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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2-051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18日以专人送达等形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2年7月22日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3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董事方天亮先生、朱晓鸥女士、邢洁女士、屈锐征女士、文芳女士、田志伟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齐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或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5名,因此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67人调整为262人,股票期权授予总量由835万份调整为832.5万份。

  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334,305,5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5月31日实施完毕。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4.68元/份,授予数量为1,082.25万份。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且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7月22日为授予日,向262名激励对象授予1,082.25万份股票期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2-052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15日以专人送达的形式向各位监事送出。

  2、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时间:2022年7月22日;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方式:现场。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军先生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秘书欧贤华先生列席会议。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调整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权益数量以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以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或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5名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监事会同意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2年7月22日,并同意以14.68元/份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082.25万份。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2-053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28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6月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2年6月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调整事项说明

  (一)调整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或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5名,因此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67人调整为262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由835万份调整为832.50万份。

  (二)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334,305,5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5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5月31日。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5月31日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

  2、调整方法

  (1)股票期权数量调整

  ①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 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② 派息

  公司在发生派息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根据上述计算规则,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Q = 832.5×(1+ 0.3)=1082.25万份。

  (2)行权价格的调整

  ①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 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② 派息

  P= 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根据上述计算规则: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P=(19.27-0.18)÷(1+0.3)=14.68元/份。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且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审阅《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以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以及行权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调整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权益数量以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以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授予日、行权价格、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2-054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票期权授权日:2022年7月22日

  2、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082.25万份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7月22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2名激励对象授予1,082.25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二、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621人,包括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为267人,后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调整为262人。

  (三)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次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以及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等待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4、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安排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考虑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年度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二个等级。

  ■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可行权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28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6月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2年6月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本次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 2022年7月22日。

  2、授予数量:1,082.25万份。

  3、授予人数:262人。

  4、行权价格:14.68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次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以及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五、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激励计划》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或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5名,因此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67人调整为262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由835万份调整为832.5万份。

  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334,305,5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5月31日实施完毕,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4.68元/份,授予数量为1,082.25万份。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行权价格及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67人调整为262人,行权价格由19.27元/份调整为14.68元/份,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由835万份调整为1,082.25万份。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且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2022年7月22日测算,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为15,752.15万元,采用Black-Scholes模型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8.48元/股(授予日公司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每期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1.92%、21.80%、22.68%(分别采用深证成指最近1年、2年、3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激励计划规定如公司发生股票现金分红除息情形,将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按规定取值为 0)。

  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成本合计为15,752.15万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七、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为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除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或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5名外,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22日,并同意以14.68元/份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082.25万份。

  九、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或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5名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监事会同意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2年7月22日,并同意以14.68元/份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082.25万份。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手续。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授予日、行权价格、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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