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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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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海越 公告编号:临2022-028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武汉天堂硅谷云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基金”或“本合伙企业”);

  ●浙江海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资管”)作为本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拟投资1,500.00万元人民币;

  ●本基金尚需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风险提示:由于宏观经济的影响、投资标的的选择、行业环境以及投资管理带来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将存在投资风险,但海越资管作为本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不超过海越资管的出资额。

  一、交易概述

  2022年7月22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越资管因发展需要,与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硅谷”)和其他2名有限合伙人签订了《武汉天堂硅谷云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海越资管拟出资人民币1,50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合伙企业目标募集金额总额为2,25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2,250.00万元。

  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同业竞争,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暨管理人

  企业名称: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向东

  股东情况:

  ■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0年11月11日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的创业投资;教育投资,为企业提供投资咨询及管理、会计咨询(除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咨询项目),空调及配件、家用电器及配件、机电产品、计算机配套产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纺织品、建筑材料、电子产品的销售,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杭州市文三路478号华星时代广场D楼3层D301室

  财务状况(经审计):

  单位:万元

  ■

  (二)参与发起本基金的其他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自然人):张焓

  性别:女

  国籍:中国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有限合伙人(自然人):杨永清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除公司全资子公司海越资管拟以1,500.00万元人民币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本基金外,张焓、杨永清也将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公司、海越资管与参与发起本基金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武汉天堂硅谷云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7栋1-4层402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出资人、出资方式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

  (二)合伙期限

  无论本合伙企业在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登记并公示的工商信息中以“合伙期限”字样载明的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如何,本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存续期为6年(不含延长期),自本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成立日起计算。

  (三)基金管理方式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执行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并且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的相关事项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有限合伙人的监督。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有权以本合伙企业之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本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本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目的。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日常投资管理运营。管理人负责向本合伙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包括对投资目标实施调查、分析、设计交易结构和谈判,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监控、管理,提交关于投资退出的建议等。管理人向本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

  (四)托管事项

  全体合伙人授权管理人挑选并指定托管人银行(“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对本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实施托管。本合伙企业的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五)合伙目的、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合伙目的

  本合伙企业的目的是实现资本增值,主要手段是投资于新能源领域非上市公司股权。闲置资金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2.投资范围

  本合伙企业为权益类产品,本企业主要投资于新能源领域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并预期通过最终被投企业上市、并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投资收益。

  本合伙企业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3.投资限制

  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组合将不得从事以下事宜:

  (1)承销证券;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他人贷款、资金拆借或提供担保、借(存)贷、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考虑,由管理人为基金垫付相关费用等的除外);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进行赞助和捐赠;

  (6)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8)以基金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或以其他财产进行抵押;

  (9)公开募集资金;

  (10)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11)间接投资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退伙

  1.利润分配

  (1)投资收益扣除合伙企业费用支出(不包含发行费、管理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税费(如有由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产生的增值税,由本合伙企业资产承担)、本企业清算费用(若本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的现金收入为限,按照A类合伙人、B类合伙人分别独立核算可分配财产,即按照A、B类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别确认归属于A、B类合伙人的可分配财产,并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A类合伙人

  i.以A类合伙人的可分配财产,扣除A类合伙人的发行费及管理费;

  ii.按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各A类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本金;

  iii.如有余额,按A类合伙人各自实缴出资额比例向全部A类合伙人分配,直至全部A类合伙人按实缴出资额总额计算的年化收益率达到8%为止;

  iv.如仍有剩余收益,管理人就剩余部分提取20%作为业绩奖励;

  v.各A类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超额收益。

  2)B类合伙人

  i.以B类合伙人的可分配财产,扣除B类合伙人的管理费;

  ii.按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各B类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本金;

  iii.如有余额,按B类合伙人各自实缴出资额比例向全部B类合伙人分配,直至全部B类合伙人按实缴出资额总额计算的年化收益率达到8%为止;

  iv.如仍有剩余收益,管理人就剩余部分提取5%作为业绩奖励;

  v.各B类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超额收益。

  (2)需要说明的是:如本企业存续期内已经向合伙人分配的投资本金,在清算时不再重复分配;如本基金存续期内已经向合伙人分配的收益,在清算时统一计入收益,不再重复分配;以上任何收益率/收益并不是管理人向各合伙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在极端情况下,合伙人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收益率对应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合伙人所得税(合伙人所得)、银行转账或其他费用由各位合伙人自行承担;

  (4)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亏损分担

  (1)如本合伙企业清算后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承担。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退伙

  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合伙人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终止的;

  (2)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3)合伙人在本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退伙或者有限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的;

  (5)合伙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或者普通合伙人的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缴付出资的;

  (6)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或本协议约定退伙的其他情形;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有限合伙人选任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本合伙企业自动进入清算程序。

  五、对外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海越资管本次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拓展投资领域、提升公司资本运作能力,获得投资收益,巩固和提高公司竞争力。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海越资管自有资金,海越资管承担的风险敞口以投资额为限;本次投资事项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六、风险提示

  由于宏观经济的影响、投资标的的选择、行业环境以及投资管理带来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将存在投资风险;但海越资管作为本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不超过海越资管出资额。海越资管对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充分的认识,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防范、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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