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7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接A15版)

  ■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配股份数量为2,604,017股,最终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6544%,最终获配金额67,860,683.02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为339,303.42元。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34,02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25.003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每股价格为26.0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股。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32.65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其中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30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80元/股(以2021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1.31元/股(以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募集资金总额为88,656.1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含增值税,不含前期已收取且已计入损益的保荐费150.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0,048.29万元。

  2022年7月25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验字[2022]第34-0000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2年7月25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606.0816万元,股本为人民币13,606.0816万元。

  九、发行费用(含增值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

  注1:发行费用均为含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增加系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注3:上述费用包含发行人前期已计入损益的保荐费用150万元。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80,048.29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9,650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4,020,000股。其中,最终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股票数量为4,138,936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8,217,564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8,217,564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1,663,5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1,528,821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34,679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134,679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4507%,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3959%。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财务审计机构,对本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1]第34-00004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2]第34-00002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半年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2022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22年上半年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流动资产为79,508.69万元,较上年末增长22.73%;流动负债为10,086.95万元,较上年末增长93.43%;公司总资产为95,551.83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9.76%,主要原因系因2022年上半年,公司的业务量增长带来的销售、采购金额均有所增加,因此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交税费等金额均有所增加所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84,673.89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4.71%,主要系2022年1-6月实现净利润积累所致。

  2022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24,979.4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06%,主要系因2022年上半年公司取得了国内新冠抗原检测试剂注册证,新冠抗原产品销售带动的业绩增长。因此对应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均有所增长。

  2022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406.94万元,较上年同期降幅11.54%,主要原因是新冠抗原产品的政府采购比例较高,而政府结算流程相对较长,因此公司现金流入较去年同期有所减少。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已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英诺特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人:丁明明、郑明欣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939500

  保荐代表人:丁明明、郑明欣

  项目协办人:董炜源

  项目组其他成员:肖家嵩、何裕恒(已离职)、廖起俊、张晓卿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丁明明,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郑明欣,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丁明明: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康拓医疗IPO、中国农业银行IPO、万东医疗非公开发行、海思科非公开发行、爱尔眼科非公开发行、常山药业非公开发行、兴业银行配股、建设银行配股、中信银行配股、美年健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爱尔眼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四川双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山西证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等项目。

  郑明欣: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参与保荐康拓医疗IPO、凯普生物IPO、宏达电子IPO、海思科非公开发行、太安堂公司债等多个首发、再融资项目,具有丰富的医药行业见解和投行项目运作经验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逢光先生、张秀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英斯盛拓、天航飞拓、英斯信达、英和睿驰现就英诺特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对其本人或本单位持有英诺特股份的转让限制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或本单位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英诺特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对其本人或本单位持有英诺特股份的转让限制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自英诺特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英诺特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英诺特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承诺。”

  3、监事

  发行人监事就英诺特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对其本人或本单位持有英诺特股份的转让限制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自英诺特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英诺特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英诺特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承诺。”

  4、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就英诺特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对其本人或本单位持有英诺特股份的转让限制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英诺特股份;自所持首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英诺特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最近十二个月内新增股东

  发行人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广州安创、共赢成长就持有英诺特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本单位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两者孰晚为准),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发行人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英和睿驰就持有英诺特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承诺详见本小节之“1、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之“(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6、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新增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发行人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新增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就持有英诺特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如下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逢光先生、张秀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英斯盛拓、天航飞拓、英斯信达、英和睿驰现就英诺特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对其本人或本单位持有英诺特股份的转让限制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单位拟长期持有英诺特股票,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在三十六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英诺特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英诺特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减持所持有的英诺特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相关减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减持所持有的英诺特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英诺特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英诺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期限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英诺特股份前,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2、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就持有英诺特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

  4、减持方式:本人/本单位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人/本单位实施减持时,将按照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信息披露义务;

  6、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英诺特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对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叶逢光、张秀杰及其一致行动人英斯盛拓、天航飞拓、英斯信达、英和睿驰(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未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独立董事及未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独立董事及未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

  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未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现金分红的20%,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未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及未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四)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如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未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独立董事及未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未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五)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

  发行人就稳定股价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在出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回购公司股份,且公司会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因回购股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自公司取得薪酬的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逢光先生、张秀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英斯盛拓、天航飞拓、英斯信达、英和睿驰就稳定股价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在出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本单位将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增持公司股票。如未采取《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具体措施,本人/本单位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本单位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本人/本单位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同时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单位履行增持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及未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在出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增持公司股票。如未采取《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具体措施,本人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本人的薪酬,且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三、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按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充分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充分发挥现有竞争优势,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公司将依托现有竞争优势,通过多元化的产品组合及占据市场领先份额的核心产品保持公司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通过成熟的营销网络和推广能力促进公司资产、收入和利润规模稳步增长,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公司综合效益。

  另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经过严格科学的论证,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建设,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同时公司将积极探索挖掘外延机会,通过收购、合作等方式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3、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公司先后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执行,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独立董事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切实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公司投资者,同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上市后前三年(含上市当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该规划明确了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的具体规划。

  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逢光先生、张秀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英斯盛拓、天航飞拓、英斯信达、英和睿驰现就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本单位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在公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做出如下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构成欺诈发行,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叶逢光先生、张秀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鹰潭市余江区英斯盛拓企业管理中心、鹰潭市余江区天航飞拓企业管理中心、鹰潭市余江区英斯信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英和睿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在监管机构确认后的5个交易日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对前述购回义务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逢光先生、张秀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英斯盛拓、天航飞拓、英斯信达、英和睿驰现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如下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构成欺诈发行,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叶逢光先生、张秀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鹰潭市余江区英斯盛拓企业管理中心、鹰潭市余江区天航飞拓企业管理中心、鹰潭市余江区英斯信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英和睿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在监管机构确认后的5个交易日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对前述购回义务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利润分配的承诺

  (一)发行人

  公司就利润分配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逢光先生、张秀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英斯盛拓、天航飞拓、英斯信达、英和睿驰现就利润分配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单位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利润分配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逢光先生、张秀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英斯盛拓、天航飞拓、英斯信达、英和睿驰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公司及本人/本单位将依据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定。”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公司及本人将依据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定。”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关声明与承诺并保证严格执行,现就未能兑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逢光先生、张秀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英斯盛拓、天航飞拓、英斯信达、英和睿驰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关声明与承诺并保证严格执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时,承诺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本单位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承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本单位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关声明与承诺并保证严格执行,现就未能兑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若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及其上层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2、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华泰紫金投资有限公司经股东穿透核查后间接持有公司0.14%股权,该等持股系相关投资主体依据市场化原则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持股的情形或利益冲突情形。除此之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3、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已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华泰联合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作出承诺,并就未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7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