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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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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18 证券简称:上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2-037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上港集团”)拟将所属子公司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航运”或“所属子公司”)分拆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

  2022年1月14日,公司首次披露《上港集团关于筹划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6月30日公告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及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分拆内幕信息首次披露日前六个月至《分拆预案》披露的前一交易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近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港集团本次分拆内幕信息首次披露日前六个月至《分拆预案》披露的前一交易日(即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6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包括:

  1、上港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项目经办人员;

  2、锦江航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项目经办人员;

  3、为本次分拆方案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以上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

  4、前述1至3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分拆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对于自查范围内相关人员、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港集团股票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相关人员、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等文件,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港集团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港集团股票的情况

  ■

  1、罗文斌、陆荣鹤已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港集团股票的行为出具自查报告,并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本人进行股票交易时并未知晓上港集团拟将其子公司锦江航运分拆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事宜以及相关方案,系根据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行业发展趋势、上港集团股票投资价值并结合本人股票交易经验而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买卖上港集团股票的情况外,经自查,本人没有其他买卖上港集团股票的情况。

  本人承诺,在上港集团将其子公司锦江航运分拆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港集团股票交易。

  本人承诺本声明和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并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戴慧群

  公司副总裁王海建的配偶戴慧群于2022年3月3日买入公司股票30,000股,成交均价为5.99元/股,成交金额为179,700.00元,并于2022年3月22日卖出公司股票30,000股,成交均价为5.59元/股,成交金额为167,700.00元,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合计亏损12,000.00元(计算方法为:卖出价格×短线卖出数量—买入价格×短线买入数量)。

  戴慧群已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本人进行股票交易时并未知晓上港集团拟将其子公司锦江航运分拆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事宜以及相关方案,系根据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行业发展趋势、上港集团股票投资价值并结合本人股票交易经验而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买卖上港集团股票的情况外,经自查,本人没有其他买卖上港集团股票的情况。

  本人承诺,在上港集团将其子公司锦江航运分拆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港集团股票交易。

  本人承诺本声明和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并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王尔璋、黄松、周峤、刘贲、邵旦宁已就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港集团股票的行为出具自查报告,并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本人直系亲属进行股票交易时并未知晓上港集团拟将其子公司锦江航运分拆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事宜以及相关方案,系根据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行业发展趋势、上港集团股票投资价值并结合个人股票交易经验而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买卖上港集团股票的情况外,经自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买卖上港集团股票的情况。

  本人承诺,在上港集团将其子公司锦江航运分拆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港集团股票交易。

  本人承诺本声明和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并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黄海东已就其和其配偶赵晨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港集团股票的行为出具自查报告,并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进行股票交易时并未知晓上港集团拟将其子公司锦江航运分拆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事宜以及相关方案,系根据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行业发展趋势、上港集团股票投资价值并结合个人股票交易经验而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买卖上港集团股票的情况外,经自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买卖上港集团股票的情况。

  本人承诺,在上港集团将其子公司锦江航运分拆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港集团股票交易。

  本人承诺本声明和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并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自查期间,除上述主体存在买卖上港集团股票的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中的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港集团股票的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为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其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港集团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

  国泰君安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已出具自查报告,并出具说明如下:

  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分拆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港集团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自查期间,除上述主体存在买卖上港集团股票的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中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部分人员因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而取得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上港集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上港集团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2021年7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021年7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港集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自查范围内有22人被授予上述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人员系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而取得限制性股票,与本次分拆事项无关,不属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对本次分拆不构成法律障碍。

  四、结论

  针对本次分拆事项,公司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和承诺,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和承诺等文件,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港集团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与承诺等文件,本所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港集团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上港集团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分拆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本次涉及短线交易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公司副总裁王海建亲属涉及短线交易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王海建及其配偶戴慧群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一)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因戴慧群本次交易亏损12,000.00元,无实际收益,故不存在将收益上交至公司的情况。

  (二)经了解,王海建事前不知晓其配偶戴慧群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戴慧群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系根据其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交易前后王海建亦未告知戴慧群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戴慧群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王海建的意见,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本次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王海建先生及其亲属已经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承诺将在今后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三)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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