2、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本基金仅接受投资人以定期定额投资的方式申购本基金。投资人以非定期定额投资的方式提出的申购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如未来本基金向投资人开放其他申购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后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鉴于本基金的定投特征,本基金在认购阶段不向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外的投资人公开发售。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若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自最短持有期结束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若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披露。如无特指,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提及的“申购”仅指以定期定额方式申购。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混合发起式(FOF)A

  基金代码:016309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混合发起式(FOF)C

  基金代码:016310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三个月。投资人在本基金发售阶段提交认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提交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其申购/转换转入申请获得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所对应的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即自相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计算最短持有期,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基金管理人需在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鉴于本基金的定投特征,本基金在认购阶段不向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外的投资人公开发售。

  (十)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发售。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十一)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不少于三年,期间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3、认购限额: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发售。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四)基金的存续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十五)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该类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十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4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00%,假设这40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9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400,000.00/(1+1.00%)=396,039.60元

  认购费用=400,000.00-396,039.60=3,960.40元

  认购份额=(396,039.60+90.00)/1.00=396,129.60份

  即:投资人投资4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为396,129.60份。

  2、本基金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2: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5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50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9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500,000.00+90.00)/1.00=500,090.00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该投资人经确认的C类基金份额为500,090.00份。

  (十七)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二、清算与交割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的验资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四、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法定验资机构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拟任)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发售。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三)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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